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否有權收取停車費,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蘇群朋


物業是否有權收取停車費要做兩方面分析。

首先要分析這個小區有沒有成立業委會,如果已經成立了業委會的情況下,收取停車費這個方案是經得業委會以及小區全體業主投票同意的,物業在這種情況下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收取停車費是合法合理的;相反,如果小區沒有得到業委會及業主的同意,物業擅自圈地收費,就構成違法。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個前提是收取停車費的地方的業主共有的。

另外一種情況是要分析停車場的產權問題,車位的性質一般分三種:有產權車位、無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

第一種、有產權車位是開發商在建樓盤的時候投資建設並且已經到相關部門辦理了相關手續,產權歸開發商所有的,這種情況下,如果物業是開發商前期指定的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在經得開發商的同意,把這種停車場管理起來,拿來出售或者出租都是可以的;第二種、無產權車位就是上面所說收取停車費的地方是業主共有的,物業公司在徵得小區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收費也是可以的;

第三種、人防車位的使用權由城市的人防辦公室授權給建築物的建設機構,建設機構可將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相關個人和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國家戰時可強制徵用,平時歸投資者使用及管理,收益歸投資者。人防車位是不能買賣的,但是基於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的方針,如果投資者是開發商,並且沒有把建設成本加入到房價當中的時候,開發商的物業公司圈起來收取停車費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人防的建設費用已經加入到房價裡面,把人防的面積公攤到了業主頭上的時候,那這個人防的實際投資者就是小區的全體業主,全體業主都有使用權,開發商與物業無權干涉。

其實這些停車場無論有產權沒產權都有個坑,樓盤在開發商建好出售之前,所有的地上建築包括土地的使用權都屬於開發商的,但當開發商出售給了業主之後,這個建築物及地塊的使用權都已經轉移到小區全體業主身上,並且房價裡已經包含了土地使用金,換句話說開發商把物業出售以後跟開發商半毛錢關係都沒有了,除非購房合同有註明業主購買的房產包含的範圍,有哪些範圍不是業主的。但現實是開發商指定自己物業公司繼續利用業主的公共資源賺錢、收取費用,好名正言順的把小區資源據為已有,而相關的立法也沒有明確房產買賣過程中的這些細節問題。因此也造成了目前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越來越尖銳突出。


牛犇自媒體


物業是否有權收取停車費,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住宅物業對停車實行收費管理,依據來自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在商品化住宅小區銷售之前之前,根據國家的商品房銷售辦法規定,開發公司需要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這份合同中,基本上都會對小區車輛管理的是否收費進行了約定,甚至更約定了收費標準。

在執行市場調節價的小區,合同中直接在約定了租用車位與臨時停車價格,如果是在適用政府指導價的小區,這會是一個初步的約定價格,但附後一條約定是具體價格以物價部門批覆為準。

從以上可以看出,正規的商品小區在交付之後,物業管理公司對車輛實施收費管理,都是有依據的,是來自於前期物業服務的合同約定。價格一則是來自於合同約定,二是來自於政府部門的審批。

如果業主在收房之後,發現物業管理方無法出示有效的證據,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是當地物價部門關於車輛收費的標準批覆,那麼可以認定為非法收費,業主可以向當地的物價管理部門投訴。

如果小區成立了業委會,業主可以就小區內車輛管理的收費標準重新商議確定,如果當地有規定,還需要去物價局備案,其新價格可不再受政府指導下的約束,執行起來也是有法律效力。

按照國家《價格法》,物業企業對於各類收費標準應該有公示,對小區車輛管理來說,應在車場的入口處懸掛或張貼車輛管理收費標準,以及相應的投訴電話的等。這是對經營者的基本要求,更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老包有時不在線


  • 小區有專用停車場的,這個停車場是有產權的。換句話講不是公共福利設施。所以肯定要收費的,

  • 停車費包括兩項費用,一個是租金,一個是管理費,

  • 一、沒有賣出的產權是開發商的,開發商可以把沒有賣出的車位租給業主使用,要收租金的。(這裡有包月、包年、臨停等形式,根據不同的形式,交不同的租金、)

  • 二、賣出後的產權是業主的。業主買的車位也可以出租給其他人用,業主也可以收租金的,也可以自己使用。

  • 所以除了自買自用的,租金是必須交的。

  • 還有專用停車場停車要交管理費的,這個管理費實際是誰進行車位管理,誰來收取管理費。有的小區停車場就是開發商直接進行停車場管理的,當然租金和管理費一併由開發商收取了。與物業沒有一點關係。

  • 另外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停車不光光是佔地費,要有管理的,進出管理是最簡單的管理,還有停車場的衛生要僱人去打掃,車輛停放秩序要僱人去管理,要不然車輛進了停車場,胡停亂放,就麻煩了。還有停車場的照明及電費等,還有停車設施的維護等,這些全是要花錢的。這些是完全不包含在物業費裡邊的,所以停車肯定要交費的。

  • 一般的物業代管的停車場收取的管理費要有一部分盈利的,這就是幹活後的利潤,只能說,利潤要合理,不要搞什麼暴利就是很正常的了。


女媧補天造人


這個收取停車費應該分成二部分,一部分未進行公攤所有權屬於開發商,開發商要求物業代收,其收益由開發商和物業協商。一部分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物權法第七十四條,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既然車位是業主共有,而不是單個業主所獨有,那停車人就佔用或使用他人權益,特別是沒有車的業主權益,所以,誰使用誰就應該付費,物業公司收取相關停車費,提取正常的管理費用和法定稅收,剩餘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這部分主要用於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等,由業主大會討論確定而不是物業隨便使用。物業公司提取管理費用主要用於停車場地日常運行和維護。剩餘部分如何監管,而不被物業佔用才是重中之重。


yjjq40


物業沒有收取停車,因為物業對小區無一點產權。看看你房產證,有一個國有土地使用證,這是辦證機關把開發商所徵土地,除公攤給道路的面積外,其他部分全部分割到房本上了。土地是業主的,他怎麼能收費呢?


溪山山人


物業是否有權收取停車費,取決於業主買房簽訂購房合同同時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當中是否對於在小區內停車是否需要收費有相關規定。

作為業主我們需要了解的一點是物業就相當於是我們業主花錢請來幫我們管理家庭、小區的管家,我們每月支付管家工資(物業費)。如果我們覺得小區車位平常需要管理、清潔而在《物業服務合同》當中約定了物業每月可以收取業主XX停車費用以作為管理、清潔車位的費用那麼物業收取停車費就是合法的。

如果在《物業服務合同》當中沒有有關停車費的相關約定,那麼物業收取停車費就是不合法的。

業主們只要知道一點那就是物業的權利都是由業主賦予的,買房時多認真看看《物業服務管理》合同,雖然很難更改但是至少可以提前知道一些物業的義務與權力,避免日後與物業發生糾紛。


東友律師團


我只知道物業就像家庭保姆,沒有業主給他權力,收任何費用都是違法行為,但是這種違法行為,他還就光明正大的一直幹著違法的事!


吉祥鳥4024006


看收什麼位置!小區公共區城收費正常,因為公共區域停車位屬全體業主的不是車主的,收費合理!


九智用戶164809192984


物業都是黑社會,以騷擾業主為己任,以給業主添堵為榮耀。


翀翀爸482


地下車庫自已掏錢買來的,一年還要交管理費960元,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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