員工在疫情期間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評論裡有太多問題問的太籠統了,提煉出來就是“我有證據,老闆無故開除我,我能得到賠償嗎?”

我要是回答你,就是對你的不負責。打官司主要打的就是證據,我一沒看到你具體有什麼證據,二不知道你具體跟單位怎麼溝通的。你以為的證據未必就是有用的證據,你以為的無故開除老闆可能早就做好了周全的理由。

就好比你指著一片空地問工程師:“這地方挺空,下面也沒啥東西,能蓋個樓嗎?”沒人能回答你。工程師即使敢回答你,也是知道你不可能因此自己去蓋個樓。

我要是隨意的回答你了,你瞎搞給賠償的機會搞沒了,我是不是坑?

所以,評論區我儘量回答哪些肯定沒戲的朋友。對於有可能得到賠償的朋友們,我建議聘請律師,讓專業的人辦專業的事。嫌律師費貴只想自己放手一搏的,我開通了付費諮詢,你們可以上傳證據的圖片,我進行詳細的解答,告訴你們可行性與針對你的問題具體如何操作。


01

沒有任何理由,公司可以辭退我嗎?

一般情況下,給錢就可以。勞動法 42 條規定的除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評論跟我爭論說仲裁時也可以要求繼續勞動關係,理論上來講是可以。

但是公司都明確要開除你了,你還死乞白賴的要留下來繼續工作?先不說給不給你穿小鞋的問題,就你留下來後,公司是不是隨時盯著你,但凡你出問題,立馬就以 39 條開除你了?你沒問題,公司是不是也沒錯找錯想方設法的以 39 條給你開除了。

但你要是非要進行學術性討論,對,是,可以,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員工在疫情期間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如何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比如,你在該單位工作了 3 年,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 2200/月,

公司理由開除你,就要支付你賠償金:

3年✖️2200元✖️2倍=13200 元

拒不支付的,請儘快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02

單位可以以我有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能證明的,可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前提:簽署過書面的“錄用條件”,有你不符合的證據)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前提:有書面的規章制度,有你嚴重違反的證據)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需證明。損害是否“重大”可申請仲裁/法院確定)
(四)勞動者同時

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需證明。是否造成“嚴重影響”可由仲裁/法院認定)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是否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確認)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比如你賣假口罩被判刑了)

如果公司能證明以上任意一內容,

便可無償(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

如有異議,請儘快申請勞動仲裁!


03

我因新冠肺炎被隔離/醫學觀察/政府封路等,暫時不能正常上班,公司可以辭退我嗎?

不太可以。


員工在疫情期間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第四十條: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也就是說,雖然你患病了被隔離了,但是如果違反第三十九條的話,公司還是可以因此辭退你的。

第三十九條詳見上面


04

可否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很難。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12條:
下列情況一般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1)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導致用人單位遷移、資產轉移或者停產、轉產、轉(改)制

等重大變化的;
(3)特許經營性質的用人單位經營範圍等發生變化的。

請自行判斷你公司是否存在以上情況

不存在,則不可以此為由。

即使成立,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在疫情期間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05

公司想經濟性裁員,可以嗎?

很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並不是公司跟你說“我們要經濟裁員了”就可以了

還需要經過工會的程序、向行政部門報備、出具一系列的報告及方案……

並且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06

公司破產了,我怎麼辦?

領取經濟補償金,走人

包括:

  •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07

以上道理我都懂,但是我沒簽勞動合同

恭喜你,可以獲得兩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具體操作:建議聘請律師

你連勞動合同都沒簽,就別瞎搞這種高難度的操作了

請律師的同時請正常上班

以及,不要告訴別人你請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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