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遊戲玩法的法律保護問題


廣東啟盟律師事務所 謝致遠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普及,遊戲的發展也日新月異。對於遊戲開發商而言,從零起步開發一款全新的遊戲在現階段是極其困難、而且不現實的。原因很簡單,說到第一人稱射擊遊戲,玩家絕對會聯想到CS(反恐精英);說到橫板闖關遊戲,玩家絕對會想到馬里奧或合金彈頭。所以借鑑前人的思路並添加獨創設計是更為普遍的現象。但在遊戲推陳出新、更新換代的過程中,合法借鑑與非法抄襲的界限卻並非顯而易見。

經常玩遊戲、又有法律思維的朋友或許經常會有一個疑問,《英雄聯盟》的玩法與《DOTA2》是如此相似,《荒野行動》與《絕地求生(手遊)》就像同一個遊戲,而這些作品卻不是出自於同一個公司,那麼面對如此明顯的"抄襲"行為,為什麼《DOTA2》不起訴《英雄聯盟》?《絕地求生》會對《荒野行動》大火視而不見呢?下面筆者從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角度對關於遊戲玩法尋求法律保護困難的原因進行簡要分析。

首先站在專利法的角度來看,"遊戲玩法與規則"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與方法,而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對智力活動的規則與方法不予授予專利權",故我們亦無法通過專利法來保護遊戲的玩法與規則。

那麼是不是說明遊戲中的一些"創意"一定無法得到保護呢?並不是,遊戲廠商可以將自己的遊戲獨創性技術或視覺效果與硬件結合並做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去申請專利,並獲得專利權。比如說EA將其研發的遊戲《質量效益》中的圓形對話框申請了專利,所以在其他遊戲中我們也能見到對話框,但一般不會是圓形的;KONAMI把"3D遊戲視角被擠到牆邊時,攝像機移動到牆後,牆變成半透明"作為專利進行了註冊,這便導致大火的《魂》系列和《怪物獵人》的牆邊視角之奇怪為廣大玩家所詬病,官方卻從不打算修改——都是為了避開KONAMI的專利。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申請專利權要求必須以實物為基礎,而遊戲的技術方案想要在專利上獲得保護,則要從設計階段開始就要下一番功夫強調其技術新穎性與創造性,這無疑需要更大量的精力與財力,並不是每一個遊戲公司、特別是中小型的遊戲公司所能承受得了的。

再站在傳統的著作權法觀點的角度來看,根據著作權法對作品形式的劃分,遊戲屬於"計算機軟件"一類,自遊戲完成之時便自動享有著作權。那麼,《DOTA》先於《英雄聯盟》完成且二者玩法近似,那麼《英雄聯盟》當然是侵犯了《DOTA》的著作權嗎?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於著作權保護的一個核心原則

"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即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表達,但不保護作品思想本身。根據傳統的著作權法觀點,"遊戲玩法與規則"屬於思想,而遊戲程序代碼則屬於表達,著作權法只能保護遊戲的程序代碼不被他人複製使用,卻不能限制他人以不同的程序代碼表達同一種玩法的實質上的侵權。通俗的說,你不能在你的遊戲中複製"憤怒的小鳥"這一形象(代碼),但要是你開發一款玩法差不多的彈弓遊戲"暴躁的小鴨",在知識產權方面卻不會有什麼大問題。這也就引發了一個現象:只要一個遊戲玩法出現後大受歡迎,其他的廠商只要換一套表皮(換一個表達),用獨創的美術和背景故事便可以完美復刻出一款玩法相似卻不侵權的遊戲。典型的例子就是《絕地求生》大火之後,各種遊戲裡紛紛推出"吃雞"模式。

但隨著審判實踐的推進以及審判技巧的改進,我國的著作權法實踐在遊戲玩法保護方面產生了一些新的變化。下面筆者將結合太極熊貓訴花千骨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分析著作權法中對遊戲玩法保護的新變化。

2015年8月,網遊《太極熊貓》的開發者蝸牛數字公司訴請法院判令天象互動、愛奇藝立即停止在《花千骨》中抄襲和使用《太極熊貓》中的遊戲界面、裝潢設計和其他遊戲元素以及遊戲規則等,停止利用信息網絡傳播或其他任何形式向公眾傳播《花千骨》手遊,公開賠禮道歉並消除不良影響,同時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本案於2018年判決,案件的具體細節由於資料不充足,筆者在此不多加臆測,重點放在對判決書的分析)

不同於以往的類似案件以複製權侵權為基點,本案中法院重點圍繞改編權侵權而展開。蘇州中院的審判思路大概是:1、首先確認《太極熊貓》屬於"類電影作品"。理由是從遊戲整體畫面從表現效果來看,是隨著玩家的不斷操作,呈現在屏幕上的"連續動態的圖像",符合類電影作品的標準,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被控侵權遊戲《花千骨》的作品獨創行為(包括美工、音樂、過場動畫等)主要是在《太極熊貓》的遊戲玩法與規則的基礎表達之上的,故《花千骨》侵犯了《太極熊貓》的作品改編權;3、天象互動、愛奇藝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蝸牛數字公司3000萬元的經濟損失。

對於本案,暫不論判決的正確與否,可以看出我國司法實踐已然注意到對"遊戲玩法與規則"的保護的必要性,並開始注意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進行保護。對此,筆者的思考大概有以下兩點:1、關於思想和表達的界限區分往往是請求"遊戲玩法與規則"保護類案件的焦點與難點。但思想和表達之間的界限並不是涇渭分明的,"思想"敘述得越明確,就越有可能突破思想和表達的邊界,具有"表達"的外觀,進而獲得保護。2、對於太極熊貓訴花千骨案件的判決書將"遊戲"認定為"類電影作品"的論述,筆者難以信服。同時,筆者也認為現有的法律框架使得法官難以對此類案件作出合適的判斷,結合日常生活中的遊戲玩家的不斷增長,遊戲產業的不斷繁榮,筆者認為該類法律的完善具有現實的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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