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銷售汽油,構成非法經營罪

私自銷售汽油,構成非法經營罪

案情介紹

2006年12月至2014年,孫某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河南省鄭州市私自開設加油站。自2006年12月至2014年8月,劉某非法對外銷售汽油金額達200餘萬元。

在本案中,孔某構成犯罪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孫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孫某的行為雖然違法,但孫某的行為達不到刑事處罰標準,應該對孫某進行行政處罰。李亭亭律師認為,孫某構成非法經營罪。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雖都認為孫某行為具有非法性,但應該追究孫某的刑事責任還是追究其行政責任存在分歧,其原因在於對非法經營罪中經營行為的非法性看法不同,下面律師就非法經營罪的非法性進行分析。

在本案中,分析孫某私設加油站出售汽油、柴油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說 的非法經營行為,關鍵看是否“違反國家規定”,違反了哪些國家規定。

根據《刑法》第96條的規定,本法所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司法實踐中將滿足以下條件的、以國務院辦公廳的名義下的文件視為刑法意義上的國家規定:(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同相關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的,(2)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或者者國務院批准的,(3)在國務院公報上公開發布的。因此,審查經營行為的非法性時,首先就要全面審查相關“國家規定”,確定具體經營行為與“國家規定”的關聯性。從本案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准證書”才可以開設加油站經營汽油和柴油。孫某未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准證書”就銷售汽油和柴油是否就可以認定其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違法性?顯然不能,因為《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是商務部的規章,不屬於刑法上的“國家規定”,孫某的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但不能以該《辦法》認定孫某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非法經營罪。

但是孫某的行為違反了2013年12月實施的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該《條例》第33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第77條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汽油列入其中 ,柴油未在其中。故孫某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汽油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

注意:在審查經營行為的非法性時,要特別關注相關國家的規定和部門規章的調整變化,其特許經營範圍的變化對認定非法經營罪會造成影響。

案件結果

本案經法院審理,以孫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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