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履生:商周的燭炬與庭燎(組圖)


陳履生:商周的燭炬與庭燎(組圖)

商後母戊鼎,1939年出土於河南省安陽市武官村

陳履生:商周的燭炬與庭燎(組圖)


火在地曰燎

經歷了火的發現與利用,人們已經懂得在黑夜中點火來照明。這之中的燃料除了利用自然中易燃的草木之外,就是發現了動物的油脂。動物的油脂不僅是易燃而且能助燃,它與草、木、竹、葦等混合在一起就會成為一種特別的燃料。而從自然狀態的動物油脂的獲取,到加工提煉,繼而擴展到利用植物油,其過程是從膏脂到油料的發展過程,這就形成了之後因燃料不同而有的燭火與燈火的不同,而燈的形態也隨之發生了變化。

商周時還沒有點燃膏脂的燈具。所謂的照亮,並沒有獨立的燈具,而是利用自新石器時代就已經出現的陶豆。《詩經》中的“小雅·庭燎”非常巧妙地描述了勤政的周王早朝的情景,這之中從天黑到晨曦中的夜色和“庭燎”所發生的變化,說明了照明所用的“庭燎”在當時的情況:

夜如何其?夜未央,庭燎之光。君子至止,鸞聲將將。

夜如何其?夜未艾,庭燎晣晣。君子至止,鸞聲噦噦。

夜如何其?夜鄉晨,庭燎有煇。君子至止,言觀其旂。

“是早五鼓,壇之上下,皆設庭燎,照耀如同白日。”(明·馮夢龍《東周列國志》)在《周禮·秋官·司煊氏》中:“凡邦之大者,共墳燭庭燎。”鄭注:墳,大也。樹之門外曰大燭,於門內曰庭燎,皆所以照眾為明。西周時代,只要遇到重大事情,人們於夜晚就在庭院中點燃火把,聚集宗族內上層人士在一起議事,通宵達旦。顯然,這是新石器時代的社會原始狀態中在戶外點燃篝火的發展。而所謂的“庭燎”是以草、木、竹、葦為中心,將它們纏成一個整體,在外層塗上膏脂,或浸泡在油脂之中,形同今天的蠟燭,也是今日蠟燭的起源,不過“庭燎”所用要比一般的蠟燭大很多。從“樹之門外曰大燭,於門內曰庭燎”來看,那“大燭”實際上就是一根樹在門外,而門內的“庭燎”則具有一定的規模,是在數根以上。而像周宣王那樣整夜的“庭燎”,其用量就很大。而在當時的社會結構中,從天子到諸侯的不同階層就有關於庭燎的具體規定:“天子庭燎為百,公為五十,侯伯之男為三十”。再往下的貴族子弟家點燭炬,或有僕人手持燭炬以照明,都表明了不同的社會階層在燭炬和庭燎上的差異。顯然,在那個時代中的“庭燎”應該進入到產業化的生產時期。如果沒有專門的生產,那麼,天子、公卿、諸侯的整夜庭燎就難以為繼。

陳履生:商周的燭炬與庭燎(組圖)

殷墟婦好墓出土玉器

陳履生:商周的燭炬與庭燎(組圖)


陳履生:商周的燭炬與庭燎(組圖)


殷墟婦好墓出土玉器

陳履生:商周的燭炬與庭燎(組圖)


通過晚間的照明而呈現的西周建立起的森嚴等級的分邦建國和社會制度,也點亮了夏商周發展的歷史進程。隨著強國之間的對抗和諸侯之間的競爭,其結果就是挑戰和僭越規制。春秋戰國時代的社會秩序混亂,孔子所看到的倫理、道德、文化的日漸散失所導致的人心不古和世風日下的現象,“禮崩樂壞”直接導致了諸侯們開始僭越天子的“庭燎”規制。“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也”。周天子所屬的齊桓公(?~前643年)作為春秋五霸之一,在宮中燒“庭燎”以表現所能夠享受到的天子之光明以及地位。此後,凡成為盟主的都在宮中燒“庭燎”,以證明自己不同於一般的諸侯,如晉文公“館諸宗廟,饋九牢,設庭燎”。此時的“庭燎”已經完全脫離了對光明的追逐,成為對地位與身份象徵的追逐,而忘卻了庭燎的耗費巨大,正所謂的“民脂民膏”。由此又加劇了諸侯征戰和社會秩序的混亂,這所表現的卻是對具有象徵意義的“庭燎”憧憬和追逐。

“宵則庶子執燭於阼階上,司宮執燭於西階上,甸人執大燭於庭,閽人為燭於門外”,貴族們努力擴大自己的庭院和居住的空間,而相應的是不斷擴大晚上照明的範圍,庭院裡,走廊內,臺階上,屋門前,從立燭炬,到有專門的僕人手持燭炬,表現出了時代發展中的社會變化。孔子的弟之曾子家中,“曾元、曾申坐於足,童子隅坐而執燭”。

從篝火到庭燎之光,從原始社會到天子之國,在獨立的燈具出現之前,關於照明就先有了一些專門的字和詞:

東漢·許慎《說文》:燭,庭燎大燭也。——按,燋也。未爇曰燋,執之曰日燭,樹地曰庭燎。葦薪為之,小者麻蒸為之。而其中的“燋”,亦為引火用的柴。

《儀禮·燕禮》:執燭於西階上。

《周禮·司烜氏》:共墳燭庭燎。——注:“樹於門外,曰大庭燎。”

