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案件,當調查審理完畢時,為什麼不當庭宣判而要擇日宣判?

國中郭1


法院審判案件,為什麼不當庭宣判而要擇日宣判?

近幾年,隨著手機,電腦等網絡媒體的普及。民眾對於社會中所存在的問題也反映的越來越多。其中,對於“黑箱操作”、“審判不公”、“打招呼”等司法腐敗行為更是深惡痛絕。而這些與宣判制度又有著一定聯繫。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基於一些原因,一般會選擇擇日宣判。而對於民眾,他們認為會存在審判不公。那麼在民事訴訟中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哪者更有利於實現公平正義。無論是法官還是民眾,對於宣判的時間都有著各自的思考。

那麼法律對於這些是如何界定的呢? 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又有著怎樣的聯繫與區別呢?

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規定了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兩種宣判方式。除此之外,

《若干規定》第 31 條也有規定。

但並未對其概念做出定義,僅簡要規定了定期宣判當事人的上訴期及一些可能出現的情況。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作為我國民事訴訟中公開宣判的兩種方式。在司法實踐中,他們所運行的程序基本相同,卻也存在一些差別。

2.

關於兩種宣判制度各自的優越性,理論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 當庭宣判更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持此意見的學者認為,當庭宣判可以使法官做出的判決更接近案件事實。

另一種觀點認為: 擇日宣判更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在司法審判中,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而在實踐中,過多的擇日宣判導致的一項重要後果是法官不能獨立對案件進行審判。

擇日宣判導致的結果是本該由法官獨立審判的案件卻交由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而審判委員會對於案件的瞭解都只是來源於整理好的文件和法庭記錄。對於當事人的質證、辯論過程不能夠直接瞭解,所作出的決定都是依據庭審的彙報材料,這些材料都是經過整理的。這樣的判決勢必對案件的公正性會造成一定影響。

因此,擇日宣判會給法官獨立審判案件帶來負面影響。合議庭對案件不加以分析討論就選擇擇日宣判,將案件交由審判委員會,這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審判委員會主要是監督法官判案,而不是參與到案件的判決中。法官審判權難以獨立,司法公正就會受到影響。

3.

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曾說: “法律如果沒有輿論的支持幾乎毫無力量。”

國家創建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社會更加安定,而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則是存在不公。而要保證這兩種宣判方式的合理適用,則要加強民眾對法律程序的監督。這就要使公開宣判制度做到實至名歸。

對於公開審判的案件,當庭宣判的允許媒體記者將審判和判決過程發佈到網絡、電視新聞上。擇日宣判的,庭審結束後,具體說明下次開庭時間,等到判決結束將幾次開庭的庭審過程以及判決過程同時發佈。這樣就方便了民眾對於案件整個公開透明的瞭解。

不能公開審理的案件,將其判決結果公開宣判,併發布到網絡上。允許民眾將自己對案件的疑惑評論出來。

文章參考:李海燕老師的《對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的思考》


學四年級


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案件,庭審結束後,都不會立即宣判。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三:

一、庭挨庭,沒有宣判時間。

近些年來,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逐步增多,一個法官一個上午甚至要開三個庭,(法院的工作時間,一般是8:30-9:00),一個案件庭審結束,緊接著就開始下一個案件的庭審,根本沒有空隙宣判。

二、判決書的書寫,需要時間,當庭沒有時間完成。

朋友們都知道,一個案件最後結論性文書是法院出具判決書,判決書不單單是支持訴求還是駁回訴求簡單幾個字的,一份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麼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而這些內容,都是當庭無法完成的。一些複雜、有爭議案件,甚至需要合議庭討論決定。

三、判決書出具流程,需要時間。

一份判決書是由主審法官制作,本案所有審判員核對,由書記員打印,最後加蓋法院公章,郵寄或送達或道知當事人到再拿。而這些流程一一完成,是需要花費時間,當庭根本無法完成。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案件要想當庭宣判基本是不可能的;如果一個案件當庭出了判決書,那麼只能說明這個案件的判決書是提前準備好的,未審先判,這是嚴重侵犯各方當事人權利的事情。


