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會有什麼後果?

奇葩歷史大觀


清朝時,殺死姦夫的後果,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只需要按律判決就行了。只是,因為不同的官吏對律法的理解,以及適用律法的條文認知不同。

第一種情形,無罪。

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中明確規定了:“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不會被問罪,但是殺人了必須報官。這也是很正常的,官府才是最終的決策者。

第二種情形,殺姦夫打八十杖。

同樣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規定了:“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就是說,如果姦夫已經離開了通姦的場所,到了“門外”,追上殺死姦夫的話,親夫會被仗責八十。可見要當時處理起來問題才會簡單化,否則這頓板子就必須捱了。

第三種情形,判三年徒刑。

如果沒有立刻殺死,而是先以夜闖民宅為由抓起來了,沒有送交官府,又擅自殺死了姦夫,那麼判三年徒刑。

第四種情形,處以絞監侯。

如果沒有當場殺死姦夫,只要在後來抓捕時,姦夫沒有暴力反抗,而是很順從的被抓到了,親夫如果這時候殺死了姦夫,那麼親夫就觸犯了刑律,要被判處絞監侯。

《大清律例》中,同時規定了除了親夫有權在抓姦現場,立刻殺死姦夫無罪之外,親夫五服之內的親屬也同樣有權殺死姦夫,而無罪。

而在乾隆年間,發生了未婚夫殺姦夫的案件。原本地方官判了絞監候,但是乾隆御批改判,擴展了“本夫”的範圍,將“未婚夫”也歸入了本夫的行列。

從《大清律例》的規定來看,殺死罪證確鑿的姦夫,還真不一定無罪,只有符合律法標準的才會不被追究。

所謂捉姦捉雙拿賊拿贓殺死姦夫的情況,一定要在捉姦的現場上,如果出了這個場所之外,再去追究肩負的責任,那麼的確說不清楚,因此這個法律本身的規定一點問題都沒有。

當然了,現在社會個人是沒有執法權的。而現在婦女通姦不再是法律問題,而是道德問題。這種處理方式雖然說是女性解放的一種體現。但是道德有時候的約束作用並不夠充分。不知道這是時代的進步還是矯枉過正呢?


歷史話題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不是很嚴重。

最牛逼的是元代,蒙古人性格直爽,法律規定如果男人發現妻子和姦夫通姦,可以當場將姦夫淫婦殺死,不用承擔責任。

不過,清朝可就不同了。

清朝的滿族人也是很猛的,以前捉姦在床當然要殺人。

不過,進入中原以後就有所改變,不能隨便亂殺了。

在清朝本來就有通姦罪。也就是說,男人抓住姦夫淫婦,沒有必要自己處理,可以押到官府。官府自然會判處他們打板子(杖責九十)和坐牢(坐牢好幾年)。

如果男人一時衝動,將姦夫幹掉了。

對不起,他多是要倒黴,不過不見得會坐牢。

所以,清代很少出現斬殺姦夫淫婦的情況。

根據調查,統計清代的200多起此類通姦導致刑事犯罪的案件,淫婦被殺只有6人,丈夫被殺56起,姦夫被殺只有40多起。

可見,丈夫被被殺,被姦夫被殺還要多。

在清代,只有很少的情況下,男人殺死姦夫可以脫罪。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規定: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奸之案,如奸所獲奸,忿激即時毆斃者,以登時論;若非奸所而捕毆致斃,及雖在奸所而非即時毆斃,或捆毆致斃者俱以非登時論。

也就是說,男人剛好在家中撞倒姦夫淫婦偷情,一時衝動毆打將她們殺死,可以免罪。

但如果不是當場遇到,而是故意去捉姦,導致姦夫淫婦被打死或者殺死,或者是意外遇到老婆偷人,或者是反覆折磨毆打致死,或者是將她們捆綁致死。

這些都是有罪的。

顯然,這就等於說,只要不是當場堵在床上,你隨便殺死姦夫淫婦都是犯罪。

或者堵在床上,你不是一刀將他們殺死,而是虐待折磨致死,也屬於犯罪。


另外,如果不是男人親自動手,而是一同來捉姦的直系親屬殺人,也要嚴懲。

如果直系親屬是預謀設套,然後將姦夫淫婦殺死,就按照殺人罪判處死刑。


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允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

