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經過
2020年03月11日19時32分許,常某駕駛陝AXXXXX號沃爾沃牌小型越野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延安市寶塔區杜甫川二橋時,追撞於前同方向行駛張某駕駛的陝JXXXXX號小轎車尾部,致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責任認定
1,常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能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得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2. 張某無責任。
法律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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