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去世後,繼承人是否有權繼承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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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去世後,繼承人是否有權繼承其承包的土地呢?這個要根據土地的性質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是否在一個戶頭上來判斷。

嚴格地說,土地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因為土地的所用權是村集體,農民只有承包使用權,所以,這個繼承,就是繼承的該承包期內的土地使用權。但是,對於普通的耕地來說,是沒有繼承關係的,因為農村的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該戶內有人死亡,不管死亡的是戶主還是其他人,都不影響該戶人口對土地的承包,因為承包期內遵循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只有該戶內人口整體消亡,村集體才能收回土地承包權。而這些對土地的使用,不是繼承問題,是繼承使用。但是,對於這種土地,只要繼承人和死亡人不在一個戶頭上,是不得繼續耕種此土地的。比如子女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和父母已經分戶,父母去世後,父母承包的土地應該交回村集體。再比如,子女戶口是非農業戶口,已經遷離農村,父母在農村的承包地,也不存在繼承問題,父母去世後其承包的土地依法由村集體收回。

但是,有一種土地,國家確定是可以繼承的。根據國家的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也就是說,對於林地的承包,其實是可以繼承的,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不管是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在本承包期內都可以繼承承包其承包的林地,這實際上也是一種繼承關係。

綜上,農村普通土地的承包,不存在繼承關係,而是以戶為單位承包,承包人去世,只要其戶內還有其他人,就可以繼承承包其土地,只有整戶消亡的家庭才會在承包期內被收回土地承包權。而對於林地,承包人去世後,不管其戶內有沒有其他人口,其繼承人都有權在本承包期內繼承承包該林地,也就是說,承包人的子女,不管是否與父母分戶,也不管其戶口遷到哪裡,都可以在承包期內繼承承包父母承包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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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去世後,繼承人是否有權繼承該土地?

只要在承包期內,儘管承包人去世,作為繼承人你是有權繼承該宗土地經營權的,直至承包合同期屆滿止。這種情況其實不存在什麼繼承,繼續經營就是了。

作為繼承人,你原本就是該家族一分子,是該宗土地的共有人,繼承自家的確權土地合情、合理、合法。農村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戶為單位,以家庭人口平均數所取得的。作為承包人(即戶主)他只是責任人,而他的家庭所有成員(即繼承人)則是該宗土地的共有人。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收回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是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的,雖說承包人去世,但共有人還健在,這土地經營權理當由其後人繼承。



在這裡說明一下,這種土地經營權的繼承不同於家庭財產那種法律意義上的永久性繼承,它屬一種階段性繼承。因為它是有合同期限的,合同期屆滿,繼承經營權即宣告終止。根據現行相關政策規定,農村確權土地在第二輪承包基礎上再延長30年的承包期限,也就是說你的土地經營權的繼承可延續到205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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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去世後,繼承人能否有權繼承該土地?

首先,需要給大家明確一個概念,農村土地是沒有繼承這一說法的,因為農村土地是屬於村集體的,並不是個人的。農村土地承包人去世以後,其家庭成員依法繼續承包,但這並不是繼承。


其次,大家需要了解一下農村承包地的承包方式,農村土地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的,比如說在土地承包時家裡有6口人,就按照6口人承包土地,有3口人,就按照3口人承包土地,土地承包完成以後,在承包期內,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也就是承包期內土地不做大調整。



明白了這兩點,我們在看題主的問題。承包人去世以後,繼承人是否有權繼承該土地?結合前面講過的兩點,只要承包人去世以後,家中還有其他家庭成員(以戶口薄為準),其承包的土地就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不是繼承),如果戶內沒有其他家庭成員,也就是出現絕戶的情況,那麼這一戶的承包地村集體是要收回的(承包的林地除外,林地只要是繼承人,就可以繼承承包)。


總之,農村承包地是以家庭戶為主的,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只要戶內還有人口,屬於戶內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就不會變化,如果戶內沒有了家庭成員,承包地村上也就有權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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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去也後,繼承人是否有權繼承該土地?



