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二)

2020年2月21日,東方衛視、北京衛視首播的電視劇《安家》引起了廣大觀眾的熱烈討論,該劇講述了房產中介房似錦(孫儷飾)從總公司空降到上海靜宜門店,與原店長徐文昌(羅晉飾)形成雙店長競爭的過程中,既幫助客戶買房租房,也見證了客戶生活中的喜怒哀樂。今日起,張律師與大家一起追劇,與大家分享劇中買賣房屋的熱點問題,以及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二)


誰是有情懷的經紀人?


《安家》第4集,房似錦嘲諷徐姑姑太杞人憂天。徐姑姑苦口婆心地說,房子不是簡單的買賣,它關乎著一家人的未來,他們賣房子講的是良心......

當物質生活基本滿足,人們提高生活品質的重要指標就是將生活過成一種情懷——工作,何嘗不是如此?徐姑姑以這樣的狀態從事經紀人工作,何嘗不是一個有情懷的房地產經紀人?


由於工作關係,我頻繁接觸大量的房地產經紀人,我為他們講課、給他們解決法律問題、與他們一起搞團建、通過他們展開各種合作......正是由於對他們有足夠多的瞭解,有更深入的認識,我相信我才有更精準的評價,而在這種評價裡,我也毫不遮掩對房地產經紀人,尤其是優秀的房地產經紀人的嘉許與鼓勵之情。

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二)

《安家》截圖


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和絕大多數人不同,我對他們的艱辛與不易,對他們的掙扎、他們的奮鬥、他們的成果、他們的貢獻,我才更加地敬佩,甚至敬重。

給經紀人上課的時候,我經常講高爾基的一句話:“社會是一所大學”。


對 你就是他/她們

毋庸諱言,中國的房地產經紀行業門檻低,隊伍良莠不齊的現象比較嚴重,但是其中也絕對不乏優秀人士。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房地產經紀行業更像美國的大學——寬進嚴出。在我身邊,就有不少這個行業中優秀的“畢業生”。


優秀的他/她們

S姐,廣州“四大行”經紀人出身,業績不俗,後在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工作,幾年前下海,潛心服務房地產經紀人,極受業界人士歡迎,是擁有最多房地產經紀人朋友的業界翹楚。

C哥,十幾歲到廣東,20歲入行,從普通經紀人做起,憑藉優秀的個人品質,拼命三郎似的幹勁,十年變身標準的鑽石王老五,30歲出頭名下已有價值數千萬的物業、十幾家店面,任職行業協會會長,實在是不少女孩子夢中的白馬王子。

Z哥,已過不惑之年,至今也就是一個房地產經紀人,但確實是一位明星經紀人,住中山大學附近,據說其客戶半數以上都是中大的老師、教授,而且相當一部分是在他在晨練、跑步過程中認識的,“先做朋友再做生意”的準則在他身上得以完美體現。

Y姐,我最要好的朋友,專做豪宅,一個人管理三個門店,天生是做房地產經紀人的材料,上得廳堂,下得廚房,在外是一名優秀的房地產經紀人兼公司管理者,在家是孝順女、好媳婦,裡裡外外一把手,絕對是女孩子學習的榜樣。


你就是他/他們

放眼廣州,數萬房地產經紀人中,這樣的人士,數不勝數,他們善良、忍耐、積極、勤奮、機敏、拎得清......在他們身上,這些品質一個也少不了,他們,個個都稱得上是有情懷的經紀人。

當然,做個有情懷的房地產經紀人,比單純做個能開單會掙錢的經紀人要困難一些,但是,如果你是個有更高追求的人,那就一定行的。(第四集完)

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二)


“凶宅”是封建迷信?

《安家》第5集,出現了一個奇特的劇情——有位先生點名要買“凶宅”——第1集中房似錦大膽租下的這套“凶宅”,果真如我們預言的那樣,故事有了續集。原來有一位客戶黃老闆找大師看過,大師說他今年有血光之災,破解之法是找一間新鮮的,最好是在七七四十九天之內的“凶宅”,讓逝者替他擋過一災。對於房似錦介紹這套房屋,黃老闆可滿意了,要買下這套“凶宅”,讓房似錦趕緊聯繫房東。

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二)

《安家》劇照

這當然是影視作品中,編劇妙筆生花、演員們精彩演繹給我們呈現的場景。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在我們房地產律師的工作中,還確實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這一集,我們就說兩個問題:

第1個問題,這個“凶宅”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是不是封建迷信的產物?

第2個問題,是不是房屋內發生過死人的事情就都叫“凶宅”?


我們說,我們生活的這樣的一個社會中,存在著一些固有的、約定俗成的一種觀念。它經過歷史的長期的沉澱,人們在生活中又不斷地進行總結提煉,最終形成了我們人民群眾對自然、對社會生活的一個認識和判斷,這種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長期形成的風俗生活習慣,就是民俗文化。這個民俗文化,它是深入滲透到我們社會每一分子、每一個群體中的,從而能夠影響到了公民的行為判斷。


毋庸置疑,在我們的民俗文化中,人們普遍嚮往的是歡樂和諧、吉祥如意,對於不吉祥不吉利的事情是非常忌諱的,實際上,這種被人民大眾所廣泛接受的這種習俗,和我們所批駁的封建迷信完全是兩碼事。


根據現實生活中人的觀念和風俗習慣,對於住宅內發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比如自殺、兇殺、碎屍等,人們普遍感覺恐懼,大家也都很忌諱這樣的事情發生。雖然說類似事件本身並沒有導致這個房屋在物理上遭受什麼損失,但是由於人們對這個房屋的評價出現了嚴重的變化,普遍不願意接受它,就導致這個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受到了影響,從而造成房屋交易價格降低。這就是為什麼法律尤其是司法實踐中,確實有“凶宅”這個概念,並且對於“凶宅”買賣出現糾紛也有一套認識趨於一致的裁判規則。


死了人就是“凶宅”?

