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取得一次性獎金6萬元,能否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在會計頭條APP的論壇上看到大家在討論:

2019 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6萬元,能否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稅?能否也不納入年度彙算範圍之內?

有人說可以,有人說不可以,後面官方老師回應了。


年底取得一次性獎金6萬元,能否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答覆

可以的。

1、2019 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6萬元,你可以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稅,而是採取單獨計稅的方式。

計算過程如下:

第一步:

60000元/12個月=5000元 查找到稅率適用10%,速算扣除數210元

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

年底取得一次性獎金6萬元,能否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第二步:

計算6萬元年終獎個稅=60000元*10%-210元=5790元

2、2019 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6萬元若是你選擇的單獨計算納稅的方式,年度彙算時你可以不納入年度彙算範圍之內,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年底取得一次性獎金6萬元,能否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參考一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中關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是從2019年1月1日施行。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 2019 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44 號)規定:

一、2019年度彙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彙算僅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 2019 年度個人所得

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規定:

一、什麼是年度彙算?

第三,年度彙算的範圍和內容,僅指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納入綜合所得計稅。同時,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彙算範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等。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彙算時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來源會計頭條APP,作者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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