律法圖騰


作為法官我可能會提供你一個另外的思路。就我來說,我只有在對案件審判結果很確定的時候會當庭宣判,但凡有一點顧慮和不確定,我都會選擇擇期宣判。這不僅是對當事人負責,也是對我的工作負責,一般來說擇期宣判也不會等很長時間,所以如果你的案件被擇期宣判,也不要緊張,說不定法官是想認真斟酌一下。


把歷史畫給你看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360, "thumb_url": "2448b00003e382ac71682\

律師閒聊不打稿


爭議不大,法律關係簡單,證據單一的要儘可能當庭宣判,問題是這類案件實在少之又少。一般都是法庭開庭結束(休庭),法官還有很多事情得做,認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查找法律依據,比如交通事故案件,還要用計算器反覆計算相關費用……這些工作通過休庭十五分鐘甚至半個小時是無法完成的,而且很多工作不能在開庭前就做(必須通過開庭,讓各方當事人充分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等才可能查清楚案件事實),有的案件需要合議庭不止一次合議,有時還需要報審判委員會討論,特殊情況下還得報政法委等等。目的也只有一個,就是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有機會就多到法院實習,觀摩,或者去當法官吧,這樣你就知道咋回事了[大笑][大笑]


不信名字都被你們用完


擇日宣判的案子通常都是較為複雜的、疑難的、爭議較大、社會影響面較廣的案子。

從一般人的角度來說,有時候被告人、原告人或被害方家屬在庭審中情緒比較激動,如果當庭宣判對其不利,法院的宣判就有可能會節外生枝。如:因宣判情緒激動昏迷,就必須得有救助措施。

擇日宣判的話,被告人對庭審已經有了一個認識,對可能存在的結果已經有了認可,再經過獄友的交流,對壞的結果有了一定的抗性,再出意外的可能性不大。再加上法院的擇日宣判大都會去看守所宣判,有遠遠強於法院司法幹警的警力保障,不會出岔。

另外,當庭宣判也有可能導致原告人或被害人方的家屬情緒激動,法庭控場就更加困難了。

至於那些猜測的幕後的事情,親眼所見的都不一定是真,就不要太糾結了。


刑案辯護人


我老實不懂行。上法庭時大家總共沒有說幾句話。法庭人問我調解行不行,我當然行。法庭人和對方律師就走了。我也只好回家了。後來去問了幾次都叫我等通知。突然有一天接到電話叫我去法院。莫明其妙地給我一張判決書。我又去問了兩次,她說還沒有生效。第三次去問,想再上訴只剩星期六星期日兩天。請律師也來不及了。


手機用戶一一丨一


1.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擇日宣判。

2、如果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能夠查明案情,能夠當庭做出判決的,就可以當庭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3、如果經過法庭調查,不能查明案情,或者合議庭對如何判決有爭議需要庭下合議不能當庭做出判決的,可以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4.不管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不管案件時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一律都要公開宣告判決。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楊月娟律師


按法律程序,法院可以當日判決,也可以選定擇日判決宣判,是什麼原因擇日判決,一般案情發生特大民事爭議,或刑事案件,比如情殺,情殺被公案機關破案,原告上訴被告,情殺,是誤殺,或謀殺,或故意殺人犯成立,當庭師律辯論,其間,案件事實證記當庭被法庭採訥,罪證成立,但原告受害者家屬與被告嫌凝犯家屬都在場,會引起兩方家庭情序混亂,或爭抄,或當場昏倒,法院會做出理性,審判長與庭長會相議,擇日宣判,那麼擇日宣判,法庭將組鹹合玟庭通過,申請法院長,經法院審判委員會合議通過,做出擇日審判,法院法警也可以進入看守所對犯罪嫌凝人在監獄裡宣讀審判判決,刑事十日之裡送達當事人,



陳哥268293686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法庭調查結束後,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後陳述完以後,合議庭還要進行評議,重大複雜案件還要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評議和審委會討論過程都不是公開進行。所以有些案件是擇日宣判。也有些普通案件,合議庭評議後,當庭宣判的,這種情況十日內就送達判決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