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奸有據,姦夫逞兇拒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

除丈夫外,丈夫和姦婦五服內的親屬均可參與捉姦。

如果當場殺死姦夫,刑罰跟丈夫“非登時”殺死姦夫一樣,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牢飯。

如果是“非登時”殺死姦夫,那就是擅殺罪人,判處絞監候。


看看親屬捉姦殺人,基本都要倒大黴的。

為什麼會這麼規定?主要清代家族實力很強,一旦捉住姦夫淫婦,地方的宗族往往會用私刑處決。

滿清制定這種法律,主要是避免地方宗族胡亂殺人。


薩沙


說一個乾隆年間發生的未婚夫現場捉姦未婚妻的案件,此案件當時引起了乾隆極大的關注,具有極大的爭議性。

乾隆三十四年的一天,廣西商人梁亞受來到了其生意合作對象黃勝登的家裡。其實兩人一直因為生意,而頻繁聯繫,梁亞受也多次來到黃勝登家裡面做客,談買賣。只是這一次,梁亞受見到了黃勝登如花似玉的女兒黃凝嫜。梁亞受是一個極為好色之徒,此人知道黃凝嫜已有婚約,其對象是同村盧將,還是調戲了她。黃凝嫜起初對梁亞受的行為非常反感,並不理會,因此梁亞受第一次的調戲失敗了。

後來賊心不死的梁亞受便乘著黃勝登夫婦都不在家的時候,獨自一人來到黃家,找到了黃凝嫜,要求與其發生關係,並且會給予她一個銀手鐲子作為回報,下次見面的時候就會給她。黃凝嫜是一個財迷,聽到這話竟然同意了他的要求,二人便發生了關係。

沒過幾天,這梁亞受找了個理由又一次來到了黃家,這一次是專門來黃家借宿的,一是為了兌現當初的承諾,將手鐲給黃凝嫜,二是再一次想與其發生關係。黃凝嫜便偷偷給梁亞受留門,當黃勝登夫婦睡著的時候,將其放入自己的房間。這兩人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這一切被黃凝嫜的未婚夫盧將給發現了。

當初梁亞受糾纏黃凝嫜的時候,盧將就感到疑惑,這次回家經過黃家的時候,發現梁亞受這小子又在黃家,內心感覺非常疑惑,於是便偷偷觀察。等到深夜的時候,發現梁亞受竟然進了黃凝嫜的房間,盧將認定這兩人定然是在偷情了。他覺得現在自己衝進去捉姦的話,把握不大,可能會將梁亞受給逃脫了,於是便去找自己的舅舅陸文生來幫忙。

盧將又叫了幾個鄰居,幾人都帶著木棍來到黃勝登家裡,先是質問黃勝登,然後衝進黃凝嫜屋內,舉起木棍就往梁亞受身上砸去,砸到了他的左額角,梁亞受求生慾望強烈,接著往外衝,盧將打到其脖子,梁亞受從曬臺滾下。幾人將其拿住,後又和黃凝嫜栓在一起。

第二天的時候,沒想到這梁亞受因為被打了幾下,就死了。這起案件的最終結果為,盧將被三年徒刑,並且杖責一百下。而梁亞受的代價則是獻出了自己的生命。

在《大清律例》中對於姦夫的處罰,還是挺詳細的。男女偷情者,一般來說都是杖刑,有丈夫的處罰的會更嚴重。與年齡低於十二歲的女子發生關係,不論女子是否願意,都是被處以絞刑這種刑法,未遂的也要被杖責一百,流放千里。

如果再捉姦的過程中,姦夫頑強抵抗,並且導致捉姦人受傷,那就是罪加一等,極有可能也被判處絞刑。同時,丈夫在捉姦的時候,如果殺死了姦夫,那是沒有罪的。注意上面的梁亞受案件,盧將為未婚夫,而不是真正的丈夫,所以他殺死了梁亞受還是受到了處罰。


徐聊


我們先假設一下。如果你發現你的妻子與另一個男人通姦,你的氣血就會立刻湧上來。匆忙中,你發現手裡還有一把剪刀。你甚至都沒想過。你拿起剪刀把他們刺下來。你面前只剩下兩具屍體。

