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在一起有了小孩還沒有領結婚證,現在女方另嫁他人會有重婚罪嗎?

ZHANG晉豪


這個問題好像男方的責任大一點,女生孩子都給你生了,為什麼還要另嫁他人,多反思好不好


這讓人難過的時代


我感覺我的女朋友遭遇一樣,我是女的,13年的時候我們認識,14年有了孩子,男孩,都是我一個人在照顧,我們沒有結婚,也沒有領證!在他家,他家人從來不幫我帶孩子,他也是一樣,一天到晚不著家,晚上還喝酒去載妹子,基本天天都這樣,就像他單身一樣,啥都不管,他父母也不管他,任由他!有一次,我和他吵架,他爸媽一個勁的在說我,罵我,我實在受不了,我走了,從他家到我家,開車起碼得半個多小時,走路的話就不用想能有多遠了,我走的時候他們都沒有人挽留我,我邊哭邊走,那時候已經是晚上七八點鐘了,大晚上的,我一個女孩子走在黑暗的田園路上,沒有一點點燈光,久久才來一輛車,因為在農村,大晚上沒人,我走到另一個村的時候,我好像聽到我朋友的聲音,我抱著是不是他希望給他打電話,沒想到還真是他,我跟他說了整個過程,他決定把我送回家,回家以後,我和家裡人說了,那天晚上我奶奶哭了,當初不讓我去他家我還去,我爸很生氣,過了幾天,也沒見他來接我,我爸說,你去他家把你的東西收回來吧!孩子不要了,你還年輕,那時候我才18歲啊!我去他家收了衣服也沒見他們挽留我,我回家幾天我就出去工作了,很少回來,我打聽他的消息,他還是沒變,賭博,夜不歸宿,還出去載妹子,16年的時候我姑姑從湖北迴家,打電話叫我回去,我也回去了,在家待了幾天,他過來找我,來的時候喝的醉醺醺的,差點就和我姑父打起來了,我姑父說,你離開他是對的,這種人,你跟他在一起只會受罪,即使他來接你也不用回他家去,到時候跟我們一起去湖北,我說我不去,就在海南算了,到時候再去湖北看你們,然後16年中旬我認識了個朋友,他從我朋友那裡得知我的遭遇,開始追我,他說他對我會很好的,他不喝酒不賭博不會夜不歸宿,除非加班,相處了一段時間後我們在一起了,他帶我回家過年,17年我結婚了,剛好我20,他26可以領證,我們去領證了,後來有了我閨女,現在他對我還是一如既往的好,飯不讓我做,衣服不讓我洗,有時候他早上一大早就起來給我煮早餐午飯,他說外面的東西不好吃,沒有營養,不讓我叫外賣,因為他中午加班不回來,晚上才回來,孩子洗澡也是他給洗的,給孩子餵飯也是他,孩子衝奶粉也是他給衝,半夜孩子醒了他還有要帶孩子和孩子玩,我都是在吃了睡睡了吃,回他家的時候,(因為我們在外面住很少回家)我什麼都不用做,天天玩,天天睡覺,他爸媽幫我帶孩子,他父母也不說什麼,現在2020年了!一直對我都很好很好,人長得又帥,有時候我覺得我上輩子肯定救了銀河系列,上天才會派個這麼好的男人給我,下面圖片是他剛開始追我的時候聊天他說的話和他給孩子洗澡的








久久丫222


我也沒結婚有了孩子,孩子一歲我帶著兒子走了。現在他又結婚了,我自己帶著兒子過。換作別的女人,都是把孩子扔給男方,自己走,而我,相隔千里,始終放不下兒子,最後還是帶回孃家了。我不知道那些扔下兒子就走的是怎麼做到的。難道心裡一點都不想孩子嗎?


棚子屋


肯定是重婚罪!

兩個人同居且又生有孩子,事實婚姻成立,這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就是說兩個人的婚姻雖然沒有經過實質的法律手續,但在事實上存在有婚姻的實體,且二人生有孩子。

如果雙方任何一方,另外再結婚,那就是重婚!那要怎麼樣?雙方要到法院用法律的形式解除婚姻關係,同時處理好孩子的撫養問題,這樣才可以結婚!

然而,重婚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原則上是“民不告官不究“。

好了,這個問題只能給你聊到這裡了。評論區見。


柳絮飄飄風徐徐


站在法律角度,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男方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親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即確立夫妻關係。沒有領結婚證,沒有國家級認證,不算夫妻,另嫁他人不算重婚罪。

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但沒有領結婚證,女方又另嫁他人,這屬於先事實後法律婚,那就有重婚罪。

站在道德角度,有了孩子說明兩人已經是公認的夫妻關係,不應該再另嫁他人,否則就有重婚罪!


點點駱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重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那問題來了,你們雖然在一起有了小孩子了,但是還沒有領取結婚證,這算是已結婚嗎?

