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勝華:死刑複核階段,故意殺人案件的辯護方法

易勝華:死刑複核階段,故意殺人案件的辯護方法

北京勇者律師事務所 易勝華 律師



死刑複核,是故意殺人案件辯護的最後一道關卡。經過了一審、二審之後,被告人被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只剩下“死刑複核”這最後一線生機。複核階段的辯護成敗,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生死。


我們探討死刑複核階段故意殺人罪的辯護方法,不僅關係到被告人的重大利益,對故意殺人案在其他訴訟階段(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辯護策略的確定,也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同時,對其他類型死刑案件(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在死刑複核階段的辯護,也有一定的示範和啟發。


一、死刑複核階段與其他訴訟程序的區別


死刑複核,相當於死刑案件的第三個審判階段。在死刑複核階段,法官通過查閱案卷、提審(或者視頻提審)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方式,瞭解案件情況,最後做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決定。如果是做出不核准的決定,同時還要在“發回高院重審”和“改判”之間做出選擇。一般來說,以“發回重審”為主,發回重審後,大部分都是改判為死緩。


與其他刑事訴訟程序相比,故意殺人案件的死刑複核階段有以下特點:


首先,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階段、二審階段,整個案件的基本事實,控辯雙方、被告人家屬以及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已經全部呈現在案卷材料當中,複核法官對案件有了非常全面的掌握。辯護律師如果沒有新證據、新觀點,只是重複一二審的辯護意見,則無法加大辯護成功的希望。


其次,在死刑複核階段,最高法院法官受到的來自被害人家屬及地方政府、偵查機關的干擾較小。一般說來,故意殺人案發生之後,被害人家屬的情緒比較激動,可能有一些不理智的行為,例如上訪、聚眾圍堵司法機關等。地方政府因為轄區內發生惡性案件,為了達到震懾犯罪的效果,可能會對司法機關有一定的要求。偵查機關在偵破故意殺人案件的過程中,付出了很多的心血。這些情況都會給一二審法官造成較大的心理壓力,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結果。


再次,死刑複核階段是書面審理。複核法官的工作方式是查閱案件材料、提審被告人、會見辯護律師、與一二審的法官通電話瞭解情況,然後得出自己的判斷。雖然辯護律師可以要求與複核法官進行當面交流,但次數和時間不像一二審的時候那樣寬裕,難以及時掌握複核法官的思想變化。


最後,死刑複核階段的審理期限有很大彈性。一些社會影響極壞、民憤極大的故意殺人案,基於“從重從快”的要求,複核法官可能會提前介入案件的一二審,甚至可能旁聽庭審。在二審宣判後,死刑複核裁定有可能在短短几天做出,死刑很快執行完畢。但是,有些案子卻可能長達數年沒有出結果。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死刑複核耗費的時間越長,越說明案件存在問題,辯護成功的希望就越大。


二、複核法官在故意殺人案件中的關注重點


在故意殺人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們關注的內容雖然都一樣,但是側重點有所不同。在死刑複核階段,法官的任務在於是否需要適用死刑,所以他們關注的重點是:死刑的促進條件和排除條件,也就是被告人有哪些“必死”和“免死”的理由。


根據相關統計資料,大概有14%的故意殺人案件最終被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裁定發回重審。也就是說,在86%的故意殺人案中,複核法官找到了被告人“必死”的理由,14%的複核案件中,法官找到了被告人“免死”的理由。


(一)複核中的“必死”因素


1、被告人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動機體現了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同樣的殺人致死行為,不同的動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不盡相同。因洩私憤報復而殺人、為維繫姦情而殺人、為尋求刺激濫殺無辜等,都是屬於犯罪動機卑劣的性質。複核法官對犯罪動機特別卑劣的被告人,一般會核准死刑。


2、被告人犯罪情節惡劣。犯罪情節惡劣主要包括:(1)殺人手段特別殘忍,例如:用火焚燒致死被害人,使用工具多次捅刺致死被害人,使用硫酸等化學藥品致死被害人,以及其他使被害人遭受巨大痛苦而死的手段等;(2)殺人後為掩蓋罪行分屍、焚屍滅跡的;(3)實施其他犯罪後殺人滅口的。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直接反映了被告人主觀惡性大小和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對於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又無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核准死刑的可能性很大。