今天,你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清朝,恭喜你,你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大清律例》記載: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這話的意思是說,如果丈夫能夠在妻子與人通姦的過程中當場捉姦,並且立刻當場將二人殺死,則丈夫無罪。

但這裡還有個問題,即如果姦夫姦婦沒有被立刻當場殺死,那麼事情就要細說了。

還是在《大清律例》中記載道:

若奸所獲奸,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

在這裡,丈夫因為沒有立刻當場將姦夫姦婦殺死,遂承擔了“杖一百”的懲罰。

當然,《大清律例》對之還是做出了一些細化,比如:

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姦夫離開了,丈夫追出門外殺掉,要杖責八十。這個處罰也不算嚴重。

再比如:

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這個就比較嚴重了,因為丈夫已經將姦夫抓住並拘押起來了,而沒有當場立刻動手殺人,這就說明你是有理智的。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如果最終仍是殺死了姦夫,那就是故意殺人了,但是判決不嚴重。僅僅是三年而已,可見在清朝當姦夫的風險很高,代價很多,大概率會被戴綠帽子的丈夫給激情殺人了。

一般來說,在能當場抓到姦夫的前提下,丈夫殺了姦夫是不是有罪,主要是看是否“及時”。如果當場下手,那將是完全無罪的。如果不是當場下手,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罰。

但清朝法律對戴綠帽子的丈夫基本上持法外寬嚴相濟的態度。即使在期限屆滿後,他也只受監禁的懲罰,沒有嚴厲的懲罰,如死刑和流放。畢竟,三從四德是中國古代婚姻家庭領域道德的主旋律,法律是以道德知識為基礎的,道德知識自然體現在人情之中。


愛好歷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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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夫當場被捉,男子一般是受刑,女子一般都會浸豬籠。清朝時,如果沒有發生男女情殺之案,一般都會自行解決,

古人一般聚村而居,一旦發現男女苟且情況,得先向村中長老舉報,一般村民都會選取一名村中德高望眾者專門負責這種事情的判斷和審理。如果長者認為證據確鑿即可發落。

如果此男人對村中有貢獻,一般會打屁股。是脫掉褲子打,是為杖刑。

如果情節嚴重直接亂杖打死。其實清代的處置算輕了。

而且如果未婚夫或者已婚發現,把姦夫殺死,在清代是無罪的。早在秦代的時候就已經有了規定,妻子發現老公與別人通姦,妻子殺夫無罪。大家知道唐代的著名高陽公主和和尚辯機通姦,最後辯機被千刀萬剮。

在清朝如果男女沒有經過父母媒妁之言苟合者,就要雙雙浸豬籠,而且要遊行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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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哪一朝代,只要男女之間發生了不該有的關係都屬於通姦行為,而這種行為都可以稱之為犯罪行為,並且會受到比較嚴重的懲罰。畢竟社會中誰都痛恨通姦行為的存在,這不僅是對夫妻二人的感情的不忠,同時也違背了倫理道德。

歷史上有相應記載的關於通姦行為需要受到的懲罰,是在公元前500年左右出現的一本名為《尚書》的書籍,裡面詳細記載了,如果男女之間發生的通姦行為,就會被處以宮刑。對於男女之間的通姦,不僅在2000多年前就已經被明確了犯罪行為,在此後的歷朝歷代當中,對於通姦的處罰也是非常嚴苛的。

秦朝時期對於通姦者歷來都是直接誅殺,無需經過官府審判,可以由發現者或者是家族宗族長輩來直接處理,可以說只要發現通姦,誰都可以將通姦者直接殺死。漢朝的法治基礎幾乎是延續了《秦律》,所以對於通姦這樣的行為也是非常的痛恨,也是明確,只要發現通姦者都是可以直接猝死的,到了漢文帝時代以後,通姦者就被處以宮刑,而這種所謂的宮刑,同比我不說,大家多少也都清楚。

的唐朝以後關於通姦的刑罰就稍微有點放鬆,畢竟唐朝的發展向來給我們的一種印象就是開放和包容,所以對於這種通姦行為也儘可能的能夠保留當事人的性命,原本的刑罰從初始變成了流放。不過對於流放的對象,可能稍微有所不同,時間上也會有所區別。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姦者在被抓時有所反抗,那麼抓姦者是可以直接誅殺的,並且不需要承擔罪責。

