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分析: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納稅申報及稅收抵免

隨著納稅意識的增強,社會公眾對境內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合規義務已較為熟悉,但普遍容易忽略境外所得帶來的中國個人所得稅影響。本文中,我們將通過對《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3號公告”)的簡析,幫助您瞭解在以後年度稅收處理中,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該如何申報等問題。

稅務分析: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納稅申報及稅收抵免

哪些來源屬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

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稿酬所得:

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3)特許權使用費: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經營所得:

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財產租賃所得:

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財產轉讓所得:

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曆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8)偶然所得:

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當期境內和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1)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2)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居民個人來源於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於同一國家(地區)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

(3)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稱其他分類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併,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限額怎麼算?

居民個人來源於一國(地區)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分類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為其抵免限額,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來源於一國(地區)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來源於該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收入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

(2)來源於一國(地區)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經營所得應納稅額×來源於該國(地區)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合計

(3)來源於一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該國(地區)的其他分類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4)來源於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來源於該國(地區)綜合所得抵免限額+來源於該國(地區)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來源於該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抵免限額

在哪些情形下,境外所得稅稅額可獲抵免?

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地區)稅收法律應當繳納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額。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包括以下情形:

(1)居民個人從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饒讓條款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居民個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按規定申報稅收抵免。

(2)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一國(地區)的所得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計算出的來源於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以實際繳納稅額作為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來源於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在限額內進行抵免,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3)居民個人已申報境外所得、未進行稅收抵免,在以後納稅年度取得納稅憑證並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該境外所得所屬納稅年度進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過五年。

自取得該項境外所得的五個年度內,境外徵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納稅憑證載明的實際繳納稅額髮生變化的,按實際繳納稅額重新計算並辦理補退稅,不加收稅收滯納金,不退還利息。

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徵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包括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屬於錯繳或錯徵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2)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徵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從境外徵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5)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地怎麼確定?

(1)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4)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境外所得申報要在什麼時候開始?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與原來的年度終了後30日內完成境外所得申報的規定相比,新稅法為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納稅人提供了更充裕的申報準備時間,更利於納稅人收集整理境外所得及境外稅款繳納的信息,以便更準確的計算在中國的應補退稅額。

僱主的義務有哪些?

(1)居民個人被境內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稱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支付或負擔的,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預扣預繳稅款。

(2)居民個人被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如果境外單位為境外任職、受僱的中方機構(以下稱中方機構)的,可以由境外任職、受僱的中方機構預扣稅款,並委託派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注意:這種情況下,居民個人一般需要在境外納稅,如果海外中方機構預扣稅款,並由派出單位按月在中國申報納稅,就會雙重納稅,需要通過彙算清繳申請退稅,這也會增加工作量。但是,“可以”應該意味著不是強制性要求,企業可以自行決定

(3)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於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

注意: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並不多見。走出去的中國公司,包括央企、國企和民營企業,預計它們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分公司在境外支付外派員工每月預扣中國個稅的情況亦是較少。所以,這些派中國員工去海外工作的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國企業一般都將有義務在次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上述相關信息。

(4)中方機構包括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使(領)館、代表處等。

注意:中國境內企業、中資企業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應該屬於中方機構。而外商獨資企業如果沒有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和子公司,而把居民個人派往境外母公司或者境外母公司設立的關聯公司,則境外母公司或者境外母公司設立的關聯公司不屬於“中方機構”

百利來溫馨提示

有外派員工的企業以及取得境外收入的納稅人應儘快熟悉公告的具體內容,按規定履行相關申報要求。

如果居民個人的境外所得來源和構成較為多樣(如部分高淨值人士),應該即刻著手啟動有關的準備工作,例如梳理現有境外資產情況,以及收集相關的境外所得稅完稅證明等;涉及大額境外所得的完稅證明或有關資料無法及時取得的,納稅人可能還需考慮是否需要籌備一定的納稅資金等事宜,以免延誤稅款的繳納期限。

在境外所得的申報與稅款計算中,通常會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法,且境外所得稅抵免的計算也較為複雜,

因此納稅人在必要時可諮詢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也歡迎聯繫百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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