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本案件5年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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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不是指已經撤訴或者已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擴展資料:根據《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八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

第九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第十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採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的,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立即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曉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十一九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申請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也就是說,終本後重新申請執行沒有時間限制。



不萌不休


程序比較簡單,找到法院執行局提交申請恢復執行,並把掌握的財產線索提供給承辦法官,案件又進入正常的強制執行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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