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小說就可以肆無忌憚?從“肖戰事件”看同人創作的法律邊界

因為我的思想陳舊且迂腐,我並不知道大明星肖戰是何許人也。但是網絡上狂轟濫炸的推送,終於讓我也時髦了一把,知道了“肖戰事件”,也知道了原來還有一種文學體裁叫做“同人小說”。

不過,按照網絡的理解,同人小說並非是什麼新鮮事物,也並非是西方社會的舶來品。大抵基於已有人物形象進行的再創作均可以歸類到同人文創作的範疇。按照此種理解,單田芳老先生的評書《白眉大俠》,系根據清代石玉昆先生《三俠五義》的展昭、五鼠等創作而來,吳承恩先生的《西遊記》也是根據玄奘大師的西行創作而來,此種均屬於同人創作。

故此,從同人的人物形象出發,我且將同人文學劃分為三種形式,並逐一就同人文體創作的法律邊界進行分析。第一種,系基於歷史人物進行的再創作;第二種,系基於虛擬人物進行的再創作;第三種,系基於現實人物進行的再創作。


一、歷史人物

該種同人文的創作指的是,利用已經亡故的歷史人物(包括近當代人物)進行再次翻新、創作。比如,寫個諸葛亮死後如何如何,或者蘇東坡在某地如何如何等等。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

死者是不具有人格權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基於歷史人物的同人文創作,就可以任意發揮、沒有邊界。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人格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是歷史人物的人格利益卻依然存在,也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舉個簡單的例子,死者的名譽權已經消失了,但是死者依然享有名譽,而這種名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其近親屬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也就是說,如果同人文的創作,對歷史人物的名譽或者其他的人格利益造成了侵害,其近親屬(實踐中,法院已經認可了後代也具有主體資格)是可以起訴的。

曾經,霍元甲大俠的後人曾經起訴《霍元甲》電影的製片方、發行方及主演李連杰,稱電影的情節歪曲了霍元甲的生平事蹟,侵害了霍元甲的名譽,要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北京高院在審理後,認可了霍元甲後人的主體身份,但因為《霍元甲》電影弘揚的依然是霍元甲的愛國情懷,公眾觀影后得到的更多是愛國和自強的啟示,故而未認定涉及侵犯名譽。

但應當注意的是,北京高院也對電影的製片方給出了訓誡。

同人小說就可以肆無忌憚?從“肖戰事件”看同人創作的法律邊界

可以看出,同人文學的創作,如果絲毫不顧及歷史人物的名譽,以及可能對其後代造成的影響,法律是並不提倡的。這也是為什麼,喜劇演員賈玲曾經在創作花木蘭的小品後,遭到了網友和諸多媒體的炮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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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歷史人物的同人創作,還請考慮到歷史人物本身的形象和名譽,以及對其後代、對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影響,否則就可能越了雷池,闖入法律的禁地。

二、虛擬人物

現在傳播最多的應該就是以虛擬人物進行的同人文創作。簡言之就是,以別人作品中的某個人物形象進行創作,或者以神話故事裡的人物形象進行再創作。

例如,現在的紅樓夢愛好者們對紅樓夢的各種續寫及改編。如,對於林妹妹死前尚未說出的“寶玉,你好……”究竟是什麼內容,對於寶玉的結局進行的各種猜測等等。其中,不乏頗具文學性和創作性的優質作品。

從這一點而言,如果對虛擬人物的再創作,具備獨特的觀點和新奇的故事,又符合原定人物的形象,是非常值得提倡的。畢竟,一千個人眼裡,就有一千個林妹妹。

文學,應該高於現實,並允許適當的誇張和虛擬成分。但,既然是利用了別人的作品,那就必須得注意,作品都是有著作權的。

最為公眾所熟知的,莫過於金庸先生起訴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網上也有人將其稱之為“同人小說第一案”

因《此間的少年》使用了郭靖、黃蓉、楊康、穆念慈、喬峰、康敏、令狐沖等數十個與金庸先生作品中相同的人物名稱,並進行了大規模的商業推廣活動,老先生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此間的少年》雖然使用了相同的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性格也基本相似,但故事情節、人物關係、故事背景等方面,與原著並不相同,且虛擬人物並不具備特定的商業權益,故而未認定《此間的少年》構成對金庸先生著作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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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因為《此間的少年》進行了大規模的商業推廣,已經突破了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限制,因而,法律並不認可對他人作品中形象的無償、任意和無限度的使用。因此,法院認定書籍的出版商和作者構成不正當競爭,依然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除賠禮道歉外,還需要賠償金庸先生的損失168萬元。

