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臺法院集中力量強制執行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桓臺法院集中力量強制執行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強制執行

11月29日,桓臺法院集中力量強制執行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件,對涉案房屋及土地進行強制騰退。

桓台法院集中力量强制执行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桓臺縣某某村委自2002年6月起承包村民邢某家、李某典等共計十二戶的責任田用於建設牧廠,並按每年每畝300.00元支付給農戶費用。李某君自2002年10月20日起承包該村委修建的牧廠用於經營,承包期限五十年,該牧廠系該村委在承包的十二戶村民責任田上修建。李某君按照村民與村委簽訂的牧廠佔地合同書中的費用標準向被佔地戶發放佔地補償款。被告李某臣自2012年12月1日起從李某君處租賃位於該村的牧廠三排房屋及土地16.5畝,除支付租賃費外,另交納每畝每年1 000斤小麥的糧食補償給原告,李某君通過村委再發放給被佔地戶。被告李某臣於2010年12月1日與被佔地戶李某謙、李某雲、李某典、邢某強各簽訂租賃合同一份,該四份合同公章系作廢公章。李某君於2017年4月12日通過發短信和郵政特快專遞寄送形式向被告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通知被告李某臣自即日起解除李某君、李某臣於2010年11月1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限3日內騰退交還租賃房屋及場地,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50 000元、支付拖欠租賃費及賠償經濟損失,到期後,被告未履行,雙方發生糾紛。

原告李某君於2017年4月13日向桓臺法院起訴。2017年12月22日,桓臺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解除原告李某君與被告李某臣於2010年11月18日簽訂的《合同書》,被告騰退所租賃牧廠的三排房屋及涉案土地16.5畝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返還給原告,被告李某臣支付原告李某君房屋租賃費50 725元,並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房屋及土地實際返還之日的租賃費及佔用費,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50 000元。被告李某臣不服該判決,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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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李某臣未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18年6月19日,原告向桓臺法院申請執行。桓臺法院向李某臣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因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的義務。桓臺法院於2018年7月4日將其傳喚到庭,書面告知其於2018年7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期滿後,被執行人李某臣既未支付租金103800元,亦未騰退涉案房屋及土地。

2018年8月4日,桓臺法院依法對李某臣採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滿後,桓臺法院書面告知其一個月內履行完畢相關義務,如不履行將繼續採取相應強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但李某臣仍未按本院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義務。

之後,桓臺法院多次傳喚被執行人李某臣到庭執行,被執行人李某臣均未到庭。2019年4月26日,桓臺法院組織警力到場再次對被執行人李某臣採取拘留措施,被執行人採取暴力手段逃離現場,桓臺法院對現場阻礙執行的三名人員採取了強制措施。2019年7月24日,桓臺縣法院依法在涉案場地門口張貼了騰退公告,責令被執行人李某臣於2019年8月16日前騰退涉案房屋及土地,期滿後,涉案房屋及土地仍未被騰退,桓臺法院遂於2019年11月29日組織執行幹警40餘人對涉案房屋及土地強制進行了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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