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今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都變化了哪些內容?
答覆:
為全面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等一系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涉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以及具體申報表單共計12張,同時取消了《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填報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報送要求。
▷問題二 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從合夥企業的分成收益是否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覆: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企業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從合夥企業的分成收益應併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十二 企業通過哪些途徑進行扶貧捐贈可以據實扣除?
答覆: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問題十三 企業在2019年度同時發生扶貧捐贈和其他公益性捐贈,如何進行稅前扣除處理?
答覆: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潤總額的12%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扣除。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企業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據實扣除。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額內。
如,企業2019年度的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當年度發生符合條件的扶貧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5萬元,發生符合條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2萬元。則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12萬元(100×12%),教育捐贈支出12萬元在扣除限額內,可以全額扣除;扶貧捐贈無須考慮稅前扣除限額,准予全額稅前據實扣除。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共計27萬元,均可在稅前全額扣除。
▷問題十四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對外銷售的,其研發費中對應的材料費用是否需要從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中剔除?
答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此內容是確定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基數的政策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引的規定進行歸集。
▷問題十五 非法人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屬於掛靠關係,分支機構能否獨立納稅並享受小微優惠政策?
答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文件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於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併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彙總計算應納稅款,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身份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題十六 因發展需要,2018年9月份新購入兩臺大型設備並投入使用,單位價值分別為480萬元和600萬元,發票已同時開具。我公司這兩臺設備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答覆:
財稅〔2018〕54號文件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因此,新購買的價值480萬元的設備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價值600萬元的設備因超過500萬元,故不可以一次性扣除,但如果符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條件,可以選擇進行加速折舊。
▷問題十七 按照政策規定,購進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得超過500萬元,如果我單位購置設備價值超過500萬元,在2019年度是否能夠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答覆:
如企業購進設備單位價值較高,未能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1. 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2. 按照財稅[2014]75號文件規定,“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以後購入的固定資產,可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3. 按照財稅[2015]106號文件規定,“四大領域”2015年1月1日以後購入的固定資產,可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4.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文件規定,全部製造業企業2019年1月1日以後購入的固定資產,可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問題十八 我公司是一家保潔公司,主要為小區居民提供保潔服務,但也為寫字樓提供保潔服務,請問我公司2019年取得的收入都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覆: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規定,只有為社區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才能夠享受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同時為社區和寫字樓提供保潔服務,應當對兩類收入分別核算,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社區家庭服務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題十九 我公司不是高新技術企業,但是有研發項目,產生的研發費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答覆: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非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必要條件,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只要不屬於政策規定的限制性行業,且發生了符合條件的研發支出,就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問題二十 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呢?
答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因此,企業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時,無需事先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或審批手續,但需要按照文件規定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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