3、被告人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主要包括恐怖犯罪、惡勢力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持槍犯罪、僱兇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中的故意殺人案件。這些類型的案件多為共同犯罪,有具體的分工和周密的策劃。與單人單起的殺人案件相比,此類案件的社會危險和客觀危害更大,所以核准死刑的可能性也更大。


4、被告人有法定從重情節。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可以從被告人的平時表現,有無前科,是否累犯以及犯罪後的悔罪態度等方面綜合判斷。對於事先精心預謀、策劃犯罪的被告人,或具有慣犯、累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且無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一般會核准死刑。值得注意的是,並非只要被告人是累犯就一律核准死刑,還應當結合全案的其他情節,區分前罪的性質、罪行輕重程度以及本罪的嚴重程度,來綜合考慮是否會核准死刑。


5、被害人是老幼殘孕等弱勢群體。尊老愛幼是我國的優良傳統,老年人和殘疾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理應得到更多的關愛和保護,未成年人是社會的新生力量,自我防範意識薄弱,而殺害孕婦實際上是一屍兩命。以老幼殘孕為對象殺人的,更容易引起社會的不滿,造成惡劣的影響。我國雖然在立法上沒有規定殺害老幼殘孕的要加重處罰,但在死刑複核中必然會影響到法官的價值判斷。


如果被告人符合上述“必死”條件的一項,辯護工作就處在比較困難的境地。如果符合其中的多項條件,辯護工作就面臨極其嚴重的困難。如何削弱這些因素對被告人的不利影響,是複核階段辯護律師工作的重點。


(二)複核中的“免死”因素


1、被告人符合法定“免死”條件。犯罪時不滿18週歲或者審判時已經懷孕的罪犯,不論罪行多麼嚴重,都不能判處死刑,包括不能判處死緩。審判時已經年滿75週歲的人,如果作案手段不是特別殘忍,也不判處死刑。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剛滿18週歲或已滿70週歲以上的罪犯,如果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一般也不會核准死刑。


2、被告人符合法定“從寬”條件。自首、立功、坦白等,都屬於法定從寬條件,但這些只是法官在複核時考慮的因素,並不必然導致“免死”的結果。關鍵看犯罪的嚴重程度與從寬情節的比較,還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節來考量。


3、案件的事實證據存疑的。司法人員最關注案件的事實。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處罰結果極其嚴重,一旦事實認定出現失誤,將會釀成不可逆轉的後果。複核法官在案件事實認定方面會更加謹慎小心。如果是定罪證據存疑,理論上應遵循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改判無罪;如果是量刑證據存疑的,複核法官一般會留有餘地,不核准死刑。


4、因婚姻戀愛、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此類案件與其他故意殺人案件相比,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核准死刑,有利於鄰里關係的恢復和重建。


5、被告人家屬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家屬為使被告人得到從輕處罰,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雖不能視為被告人立功,也可以作為酌情從寬情節考慮。


6、被害人的死亡屬於多因一果。被告人的殺人行為雖然與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但由於醫院救治不及時、醫療事故等其他原因,最終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其他因素的介入,被害人可能就不會死亡,這種故意殺人案件與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在量刑上應有所區別。


7、被告人平時表現良好,殺人後以實際行動真誠悔罪,積極採取措施搶救被害人,獲得周圍居民和社會的廣泛同情。


8、被害人對引發案件存在過錯。


9、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


除了法定免死條件,如果被告人符合上述條件中的一項,辯護律師也不可掉以輕心,這些條件都不必然導致免死,只是複核法官在做出決定時考慮的因素。即使有多項免死條件,也不能高枕無憂。被告人的免死條件,一、二審的法官都掌握,為什麼還是做出了死刑判決?複核階段讓這些免死條件發揮出積極作用,同樣是辯護律師工作的重點。


(三)“必死”與“免死”因素並存的抉擇


在具體的案件中,有可能同時存在“必死”和“免死”因素。如果“必死”因素大於“免死”因素的比重,則核准死刑的概率較大,反之則不核准的概率較大。辯護律師應當認真分析兩種因素在整個案件中所佔的比重,加大“免死”因素的分量,削弱“必死”因素的影響,引導案件走向有利於被告人的結果。


每種因素在單獨的個案中,對是否核准死刑所起的決定性作用的比重是不盡相同的。司法實踐中沒有完全一模一樣的案例,個案中一些細小而微妙的因素,往往會導致最終結果的不同。


