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看事業單位四十年工齡,退休每月的工資

所謂工齡,是指職工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起,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或全部來源的工作時間。對計算社會保險待遇有法律意義的只是連續工齡和繳費工齡。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誌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職工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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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曰後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工作滿35年,按90%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按85%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按80%計發。

2、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工作滿35年,按90%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按85%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按80%計發。

3、退休費比例提高

持獨生子女榮譽證的父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加發本人標準工資5%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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