到了元代以後,通姦的處罰就開始又變得嚴苛了,根據規定,通姦者必須被全部處死。並且要求動手幹掉通姦者的人不能留守,如果留下其中一個人不殺,那麼這個負責促使通姦者的人需要被打107大板,所以很少有人敢對通姦者手下留情。明朝時期對於通姦者的處罰相對就比較輕了,一般是判罰受刑80杖,其實這也不算輕,畢竟不管是男的女的,屁股被打80大板之後基本上也不成人形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圓明時期都是允許痴情存在的,只要能夠當場抓住通姦者,那麼都允許直接殺掉。

清朝是少數民族的政權,他在進入中原之後,沒有辦法建立比較完善的法制制度,所以就在元朝和明朝的統治基礎上加以完善,制定出了屬於自己的大清律例。在這部綠點當中,其中有一條就很明確的表示“殺死姦夫”,假如說個人的妻妾跟別人通姦,那麼可以直接當場殺死這兩個人,殺人者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如果留下妻妾,那麼這個妻妾會被官府定罪。而通姦者是不能反抗的,如果通姦者中的一方妻妾動手殺死親夫的話,這兩個人都會被處死,如果姦夫一人殺死親夫,那麼妻妾也會被實施絞刑。總之無論如何只要你是通姦的,要麼是被自己的丈夫殺死,要麼就是被官府殺死,幾乎沒有其他選擇了。

從上述的一些律法來看,無論是姦夫還是淫婦,他們的下場都是非常悽慘的,基本上等待他們的就是死路一條,除非說他們保密工作做得很好,不被發現。


小芊芊愛歷史


你好,我是逐夢,我來回答。

以下我將通過幾個事例來說明。

一、和尚和尼姑

清朝的一本小說《小豆棚》中記載這樣一件事:

邑之崇仁寺與大悲庵相對,有寺僧私尼,為地鄰覺,縛之官。鄭見僧尼年齒相若,令其還俗配為夫婦。

這是記載的與鄭板橋有關的一件軼事,當時鄭板橋在濰縣(今山東濰坊)擔任縣令之時,有天突然幾個鄉民將一個和尚和尼姑五花大綁送入衙門中。

和尚來自崇仁寺,而尼姑來自大悲庵,崇仁寺和大悲庵相對而立,離的很近。這個和尚和尼姑經常見面,日久生情,以至於違背出家人的清規戒律,行苟且之事。但是天下無不透風的牆,這件事還是被附近的人知道了,於是就將他們兩綁著送官定奪。

鄭板橋在審理此案時發現和尚和尼姑年齡相近,相互之間互生情愫,不忍心拆散他們,於是判他們還俗結為夫妻。

《大清律例》對尼姑和和尚通姦是有規定可循:

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姦者,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兩個月,杖一百。

按照大清律例來說,他們將會受到懲罰:上枷標明罪狀示眾2個月,且被杖刑100,從這項規定看,男的和女的同罪。但是鄭板橋讓他們還俗結婚,使他們不再是和尚和尼姑,就不再此刑之中。

二、主婦和僱工

清代巴縣檔案中記載這樣一件事:巴縣有個叫雷慶雲的人,原配妻子去世,續娶覃氏為妻。後來雷慶雲去世,覃氏在守節六年之後與自家僱工廖麻三通姦懷孕,私產一子,被雷慶雲的兄弟們告發,經過審問將廖麻三責懲,將覃氏掌責。按照《大清律例》規定:凡奴及僱工人奸家長妻女者,各斬決。按照這個處罰相當之重,男女雙方都應該被斬決,但是這個案件中縣令明顯判輕了。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

姦夫姦婦兩人苟合稱為和姦,挾制求奸者即為刁姦


帶志逐夢


被捉姦在場,姦夫一定沒有好下場,當時的《大清律例》規定相當明確了,殺死姦夫無罪的四個必備條件:一、“本夫”,既丈夫本人,二,在“奸所”,既通姦地點,三,“親獲姦夫姦婦” ,丈夫親自抓住了姦夫姦婦,四,“登時”,當場立刻殺死。

