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公司錯把700元轉成700萬,武漢老闆扣下50萬,合理嗎?

清清2155888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該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也就是說,收款人有還款的義務,不還款是違法行為。

如果收款人拒不還款,協商無效後,轉款人可以以不當得利之訴向收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收款人返還轉錯的款項。如果轉錯賬的數額較大,在兩萬元以上,收款人拒不還款的話,將涉嫌侵佔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轉款人可以報警,請求公安機關協調處理,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收款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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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不合理。打個比方,小乙家孩子生日宴,宴請小賈同事去參加。小賈同事隨禮800元。席間因高興,小賈喝多了,臨走時把錢包落在小乙家,次日小乙悄悄扣下錢包裡的500元,剩下的4000元還給小賈。這樣一說應該很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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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企業誤給武漢企業多打款 追回時暫留50萬讓其週轉

2020-02-18 來源:央廣網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8日,原告壽光某公司與被告武漢某科技發展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購買閃點軟軸1根、氣體調壓閥1個,價款共計700元。原告於2020年1月20日向被告付款時,因工作人員失誤,向被告農業銀行賬號轉款700萬元。在發現多轉款以後,原告壽光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武漢某科技發展公司返還多支付款項。

裁判結果

經壽光市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武漢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同意由壽光法院網上扣劃650萬元;同時,原告壽光某公司考慮到被告正在全力抗擊疫情,同意被告繼續使用剩餘50萬元,並約定3個月後再行返還。

典型意義

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靈活的、多元的訴訟服務,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訴訟權益。本案涉案標的額較大,多付貨款如不能及時追回將嚴重影響原告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但在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下,住所地在疫區的被告無法到現場參加開庭。人民法院急企業之所急,及時安排法官通過微信方式進行開庭調解,既有效解決了糾紛,為企業追回了貨款,保證了原告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又充分考慮到武漢目前的疫情現狀和被告企業的困難,為被告企業支援了流動資金,實現了多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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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山東公司應轉賬700元給武漢老闆,但卻轉了700萬元,在武漢老闆返還多轉的錢時,卻扣留了50萬未返還吧?暫以此作答!

答者認為:排除山東公司與武漢老闆另外還有債務糾紛等特殊情形,武漢老闆扣留50萬元不返還是不合理不合法的,甚至可能構成犯罪。簡要說明理由如下:

第一、若山東公司在除了該次應轉的700元錢外,因各種原因此前尚欠武漢老闆超過50萬元的到期債務,那麼武漢老闆藉此機會將山東公司拖欠自己的債務款項扣下,在這種情況下,武漢老闆做法是否合理,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無具體約定,應認為是合理的,如有具體約定,比如:原有約定每次的交易、欠款等每次單獨清算,則可能不夠妥當。

第二、若雙方之間除了這700元的債之外,再無其他糾紛,武漢老闆的作法不當。山東公司因自身過失,將700元轉成了700萬元,那麼多轉的部分對武漢老闆來說就屬於不當得利,應當全部退還給山東公司,但其卻不全部退還,反而扣留下50萬,這扣下的50萬對武漢老闆來說同樣也是不當得利,從民事法律關係上來說,根據《民法總則》第122條,山東公司同樣有權要求武漢老闆返還,其拒不返還當然就不合理。

第三、若武漢老闆拒不返還本應退還給山東公司的這50萬元,涉嫌構成侵佔罪。從刑法上說,這50萬元屬於非基於山東公司本意脫離了佔有,而被武漢老闆偶然佔有的遺忘物,對這50萬元若經山東公司要求返還而武漢老闆拒不返還,非法佔為己有的,觸犯了《刑法》第270條第2款的規定,涉嫌侵佔罪,若山東公司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侵佔罪屬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那麼武漢老闆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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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有點扯,一個動輒出入好幾百萬的企業,它的財務出納制度和付款手段會有那麼隨意?一個出納員隨隨便便一點錯,七百萬付出去了,這樣的情況你信?再一個,企業電子付款是輸入阿拉伯數字吧,700.00和7000000.00,這樣的數字能輸錯,這付款人腦子叫豬🐷拱了吧?這種人你讓他替你把著金錢大門還有可能。如果是批准人搞錯了,那可能性有嗎?七百元和七百萬元的批款手續一樣?批准者那麼不經心?

如果這一家企業是一個有錢到了七百和七百萬一樣的程度,那咱就不說啥了!還要什麼要,不就相當於七百的七百萬嘛,付了就付了吧!

還有說人家收款方留你五十萬的,估計留這點錢的正經買賣人不多。不是我的我幹嘛要你的?與其要,七百萬留到賬戶上呆一段時間或者做一個理財也可以呀。

當然,可能是俺沒見過大錢,太把這事當回事了,人家官省意識超前,俺們以為中的奇事多,算咱們少見多怪吧。


踢的是個球啊


不合理。《民法通則》有明文規定,不管什麼原因取得的不當得利,都是不合法的,法律上是不會支持的。山東公司應該主動派人去和武漢老闆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收集好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幫助解決。對方如果惡意不執行法院判決,根據《民法通則》法律條文,最高可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刑罰,並處罰金。


用戶越來越明白


甲乙雙方轉賬有著捐贈,付價,還款等數字定額事項,都屬愛心意願和公平交易,不是到手就是自家的財之意理。忙目扣疏忽中,誰都會有出錯之事時,如當遇事,不應能有喪貿易長遠的往來和愛心的提捐感情,本著有道德法情之理相處接受。應自覺地厚道行事,不應導致應願之事而受律判行為獲之無理之譽毀損形象。應退轉已轉者的6999300元才為高尚者,否則是脫不了司法判還的正判。比如偶然拾得他人之物都得物歸原主,這是每個公民仍義務之責,何況於此種事為是有據項事。


愛寫文章的大叔


合不合理分兩方面,法理和情理。

1.從情理上說,“錯把”代表本來就不欠那麼多錢,搞錯了,對給別人帶來的不便表示一下歉意,對方理應返還,再說大家是合作關係,做事情要將誠信。

2.從法理上說,“錯把”的結果代表不當得利,不是支付對價,不是贈予,必須返還!這個數額如果明知而又不返還可能構成侵佔罪!

如果這是個真實的案例的話,建議先禮後兵,不行法院見!


Andy0537


不合理。先打電話催他,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不然,就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你的利益了,因為《民法通則》有明文規定,不管什麼原因取得的不當得利,都是不合法的,法律上是不會支持的。山東公司應該主動派人去和武漢老闆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收集好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幫助解決。對方如果惡意不執行法院判決,根據《民法通則》法律條文,最高可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刑罰,並處罰金。


許繼暖之郎


開玩笑的。想一想,700和7000000相差好遠 ,能付出700萬的貨款,都不是小公司,都有付款程序。請款人(填好請款單,金額有大小寫)----部門經理簽字-------財務部經理簽字---------分管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出納付款會計審核----錢才能付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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