答案為:不算

所謂又和他人結婚,包括:

1、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

2、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現在國家已不承認事實婚姻)。

因此,如果在之前的話,你們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你們在以往的觀念,已經是夫妻,並且小孩子都有了,所以,已經構成了事實婚姻。在這種情況之下,女方另嫁他人,構成重婚罪。

但是,現在國家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不算是已婚。


以上是我從法律的層面給您提供的建議。

舉一個例子。我們村裡有一個四十多歲的男人,年輕時因為婆媳不和,和自己的媳婦離婚,雖然他們已經有了一個女兒。離婚時,女兒跟了媽媽。幾年以後,這個男人和他的第二任妻子有了一個兒子。有一天,在趕集時突然遇見了自己的閨女,便前去問候,還要給女兒錢。女兒雖然也理他了,但是死活不要他的錢,然後便離開了。如果你是這位父親,你心裡好受嗎?可是,又能怪誰呢?自己的婚姻和幸福,自己把握,沒有對錯。

寧拆十座廟,不拆一座橋。不論你是女方還是男方,都勸你好好珍惜這一段情感。兩個人在大千世界之中相遇,本就是莫大的緣分。如果夫妻之間有什麼不合之處,首先要先剖析自己的問題,然後再理智的處理。

希望你們可以早點解決問題,重獲美好的生活!


李蘇破


這個問題看得我很無語,有小孩了還不給她一個婚禮,她能不嫁給別人嗎?現在傻眼了吧?我就想問:這麼長時間,這男人幹什麼去了?是以為人家女孩懷孕了就隨他擺佈?還是正悶在心裡樂這下可以一分不出婚禮都不用辦了?

看他就不是什麼良善之人,現在居然還想給女孩辦到監獄裡去。我挺佩服這個女孩,及時止損,說走就走,說換人就換人,果斷!

不過可惜的是,他的如意算盤要打空了,這裡普及一下法律知識: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也就是說94年以後不補辦結婚登記的,就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

這讓我想起去年的一個案子,有個小夥30歲處了個女友,懷了孩子,進入談婚論嫁的流程,男孩的母親認為女孩已經懷孕,堅決不同意出2萬彩禮,結果女孩也是打掉孩子分手。這個小夥某天喝醉酒跟母親發生爭執,一氣之下失手將母親殺死。(這個案子我專門寫有一篇文章,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 進去看)

這也告誡天下所有的女孩,談戀愛要注意以下問題:

1. 多跟對象相處,帶眼識人,不僅識你的對象,還要識他的家人。如果有讓你感覺不對的地方,趕緊止損,不要留戀。

2. 不要未婚先孕。因為未婚先孕會讓你和你的父母很被動,雖然惡劣之人是少數,但萬一不幸你碰上了呢?那就是身體感情受重創。

3. 不論何時,不論何種情況,即使已經結婚生子,如果發現對方和其家庭人品低劣,都要堅決離開,不然不僅是你,連孩子都會深受其害。

希望能幫到題主,過去的就讓她過去吧,好好對待下一個女孩。


丁小米Amy


這個情況不會構成重婚罪。

一、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二)達到法定婚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三)沒有禁止結婚的情形

(四)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當然,必須滿足一夫一妻制的大的原則。

二、關於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

重婚罪屬於刑法規制的範疇。從民法角度講,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做出規定,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即否定了事實婚姻的存在。

但是,刑法意義上的重婚仍然存在,重婚罪依然是刑法打擊的犯罪。

三、刑法意義上的重婚包括:

(一)與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後婚為騙取登記)

(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先法律婚後事實婚。

(三)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實婚,後又登記結婚。

(四)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先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綜上,從問題本身分析判斷,當事人的年齡等情況,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陳景軍律師


說你愚昧無知好呢,還是該說你異想天開呢?孩子都給你生了連個名分都沒有,可以想想你是有多差勁,別以為有了孩子你就可以為所欲為,反正你一個已經生了孩子的女人沒人要,一個女人要有多心灰意冷,多失望才會這樣的離開你,好好反醒,給不了人家未來就好好協商孩子的撫養問題,從此各自安好,彼此祝福!什麼重婚罪,你扯證了嘛?法律上她是你妻子麼?


杏花微雨時節


根據我國婚姻法律的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後(即《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實施以後),我國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在此之前的,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則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

本案中,男女兩個人在一起有了孩子,如果兩個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開始時間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且在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符合結婚的各項條件),那麼兩個人構成事實婚姻;如果兩個人是在94年2月1日以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法律上屬於未婚同居關係,不認為是夫妻。

本案中,如果兩個人屬於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的情形,現在女方又要與他人登記結婚,那就涉嫌重婚犯罪。如果男方去法院告訴,那麼該女與後面那個男的均要以涉嫌重婚犯罪被判處刑罰;如果兩個人屬於94年2月1日以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現在女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應該是合法的,法律不予干涉,不追究。

本案中,如果男女兩個人是登記結婚,有了孩子,現在女方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那麼,該女與第三者均構成重婚犯罪。這是刑法上的重婚與婚姻法上的重婚不同之處。

綜上,如果男女兩個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起始時間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且在一起時兩個人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現在女方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情形屬於重婚;如果兩個人是94年2月1日以後在一起的,現在女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法律上認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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