《儀禮·士喪禮》:火在地曰燎,執之曰燭。

《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舉燭者,尚明也。

陳履生:商周的燭炬與庭燎(組圖)


庭燎大燭,“樹於門外,曰大庭燎。”

陳履生:商周的燭炬與庭燎(組圖)


火在地曰燎,執之曰燭。

舉燭者,尚明也。

中國是禮儀之邦,早在上古時期就有“禮儀三百,威儀三千”。而在先秦典籍中,特別是周代禮儀的“三禮”中,就有很多關於“燭”的禮儀。《禮經·曲禮》言:“燭不見跋”。唐代孔穎達疏:“跋,本也。本,把處也。古者未有蠟燭,唯呼火炬為燭也。”而“燭不見跋”則是告訴人們如果晚上到朋友家,把酒言歡或飯後閒談,如果看見燭將燃至木把處,就應起身告辭,以表示對主人的尊重。在周天子時期,舉凡天子將親自前往參與邦國內的大事,天子啟程後,都要安排宮中、廟中的執燭照明。(《周禮·宮正》)《儀禮·燕禮》中也說:晚上,由庶子拿著火燭站在東階上,司宮拿著火燭站在西階上,甸人拿著大火燭站在庭院中,閽人拿著大火燭站在大門外。其中的甸人在宮內宴飲的禮儀中:“執大燭於庭”(《儀禮·燕禮》)。

此中的燭為“燋”。“古者無麻燭而用荊燋”。那麼,由此又可得知,古時的燭分為麻芯的燭和以木柴為芯的燭這兩種。顯然,這和地域的資源有關,一般都反映為就地取材。也就是說用可燃物為芯只要達到可燃的目的,並無材質上的一定之規,並不像大小和數量的多少那樣有著禮儀上的明確規定。

《禮記·士昏禮》:“主人爵弁,纁裳緇袘,從者畢玄端,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鄭注:“執燭前馬,使徒役持炬火居前照路。”這裡所說的主人和隨從們分乘兩輛車,表明了在車乘方面的規矩。而史載東漢建寧四年(171年),蔡邕“以經籍去聖久遠,文字多謬,俗儒穿鑿,疑誤後學”,奏求正定《六經》文字。在得到漢靈帝劉宏許可之後,蔡邕親自書丹於碑,並使刻工刻碑立於太學門外。等到碑立好之後,其遠近來觀賞和摹寫的後儒晚學,每天車乘有千餘輛,“填塞街陌”。(《後漢書·蔡邕傳》)《禮記》所載在車乘前有徒役持火把在馬前照路,說明這種規制在當時的“燭”的普遍運用。這種普遍性還表現在一些道德文章之中,魯國人顏叔子在一個風雨之夜,聽到隔壁人家的房屋因暴風雨而倒塌,鄰家寡婦想投靠到他家,顏叔子因自己一人在家有授受不親之嫌,而讓寡婦手執火燭取暖;燭用完之後,又取乾柴燒火取暖並照明而到天亮。這就是唐代詩人周曇詩中的吟誦:“夜雨鄰娃告屋傾,一宵從寄念悲驚。誠知獨處從燒燭,君子行心要自明。”

關於制燭的材料與工藝,有將麻剝去皮,再用麻桿縛紮成束,稱為“麻蒸”。《說文》:“蒸,折麻中幹也。”;有用束葦或竹為薪的,《說文》:“苣,束薪,燒也。”“苣”即“炬”字;有用含油脂多、易燃的松木條;有用樺樹皮,《玉篇》雲:樺樹皮,可以為燭,以其皮裹入松脂,燃以為燭,名曰樺燭。又有《周禮·司烜氏》中所說的:“墳燭”即是一種“麻燭”。

“燭”作為一種由易燃材料製成的火把,亦稱“火炬”,執持於手中,或立於地上。從文字上看,燭(燭),從火從蜀。即商周時代的《周禮》《儀禮》《禮記》中所出現“燭”字。又有因為其狀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稱呼:未燃的火把通稱為“燋”,用於把持的稱為“燭”,置於地上的為“燎”。在考古發現中,有的地區出現了插入室內牆壁上的油楹樹枝,這應該就是一種最為原始而簡單的“燭”,而周代用竹籤燃照的考古發現也可以印證史書的記載。

火在地曰燎,執之曰燭。(《儀禮·士喪禮》注)這是與“燭”關聯的另外的字,只是表達了放置與執的不同。而與“燎”相關的還有《詩·小雅》中的“庭燎之光”,疏:“庭燎者,樹之於庭,燎之為明,是燭之大者。”一般來說,“庭燎”是在門內,而門外插在地上的稱為“大燭”,但是,門外也有用成堆的細草和樹枝來點燃的篝火,也稱為“燎”。當“燎”脫離了通常的照明而延伸到古代的祭祀中,有把玉帛、犧牲放在柴堆上焚燒祭天的“燎祭”。“及百祀之新燎”(《呂氏春秋·季冬》),注:“燎者,積聚柴薪,置璧與牲於上而燎之。升其煙氣。”

陳履生:商周的燭炬與庭燎(組圖)


商代青銅器裝飾

陳履生:商周的燭炬與庭燎(組圖)

商代人面紋銅鼎局部

陳履生:商周的燭炬與庭燎(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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