同人小說就可以肆無忌憚?從“肖戰事件”看同人創作的法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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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基於虛擬人物進行再創作,原則上法律並不禁止。有好的構思和好的創意,還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鼓勵。但是,以商業運營為目的,利用他人作品進行同人創作,還是會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另外,如果對他人作品中的人物形象進行了減損或者貶低,還是會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所以,利用他人作品中的虛擬人物形象進行同人文學的創作,應當遵從僅借用人物形象作為識別符號,進行獨特故事、情節、環境的再創作,並避免醜化已有人物的固有形象,避免進行商業性的使用。否則,很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現實人物

這是在同人文學創作領域比較少見的一種形式。畢竟,對活生生的人,進行再創作,本身就存在著巨大的風險。而肖戰事件的起始,也正是源於同人小說對於肖戰的人物形象進行了再次的翻新和創作。

我們也有不少大家創作過基於現實人物的同人文。比如,魯迅先生的《閏土》,原型是其兒時的朋友,《祝福》原型是其家裡的女工祥林嫂。這樣的好的作品,不僅不會讓人反感,還只會增加作品的真實度,拉近讀者和作品的距離。

之前,劉德華曾經拍過一部文藝電影

《失孤》,在網絡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該部電影系根據真實的人物進行的再次創作,人物形象和事件的發展並未偏離既有的軌道。不僅引發了公眾對於保護兒童、保護失孤家庭的廣泛關注,還得到了人物原型的真誠感謝。這樣的同人創作,是值得我們提倡和期待的,也是我們需要鼓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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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反過來講,如果對現實人物形象進行顛覆,甚至進行醜化和貶低,真的可以以“文學創作”為由推卸責任麼?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

換句話說,如果對現實人物的同人創作,違背了原定人物的固有形象,侵犯了人家的名譽權、肖像權、個人信息、人格尊嚴的,是違法的!比如,一個老實本分的人,愣是讓人給創作成為了坑蒙拐騙的不法之徒,還要進行商業宣傳,那就是對他人名譽權、姓名權的直接侵犯了。再比如,將某明星的固有形象進行顛覆和醜化,以博取公眾眼球,換取關注度,這就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權和名譽權了;如果還對再創作後的肖像進行了商業使用,還有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權。

這也是對現實人物進行同人創作所必須要注意的事情。

回到肖戰事件上來。對肖戰的人物形象進行“女性化”演繹,進而創作出所謂的“耽美作品”,由於我並未看到原文,所以並不清楚情節和故事設定中,是否能夠讓人聯想到肖戰,是否會有對肖戰本身形象的減損。

同人小說就可以肆無忌憚?從“肖戰事件”看同人創作的法律邊界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如果該部作品在事實上確實對肖戰本人造成了負面影響,引發了公眾對於肖戰人物形象的醜化性的討論,降低了肖戰本人的商業價值和人格利益,那麼該部同人作品還是無法乾淨地脫離於侵權的泥潭的。

所以,基於現實人物的同人創作,還是應該契合人物的固有形象,並避免對人物形象造成不法的侵害。在使用現實人物的個人形象時,還應當注意適度、適當、合理,畢竟,法律賦予的人格權是不容侵犯的。

四、結語

同人文的創作,本身並無任何不妥之處。利用已有人物形象進行翻新和再創作,從而創制新的、獨特的或者貼合現實的文學作品,從文學本身的角度而言,是值得提倡和鼓勵的。但是,任何的文學創作也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活動。

誠然,我國目前並無專門可以用來調整同人創作的專項法律,這是法律本身滯後性不可避免的結果。但是,

沒有專門法律調整並不代表,同人文學的創作就不需要遵守法律的規定。法律的基本原則無論如何是不會變的,私人的合法權利不容任何形式的侵犯,一個民族固有的文化意識形態不容侵犯。

試想一下,如果同人小說將剛正不阿、公正無私的包青天,刻畫成了偷雞摸狗、雞鳴狗盜之徒,中國人民會答應麼?如果將萬聖師表、禮儀天下的孔老夫子刻畫成了見利忘義、見色忘友之流,法律會坐視不管麼?

所以,對已有人物形象進行再創作,當然無可厚非,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但既然利用了別人的熱度,至少要尊重別人以及他人的勞動成果,不要對別人帶來傷害。否則,不就成了東郭先生的狼,農夫的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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