例如: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多次向老闆討要工資不成,為此懷恨在心。某日持兇器到老闆家,向老闆夫人逼要工資。老闆夫人寫下欠條後,員工仍然不滿,向其捅刺十幾刀致死,並將在場的老闆女兒(5歲)割喉致死,老闆回家後,也被其刺成輕微傷。事後,員工撥打報警電話投案自首。


在這個案例中,被告人有兩個免死因素:自首,被害人一方對引發本案有一定責任(欠薪)。但是,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尤其是針對無辜兒童的殺害行為,顯示出其極深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必死”比重遠遠大於“免死”,因此最高法院對其核準死刑。


例如,在某些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極其殘忍,且殺害多人。如果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是否一定可以免死呢?在這個問題上,司法人員內部的認識存在較大的分歧。


有的司法人員認為:死刑不僅是為安慰被害人家屬而設置的,更多的是對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進行懲罰,威懾和教育其他人,以維護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並不能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從保護其他社會成員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即使有被害方的諒解,也應適用死刑。也有司法人員認為:被害人家屬是犯罪行為的直接承受體,如果連被害人家屬都能將人道與寬容的價值置於正義價值之上,能夠在悲傷的時候原諒和寬恕被告人,法院就沒必要核准被告人死刑,“被害人諒解”應構成對被告人不適用死刑的絕對排除條件。在這種存在意見分歧的情形下,對被告人核准死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然而,在另外一些發生在家庭內部、家族內部的故意殺人案中,作案人雖然殺死兩人,手段也比較殘忍,但是基於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家屬反應不激烈、被告人有自首等“免死”因素,複核法官經過反覆研究,最終沒有核準死刑。


這說明,如果“必死”與“免死”因素並存,複核法官會考慮很多細微的問題,包括社會影響、被害人家屬的反應等。有時候,複核法官甚至會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例如,被告人是家族唯一的男丁,基於血脈延續的考慮,複核法官也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的死刑。這些細微之處,都是辯護律師需要注意到的辯點。


(四)限制減刑的採用


刑法修正案(八)建立了死緩“限制減刑”制度,這項制度是死刑的一種替代措施。對死緩犯限制減刑、提高監禁刑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限制、減少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通過延長部分死緩犯的實際刑期,充分發揮死緩刑的嚴厲性,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不平衡現象。


在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害人家屬對法院的要求就是判處被告人死刑,一命抵一命。如果法院沒有判處被告人死刑,被害人家屬就反應非常強烈,認為自己受了莫大的冤屈,認為法官徇私枉法,進而到處告狀、上訪。司法機關對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等案件,在執行死刑政策時常面臨巨大的壓力。一些法院為了安撫被害人家屬,滿足其報復心願,避免其到處告狀、纏訴,對“可殺可不殺”的被告人判處死刑,這也是死刑數量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限制減刑規定的出臺,是緩解被害人家屬情緒、促成民事調解工作、減少死刑適用的一劑良方。通過延長自由刑來懲罰及改造被告人,不僅是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撫慰,也是維護被害人家屬人身安全的保障。雖說法院的判決結果不受被害人態度左右,但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的諒解態度也有助於緩和社會矛盾,消除隱患,維護社會安定,從而實現減少此類案件死刑適用的目的。在死刑複核階段的辯護中,律師可以建議複核法官採用“改判死緩、限制減刑”的方式,對一些情節惡劣的故意殺人案做出處理,實現“少殺慎殺”的目標。


三、律師在死刑複核階段的有效工作方法


死刑複核階段雖然是書面審理,律師卻有大量工作要做。如果律師的工作出現疏忽,將會導致不可挽回的損失。律師接受委託後,需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約見覆核法官


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死刑複核法官應當聽取律師的意見。雖然刑訴法沒有規定複核法官必須“當面”聽取律師意見,但如果律師要求面見法官,一般也不會被拒絕。一個敬業、負責的律師,會給複核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這也是影響辯護效果的微妙的有利因素。


“紙上得來終覺淺”,複核法官對案卷內容的審查,有可能忽視了律師的辯護重點,或者沒有對辯護意見形成深刻的印象。雖然辯護律師可以通過書面或者電話的方式向複核法官表達意見,畢竟不如當面溝通的效果好。在當面交流中,律師可以強調自己的辯護觀點,從法官接待律師時的隻言片語和細微表情中,揣摩其對案件的看法,及時調整辯護思路。有的複核法官還會對律師的辯護方向提出一些建議,這是需要高度重視的。