土地確權是以戶為單位,家庭成員死亡後,在承包期內是可以繼承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種植權和流轉土地。



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是1998年,承包期是30年,本來是到2028年到期。十九大會議後,中央對農村土地承包期限重新作了調整,規定在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也就是到2058年土地才到期。



在承包期限內,中央還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也就是說在土地承包期內,不管你家增加人員或者人員死亡,都不會退出土地,村集體也無權收回土地,繼承人在承包期內有權承包和種植經營流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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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流轉中,有些農民因不懂土地法而引起不少糾紛,在土地流轉時,要懂一些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流轉中才不會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出了問題也可依法處理。

問題中,在土地流轉時,承包人意外去世,繼承人到底有沒有權利繼承該土地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可以被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後,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因此在合同簽訂時,承包者該要選擇好繼承人,以防萬一。

因此,土地的承包人意外去世的,其繼承人在承包期內是可以繼續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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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按戶口為主體和村集體簽訂。戶口中一方死亡,只要家庭戶口還存在,不影響承包合同繼續生效。 而不是按戶口中的成員為單位和村集體簽訂的。你怎麼可能一個戶口和村集體簽訂幾份合同。你們一家人各自因分家析產而對承包地進行的劃分,並不對整個承包合同有影響。 所以說,如果還只是一個戶口,承包合同繼續有效。如果不是一個戶口,新立了戶的話,承包人戶口中已經沒有其它人了,那這份合同才會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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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但土地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父親去世了,他的承包土地我能繼承嗎?這需要區分幾種農村土地承包的集中情形,和繼承的法律規定。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和不適合家庭承包的荒山、荒草、荒地等採取招標、協商、拍賣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兩種承包方式,取得的權利基礎不同,能否繼承也不一樣。

二、繼承的概念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前提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如果不是個人的財產,將無法繼承。公租房個人不享有產權,也就不能繼承,就是這個道理。

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其他方式取得的可以繼承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家庭為單位取得,並不是以某個人的名義取得,所以不是個人的財產。在家庭內某個成員去世後,其他家庭成員繼續行使承包經營權;所有家庭成員都去世之後,土地要被髮包方收回,用以發放給新的集體組織成員。這樣就避免了土地不斷累積,而新成員無地的問題。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於是以個人名義承包,而且前期投入會比較大,所以是可以繼承的。

四、特殊情況: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還可以繼續延長。由於林木的成長週期較長,前期投入大收入少,加之本身期限就長,所以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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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問題應視情況而定,如果該土地是林地那麼繼承人享有該土地的繼承權。如該土地是因農村土地承包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夠繼承的,但因該土地在承包期內取得的收益(主要指農作物及其他地上附屬物)是可以繼承的,具體依據如下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並非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

2、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能夠被繼承。承包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的,該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農戶全部死亡的,該地由村集體收回,不能由其他繼承人繼承。

3、該問題在我國法律著作及司法實踐中早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中對上述的觀點進行了詳細的論證,並將其應用到審判實踐中。


法觀天下


無權繼承,首先要搞清楚一個問題,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而不是歸私人所有,農村土地不適合用繼承法處理。為什麼這樣說呢?

財產權歸私人所有,才適合繼承法,而農村土地資源是集體的,村民只有承包權,經營權,流轉權,村民沒有所有權,如果能繼承,那不就是繼承了集體資產嗎?所以,繼承人去世,或村民戶不存在,村委有權收回承包權,再發包給無地村民承包,只有一收一發,才能平恆好土地資源缺少的問題。




老頭156934080


首先明確的是,承包地不能繼承。農村土地有兩種承包方式,一種是以家庭方式承包的,這類土地可以由承包戶世代長期耕種,如果承包戶消亡,土地則由村集體收回。一種是以其他方式發包的土地,由村集體以招投標競拍方式發包給他人經營,這類土地如果承包方死亡的,其土地可由承包房繼承人繼續經營,直至協議約定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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