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匯繳,專項附加扣除,跨年事項一定要分清扣除年份


個稅匯繳,專項附加扣除,跨年事項一定要分清扣除年份


【文章類型】:個稅規範

【主題】:個稅專項附加扣除


個稅匯繳,專項附加扣除,跨年事項一定要分清扣除年份

2020年已經進入3月份,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已經拉開帷幕並會一直持續到同年的6月30日。有心急的朋友可能發現了,個人所得稅APP上彙算清繳功能還沒有開始使用,別急,等待功能開啟的時候先來自查一下:2019年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專項附加扣除之前是否填寫完整,並且充分享受了呢?如果預繳時沒有充分享受,現在匯繳時間段內,是否還可以補填呢?如果可以的話要如何操作呢?還有,對於專項附加扣除的一些事項,是在哪個年份進行扣除呢?……這些問題大家是否都搞清楚了呢?現在,就和小編一起梳理一下吧。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六項內容。其中,大病醫療只能在次年彙算清繳時進行填報扣除。其他五項內容,在月度預繳時可以採集扣除,如果在月度預繳稅款時,沒有填寫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在匯繳前或辦理匯繳時填寫扣除,年份選擇2019年。個稅APP中是支持選擇適用年份的,在點擊進入專項附加扣除界面後,會出現選擇年份的頁籤,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即可。目前階段,個稅APP可以採集2019年匯繳的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採集2020年適用的專項附加扣除。以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為例,可參考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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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彙算清繳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問題稅

繼續教育分為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

首先來看下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扣除年份的問題。根據規定,需要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沒有取得相關證書的,不得在當年扣除。那麼“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怎麼把控呢?實務中,這個時間我們以證書上的“發證(批准)時間”為準。例如,2019年全科通過稅務師考試,取得證書(編號)的時間就是2020年了,那麼需要在2020年進行專項附加扣除的採集和享受。個稅APP中,也會有相應校驗。若是2020年取得的證書,選擇扣除年度為2019,則無法進行下一步操作,會提示:需在證書取得年度內進行扣除。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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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並非所有2020年領取的證書上發證日期都是2020年,部分證書在領取紙質證書之前,是可以提前下載領取電子證書的,這種情況下,領取的紙質證書與電子證書上的發證日期是相同的,例如:2019年參加會計中級考試通過的考生,可以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在“資格證書”模塊下載打印中級證書,證書上註明的批准日期是2019年(如下圖),此證書雖然也是在2020年才可以領取紙質證書,但是扣除年度卻是按照證書上的2019年。所以提醒有涉及電子證書這種情況的納稅人需要特別注意下,以免錯過扣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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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繼續教育的扣除還需要注意:如果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接受多個學歷繼續教育,或者同時取得多個職業資格證書的,只需填報其中一個即可。但如果同時存在學歷繼續教育、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兩類繼續教育情形,則每一類都要填寫。即一個年度內,取得多個職業資格證書的,只能扣除一個3600元的專項附加扣除;如果有多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只能扣除一個4800元/年的專項附加扣除;如果一個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學歷(學位)繼續教育,那麼這位納稅人可以稅前扣除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為3600元+4800元。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問題

針對大病醫療,彙算清繳時進行採集扣除,需要準備好患者信息和醫療信息,填寫時,需要注意選擇“選擇關係”、“醫療費用總額金額”、“個人負擔總金額”,最後選擇申報方式,申報方式分為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兩種。需要注意的是,大病醫療進行扣除時,需要納稅人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按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在進行採集時,選擇關係也分為:本人、配偶、子、女,共四項。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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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針對首次個稅匯繳專項附加扣除的一些注意事項,大家可以對照參考,爭取該享受的優惠及時足額享受,不因為操作和年度確認的問題造成損失。

最後小編提醒,此次疫情中捐款的個人,是要在本人2020年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此次匯繳的是2019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因此不能在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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