接下來帶大傢俱體分析下細節。

1 抓了現行,直接就把姦夫殺了的,大清律法中是這麼規定的:“凡妻妾與人通姦,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說白了就是抓姦殺死不犯法。 可見大清律法鼓勵殺奸抓姦,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2 第二種,抓了現行但是讓姦夫跑了,後來抓到姦夫給殺了。 大清律法這麼規定: “姦夫以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這種情況下,殺人者要承擔一定責任,打八十大板子,不要求償命,也算很輕了。

3 大清律法通姦證據確鑿,姦夫離開了現場,本夫在抓捕過程中姦夫暴力反抗,殺死姦夫也無罪。

4 《大清律例》規定,還有一種情況,抓姦證據確鑿,,姦夫離開奸所,這時候也沒有上前殺死姦夫,那麼在後來抓捕姦夫時,沒有暴力反抗,主動配合。親夫如果這時候將其殺死,就犯了法,要被判處絞監候。

5 如果抓姦過程中,遭到姦夫姦婦暴力反抗,親夫被殺怎麼辦。姦夫會被判處斬或者斬監候。 姦婦會被判凌遲處死。

清朝律法算是鼓勵抓姦在場將其殺之,可見得清朝對男女通姦這件事是多麼憤怒,是多麼為人所不恥。








一枚消防小哥


在清代,如果妻子紅杏出牆和別的男人通姦,那丈夫會動用私刑,可以直接不曝光而殺死姦夫,不負法律責任。

不過在當今社會,假如丈夫殺死姦夫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現在個人是沒有執法權的。

古代宗族的私刑是朝廷授權的一種行為。比如丈夫宗族親屬有權監督妻子,一旦發現妻子和人通姦,姦夫即便被殺死,也不需要承擔責任。這樣的法律顯然對於男方有利,當然也有力的遏制了通姦的行為。

南方一些地方有“浸豬籠”這種私刑,即宗族人員可以把“姦夫淫婦”裝到籠子裡扔水中淹死。

清朝時,丈夫有權殺死姦夫實際是男女不平等的具體表現,當然在清朝以前也基本上這麼規定的。

古代男人可以尋花問柳,女人卻要遵守三從四德

這是因為古代是男權社會,婦女的地位低下,所以說女人通姦是大的罪過。

女人被看成是男人的附屬品,女人對於丈夫的行為只能逆來順受,不能反抗。

女人沒有權利追求自由,出軌被看成是對男權社會的挑戰,男人維護自己的面子,自然可以殺死姦夫。

古代朝廷出於維護所謂的倫理道德,對女人出軌採取了嚴厲的懲罰,不但丈夫殺死姦夫和通姦的妻子無罪,然而丈夫如果選擇原諒了他自己反而要承擔罪責。

不過清朝對於丈夫殺姦夫這條律法還是有嚴格要求的,否則很可能演變為濫用私刑。

必須要證據確鑿,比如只要武大郎有證據,並且他能夠殺死西門慶,那他就可以殺掉西門慶,而沒有罪過。

清朝為了防止濫殺強調“奸所親獲”是為了防止濫殺無辜。

比如聽聞老婆和誰通姦,是不能作為殺死姦夫的證據的,必須要捉姦捉雙,拿賊拿贓。

殺死姦夫後,丈夫把通姦的妻子告官,官府可以依照法律定罪。

丈夫也可以選擇休妻,解除二人的婚約,女人淫蕩在舊社會被看成洪水猛獸,如果這個女人被休的,那麼基本上就一輩子抬不起頭來了,過著生不如死的生活。現在的女人就不一樣了。與古代的女人完全是天差地別。女人的作風問題,現在已經成為了純粹的道德問題。不可能上綱上線,乃至要被送去浸豬籠了,現在的女人相比於古代的女人實在是太過於幸運了。


喜歡歷史問答


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首先是一頓暴打,然後脖子上掛個破鞋遊街示眾。接受廣大群眾的扔爛菜葉吐口水,然後吊在房樑上。用掃把沾油抹在作案工具上,點燃掃把,對作案工具進行全方位的燻烤。烤至焦黃色,趕來餓狗一群,該怎麼處理,就讓他和他的表兄弟們商量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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