(二)會見被告人


辯護律師在死刑複核階段會見被告人,與其他訴訟階段有所不同。在這個階段,被告人已經得知自己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隨時都有可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裁定,被宣佈執行死刑,因此時刻都處在極度的恐懼之中。律師需要給被告人做好心理輔導,告知其律師的辯護思路和案件的進展情況,尤其是複核法官提審時的注意事項。


複核法官對被告人的提審分為當面提審和視頻提審,視頻提審的比例將逐漸增大。複核法官提審被告人,有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通過見面對被告人形成直觀的認識。在提審中,複核法官會對被告人的言談舉止進行觀察,判斷其是否真正認罪悔罪,是否具有人身危險性。被告人在提審中的表現,很可能決定了自己的命運。


律師在會見的時候,需要將這一切告訴被告人,讓他知道問題的嚴重性,在複核法官提審的時候好好表現,爭取給法官留下較好的印象。


(三)蒐集新證據


故意殺人案件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絕大部分證據都已經蒐集或者提交。但是,在後續的訴訟過程中,有可能找到或者出現一些新的有利證據。同時,律師也需要根據辯護重點的變化,從“免死”的角度去挖掘一些新證據,從數量和質量上影響複核法官形成“免死”的傾向。


(四)強化案件疑點


對於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人作案的故意殺人案,複核法官在查明事實方面非常謹慎,如履薄冰一般的小心。一二審法官還可以指望在後續程序中有人把關,而死刑複核是最後一道審查關卡,一旦出現差錯,那就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所以複核法官在這個問題上很敏感。辯護律師通過當面交流,可以加深複核法官在事實方面的疑慮,或者提交新的證據,動搖法官對事實的信心,起到“一劍封喉”的辯護效果。


(五)撫慰被害人,爭取司法救濟


“被害人諒解”雖然不必然導致“免死”的結果,但一定是法官在做出複核決定之前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有些案件中,即使沒有達成諒解,只要被害人的情緒有所緩解,也是複核法官做出“免死決定”重要原因。


案發之後,被害人家屬難免處於悲痛和憤怒的狀態下。隨著時間推移,案件走到死刑複核階段,被害人家屬的情緒可能有所緩解。這個時候,是被告人一方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最後機會。即使不能得到諒解,被告人一方的積極行動,也是認罪悔罪的重要表現。


被害人家屬獲得相應的賠償,是複核法官在最後做出決定時考慮的因素之一。這些賠償不一定要全部來自被告人,因為被告人可能不具有賠償能力。被害人家屬通過司法救助途徑獲得的補償,也是其得到的撫慰。如果辯護律師積極促成司法救濟的落實,可以形成對被告人有利的條件。


(六)降低輿論影響


故意殺人案一般都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甚至可能會形成全國範圍的輿情。有的辯護律師介入案件之後,為了藉助案件擴大自身知名度,頻頻接受媒體採訪,或者在自媒體發佈大量涉案言論。表面看來,律師是在為被告人辯解,爭取輿論的支持,大多數時候達到的效果卻是火上澆油,將被告人推上絕路。複核法官在分析案情的時候,會將案件的社會影響作為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從複核法官的角度來看,平息輿論、消除影響的最好辦法就是:快速核准死刑。


除非是像“崑山龍哥反殺案”那樣,有現場視頻足以說明被告人是忍無可忍狀態下的反擊行為,且被害人作惡多端、聲名狼藉,屬於社會渣滓。絕大多數情況下,“殺人償命”是中國普通群眾的傳統思維方式,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難以改變。如果無法形成對被告人極為有利的一邊倒的輿論,那就要想盡一切辦法讓輿論儘快降溫。辯護律師絕不能為了獲取自身名利,有意擴大案件的社會影響,將當事人置於極其危險的境地。


四、結語


死刑複核,是刑事辯護業務的最高峰,也是最難啃的骨頭。一起故意殺人案件,經過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等司法程序的嚴格審查和層層篩選,走到這最後一步,被告人生存的希望,已經非常渺茫了。


設置死刑複核程序的意義,在於對生命的敬畏。即使是十惡不赦的殺人犯,他雖然剝奪了別人的生命,法律卻要對他的生命給予足夠的慎重。這是司法文明的體現。死刑複核階段辯護律師的工作,就是和死神談判,需要強大的內心,堅定的意志,艱苦的付出。


2020年2月28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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