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險法第4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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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在這裡保險法規定的是保險金的給付事項。保險金一般情形下只是受益人的個人財產,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裡也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金權利”。

受益人可以為法定,但被保險人或投保人也可以指定受益人,人數是一人或多人,不限於自然人,法人可以做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如為多人,就要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保險法裡並沒有限制受益人的範圍和資格,只是實際投保時保險公司為了避免道德風險,還是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有一定關係。根據保險法,受益人可以指定也可以變更。但受益人出現騙保,這個受益人就會喪失受益權。

簡單解釋後,理解第42條就較容易了,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保險金就不再是受益人的個人財產,而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是遺產就要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一種,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時被保險人不知道,導致無法確定的。保險金就將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先償債後,按照法定順序分配。

第二種,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亡且是唯一受益人,保險金業作為遺產,按照繼承法規定分配。

第三種,比如受益人騙保,喪失了受益權,就分給其他受益人,如果沒有其他受益人,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玲鈴另


保險作為一份合同,會規定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多數情況下,受益人都是需要投保人指定,並且在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給到受益人。那麼法律規定受益權大於繼承權,所以這42條的規定就很明顯了。

舉個例子,可能不太嚴謹,但比較直觀,假如老王給他自己上了一份保險,保額100萬,自己是被保險人,兒子小王是受益人。當老王身故了,保險公司就會賠償100萬的保險金給到小王,這個時候他使用了受益權,百分百獲得100萬。

倘若老王沒有指定受益人,填寫的是法定,那麼這個100萬就會按照法律順位繼承,也就是老王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兒子這樣的順序開始分配,這時候使用的是繼承權。或者受益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不明確,同樣是按照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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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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