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們注意了,別再因為“出身”而限制自己的財富了

在這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裡,創業者們都承受著很高的創業風險。和與生俱來的商業嗅覺相比,老闆們合理避稅的意識相對薄弱。薄弱到什麼程度呢?有可能剛開始創業的時候回頭錢還沒有看到就已經給自己挖了一個大坑!那麼我們現在就來看看如何規避這個創業伊始就有可能涉及的納稅人身份選擇的風險。

應先選擇成立一個有限公司實體,用該公司的法人身份再進行投資而不是直接選擇用自然人的身份進行投資。原因如下:

1、參股的公司盈利轉增資本的時候,自然人股東需要交納個稅。

“國稅發[2010]54: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這裡明確指出了發文目的,是要“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從行文表述中可以清楚看到,總局在這個文件裡是嚴格區分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是註冊資本,一個是股本,表述很規範。

而對於公司股東來說則並沒有這樣的要求。

2、參股的公司盈利分紅時,自然人股東需要交納個稅。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而企業在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後,法人股東取得的分紅不需要再繳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有人說那就不分紅了股東直接借錢出來算作分紅可以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你要承擔很大的經營風險和納稅風險。

“財稅【2003】158號文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價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借款這條路也被堵死了。

3、當項目公司註銷時,自然人股東投資損失無法抵扣。

被投資公司註銷清算時往往是因為經營不善造成的。此時各位股東往往無法全額收回期初投資。如果這樣造成自身虧損的話,自然人股東是無法抵扣的;而作為公司股東的話可以作為投資收益的虧損來抵扣自己的應納稅所得。

由此可見自然人股東和公司股東的差異竟然如此巨大!我們生而為人無法控制自己“投胎”,但是作為創業者在即踏上充滿艱辛的創業之路前,我們可以先停下來選擇適合自己的“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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