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涉疫情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宣判

江西省首例宣判的

涉疫情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江西首例涉疫情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宣判


昨日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

依法宣判一起在疫情期間

銷售不符合標準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案


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判處被告人歐陽某香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判處被告人周某林有期徒刑七個月

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江西首例涉疫情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歐陽某香、周某林系夫妻關係,育有四個未成年子女,在南昌市經營一家建材店。

2020年1月26日

在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歐陽某香與其姐姐歐陽某菊(另案處理)從五金件供應商陳某華(另案處理)處以單價人民幣0.5元各自購入外包裝標識為“飄安”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20000個,後歐陽某菊以單價人民幣1元轉賣其中的8500個口罩給被告人歐陽某香。

1月27日至31日

被告人歐陽某香將上述進貨渠道不明的口罩通過門店現場售賣、微信朋友圈、閒魚APP方式以單價人民幣1.5元至2元的價格進行銷售,被告人周某林在門店幫助現場售賣並送貨。至案發,實際銷售上述口罩共計27000餘個,銷售金額達51800餘元,核減已退款金額18000餘元,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6000元。

1月27日、28日

南昌市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兩次至建材店責令停止售賣涉案口罩,並現場查扣47個涉案口罩。經江西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檢測,上述涉案口罩不符合豫械注準20192140044要求(其中細菌過濾效率BFE值僅為16%-24%,不符合標準要求)。

1月31日18時許

被告人歐陽某香、周某林在其住處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主動向公安機關退繳人民幣50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歐陽某香、周某林在疫情防控期間,明知購進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不符合行業標準,仍向社會公眾予以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退繳了涉案錢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周某林的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並結合其所在社區矯正機構同意對其社區矯正的意見,且兼顧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決定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當庭宣判。審理過程中,法院為二被告人指派了法律幫助律師,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宣判後,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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