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選定和持股比例有沒有關係?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劉先生的父親和朋友共同創立了公司,父親便帶上兄弟倆入股。其中,父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佔股32%,劉先生和哥哥各佔股9%,父親的兩位朋友一共佔股50%。


劉先生說:“幾年來都是按約定各司其職,三家人也沒什麼大的矛盾,但是很遺憾去年父親因病去世。股份由哥哥繼承,現在的比例是哥哥佔股32%,自己佔股18%。但是,現在父親的兩位朋友要求由他們出任法定代表人,理由是他們佔股總和多於哥哥。”

法定代表人的選定和持股比例有沒有關係?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兄弟二人認為,雖然是小公司,但之前法定代表人就是父親擔任的,現在不想轉給父親的兩位朋友,但是又不清楚法定代表人和持股比例有沒有關係,也不清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那麼,結合劉先生的困擾,我們來看一下涉及到的兩方面問題。

首先,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董事長、執行董事肯定是股東,但經理卻不一定是股東。因為經理通常是由董事會聘任的人,也有董事擔任經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必須由股東擔任。同時,對於股東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其持有比例法律沒有限制,可以是任意數額。

法定代表人的選定和持股比例有沒有關係?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其次,對於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還規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監事等企業負責人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佔企業的財產,不得挪用企業資金或者將企業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企業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其所任職企業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法定代表人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企業章程的規定,給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選定和持股比例有沒有關係?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此外,在企業的偷稅漏稅、走私、消防、安全生產等等方面,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有關機關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同時,法定代表人在很多涉及公司責任時,很可能需要承擔個人責任。如司法的徵信黑名單;食品、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刑事責任等,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往往要承擔個人責任。

因此,選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還需全盤考慮。


撰稿:龍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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