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標候選人若放棄中標,應該怎麼做?

劍魚標訊


第一中標候選人選擇放棄中標一般情況可能是由於企業自身的原因, 比如該項目投標時報價過低 造成中標價格無利潤。

或者是中標的的項目經理在參與本項目的同時 也參與了其他的項目 並且也中標了。

這樣企業可能就放棄其中一箇中標的項目 來規避一個建造師同時有兩個參建項目的現象。

一般而言,招標人可以如下處理:

1、在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後,招標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向第二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選擇重新招標,解決標的項目的事宜。至於最終是選擇第二中標人,還是重新招標,需要招標人集合實際情況來權衡的,情況不同,選擇不同,結果也不相同。

2、招標人可追究棄標的中標人的法律責任。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屬於違約行為,招標人可以沒收中標人的招標保證金,若未交招標保證金或招標保證金不足賠償的,招標人可以中標人賠償實際損失。若協商不成的,招標人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追償。但需要注意的是,當中標人由於不可抗力因素等正當理由棄標的,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由於國家政策變動、社會騷亂、地震洪災等原因,導致中標人不得不棄標的,中標人不承擔責任。所以,實踐中,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去後,中標人棄標的,該如何處理,最終仍是要看實際情況來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靈活應對,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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