那麼是不是所有死過人的房子就都成了“凶宅”呢?顯然不是這樣的。因為我們對“凶宅”的判斷,是基於這個房屋內發生的一些事情,足以令我們這個社會的普通大眾產生忌諱,恐懼,焦慮等心理,從而構成了對這個房屋價值貶損的一個判斷。但是,人吃五穀雜糧,生老病死,不可避免,這是自然規律。因此,根據公序良俗原則,不僅房屋內有老年人去世,不構成“凶宅”,即便是得了不治之症的人在房屋內過世,均不滿足“凶宅”在法律上的認定條件,都屬於正常的房屋。


黃老闆買了房似錦租住的“凶宅”,作為房地產經紀女強人的女主又開了一單,我們看看後面還有沒有關於這個黃老闆或者是這套房子的故事?我們一起繼續追劇,我也會繼續給大家講房地產法律常識。(第五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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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截圖


碰到“凶宅” 怎麼辦?

《安家》第6集,房似錦帶黃老闆急速簽了合同賣出房子,房主對房似錦感激萬分,若不是她,他這“凶宅”根本賣不出去。

現實生活中,和劇中這位業主的心理相同,幾乎所有“凶宅”業主都希望能夠儘快將“凶宅”出手,哪怕是打折出售。這就出現了一些隱瞞真相、以欺詐手段出售“凶宅”的情形。

這一期,今天我們就結合一個案例來講一下法院對欺詐出售“凶宅”是如何判決的。

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二)

《安家》劇照

2017年5月,廣州市民馬小姐以358萬元向蒙先生買下一套房,雙方完成交易、馬小姐收樓之後,在打掃衛生的時候,鄰居發現這套房屋賣出去了,就上前與馬小姐搭話,說你買這套房子一定很便宜吧!這話讓馬小姐十分詫異,經不住馬小姐刨根問底,鄰居終於道出了實情:原來這個房子裡一年前曾發生過自殺案件,而且是房東上門收租時才發現人已死亡,周邊居民都知情並且很忌諱這件事。於是馬小姐找到蒙先生協商退房退款事宜,然而蒙先生認為“房屋內發生自殺案件”這件事過去這麼久了,自己沒義務也沒必要跟買家說,並且拒絕退款退房。


由於蒙先生拒絕退款退房,馬小姐就聘請律師打起了官司。經過代理律師和馬小姐的共同努力,該案最終以馬小姐完勝告終。法院是依據什麼、又是怎麼判決馬小姐勝訴的呢?

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二)

《安家》截圖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凶宅”屬於根據傳統習俗作出的認定,雖然“凶宅”並不影響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但是這個情形對居住人的心理感受造成很大影響,從而也造成房屋交易價格的降低,屬於房屋的重大瑕疵。對此重大瑕疵,蒙先生有義務在出售該房屋時告知馬小姐,但是蒙先生卻故意隱瞞,致使馬小姐違背其真實意思,與蒙先生訂立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蒙先生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法院隨即判決:撤銷《買賣合同》、退還全部購房款、蒙先生承擔兩次過戶的稅費、賠償中介費以及利息損失等。


應該說,由於在出售房屋的時候,故意隱瞞房屋瑕疵,構成了欺詐,蒙先生徹頭徹尾地輸了這場官司,可以說是一敗塗地、得不償失。

大家注意到法院在判決的時候用的是撤銷合同,而不是認定合同無效,這在合同法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來說,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在產生的原因、認定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有所不同,就其結果來講,都是要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承擔責任。


張律師支招 避“凶宅”

《安家》這部劇中,黃老闆是按照大師的指教,非“凶宅”不買的,但是更多人在買房子的時候,恐怕是要注意如何避免誤買“凶宅”?這裡給大家支個招:除了看房的時候多向鄰居打聽、上網查找小區過往新聞、在合同上做特別約定之外,買房時如果遇到以下幾種情況,也要對房子格外做進一步的背景調查:長期空置、售價畸低、賣家拒絕書面承認房子是否涉及“凶宅”信息的。(第六集完)


(待續)

祝願大家都能夠買到自己心儀的房子,安居才能樂業嘛!

熱議《安家》中的法律風險(二)

張旭鋒 律師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兼職校外導師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房博士律師團”創始人兼首席律師

★廣東省律師協會房地產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廣州市律師協會第七屆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廣州市“百名公益法律服務活動”房地產專家律師

☆廣州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理事會律師分會理事

從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辦理了千餘件各類民商事案件,特別在房地產訴訟、仲裁方面辦理了大量具有示範意義的案件,曾獲央視、央廣、新華社、廣東電視臺等多家媒體報道。2005年創辦專業房地產法律服務團隊“房博士律師團”並領導團隊服務各界客戶至今。

法律研究領域及服務方向:民商事訴訟、仲裁;房地產開發專項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企業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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