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人小說”涉及的法律問題》的閱讀理解

3月2日,我寫了一篇《你要知道,凹3的事不只是飯圈和同人圈的事了》,評論者眾,我感到受寵若驚,甚至還有個別評論者認為我是某位藝人的黑。坦白講,我原來是某位藝人的路人粉,但現在,我不是黑,但我現在明確站227。

在那篇文章中,我提到了“自由是有邊界的,但創作自由不應有邊界”。近日,我讀了 在微博發佈的文章《“同人小說”涉及的法律問題》。雖然,我依然認為創作自由不應有邊界,但同人創作的確是比較特殊的一個領域,且每個國家有不同的法律法規。我想關於真人同人小說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的創作邊界,這篇文章說的很清楚,所以我也在此,對自己的這句話做一個補充說明。


我認為,這篇文章主要強調了6點:

1.同人小說用公眾人物的名字侵犯姓名權,所以創作最好不要帶大名;

2.同人小說一般不侵犯名譽權;

3.為同人小說創作的同人畫作不作為小說主體內容或宣傳圖時,不侵犯肖像權;

4.同人小說不侵犯商品化權;

5.不商用則不涉及不正當競爭;

6.公眾人物不追究小透明作者和畫手的法律責任值得肯定。


對這部分法律規定還有疑問的朋友,我很推薦這篇文章,說得很詳細。


最後,我再補充一點,就算公眾人物決定追究寫手和畫手的相關責任,也是由他本人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而不是其他任何人。

對《“同人小說”涉及的法律問題》的閱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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