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農村土地確權原父親在世時土地證兄弟妻兒在一塊,現在確權能分開嗎?

為夢想而努力周易風水


我是農村土地確權的工作人員,針對農村土地方面的問題,我有較多經驗!~

一、如果現在已經分戶,那麼在此次土地確權時就能分開。

土地承包是家庭聯產製,也就是按戶承包,土地歸家庭成員所共有。如果想分開確權,其實也很簡單,在土地確權提交資料的時候,分開提交就行了。不過前提是家庭內所有成員都同意,如果一方有糾紛的話,就不能確權。

二、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這個時候要求土地分開確權,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分地問題,要知道,土地承包一直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一輪承包的時間在1983年到1997年,二輪承包基本延續了一輪承包的原有土地面積,也就是說基本上,從1983年分地以後,至今基本沒有動過地,不管是家庭成員去世、新生兒、外嫁女等,家庭內擁有的土地一直都沒有變動。分地之前是5口人,那麼現在可能就是7、8個,那麼5口人的地如何分給8個人?如果人口超出以前的分地人口, 那麼我建議你向發包方,也就是所在的村民小組申請土地。

在《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農十


問: 農村土地確權原父親在世時土地證兄弟妻兒在一塊,現在確權能分開嗎?

答: 能分開確權的,但只有分戶的情況下才能分開確權。

土地確權是以戶為單位確權的。

以前,子女沒有結婚時,父母子女媳婦一家人統一用一個戶口本,叫一個戶頭,一般父親就是一家人的戶主,一家人的土地都確權在一個戶口本上。

現在,子女結婚後需要分家,戶口也需要分開,土地也要分開,兄弟及兄弟媳婦和父母戶口分開後,戶母單獨一個戶口本為一戶,兄弟家分別一個戶口本為各自的一戶。土地確權的時候各人家用各人家戶頭確權,各人家辦理各人家的土地證即可。

即使確權過了也可以變更分開確權。

土地分開確權也就相當於重新過戶而已,即使是已經確權過了,後頭兄弟之間想分開重新過戶也是可以的,持分好戶的戶口冊到村委會填寫過戶申請表,村委會簽字同意後,拿到鄉鎮土地管理部門變更備案資料,將以前一個土地證上的土地分到兩個及以上的土地證上,登記上各人家家庭人口名字,打印證件即可。跟土地轉讓過戶程序是一樣的,非常簡單。有些地方村集體,在村委會申請變更確權登記,村委會辦喜事人員統統代辦理,各地辦證程序約有不同,但大同小異。



兄弟之間土地不分開確權也不受影響。

現在分戶口很難,很多家庭想分戶口也分不到,分不到戶口,土地就不能分開確權。土地不分開確權,幾兄弟的土地統一確權在一個土地證上,登記上一大家人的名字即可。至於下來要分家,兄弟之間的土地也可以協商分開,證不分但土地可以分,分開後各人種各人的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在一個土地證上,不影響私下來分土地的行為,也不會影響未來兄弟之間土地的權益問題。比如,土地兄弟協商分開後,哥家土弟被徵佔,賠償金就由哥家享受,弟家土弟被徵佔,賠償金就由弟家享受,辦理賠償手續時用同一個證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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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以家庭(農戶)為單位承包經營。也就是說:農村土地只承包到家庭(農戶),不具體到家庭(農戶)內部成員。因此,家庭(農戶)內部成員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糾紛,無法通過法律解決。只能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調解不成由政府處理。


同時,為了保護家庭(農戶)成員,包括出嫁女權益,《土地承包法》也明確規定和主張:家庭(農戶)成員,是土地的共同承包經營權人,享受同等權益。無論是確權之前的“承包合同”,還是確權後的“承包經營權證”,上面的名字僅僅是家庭(農戶)承包經營土地的代表,不是說,有名字就有權、有地,沒名字就沒權、沒地。

綜上所述:如果家庭(農戶)分戶了,而且家庭(農戶)成員對原來在一起的承包地達成了分割意見,沒有任何異議,理論上,是可以把原來的承包地分開的。但是,仍然只能分開到家庭(農戶)。也就是,分地的前提是要分戶。


個人理解和建議:

第一,國家不會鼓勵和支持已經承包到家庭(農戶)的土地分散(分戶)。也就是說:分戶了,理論上承包地可以分開,但是國家不會鼓勵和支持。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沒有法律依據。目前,我們國家的土地承包政策是經過第一輪、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延續下來的。包括又延長30年,到2057年,國家的政策基調是:連續和穩定、“生不增死不減”、大穩定小調整等。因此,任何鼓勵、支持和允許承包地調整的政策,都與我們國家承包地的大政策背道而馳,沒有法律依據。

二是不利於農村社會大局穩定。家庭(農戶)內部成員之間因為承包地的糾紛,不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不適用《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更多地屬於家庭內部矛盾。這個事如果放開了,將助長家庭內部矛盾和糾紛,影響農村社會大局穩定。

三是不符合土地規模化經營發展方向。土地規模經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國家適應土地“三權”制度改革,有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允許土地分戶,不符合土地規模化經營發展政策。



第二,把原來的承包地進一步分開,也不利於保護土地承包家庭(農戶)利益。

土地以家庭(農戶)為單位承包。理論上,這個家庭(成員)越大、成員越多,土地承包期限就越長、越穩定。因為,只要家庭(農戶)還有人在,土地承包合同就有效,承包地就不會收回。

反之,如果把原來的承包地分開了,人口變少了。那麼,當這個家庭(農戶)沒有人了,理論上承包地將被收回。


第三,家庭內部矛盾和糾紛,老是想著通過打官司解決——治標不治本

我們是要建設法治社會,是要堅持依法治國。但是,家,更要講——倫理道德和血脈親情。所以,個人建議:即使分戶了,最好也別分“證”;如果必須要分,可以採取家庭內部成員協商的辦法解決。也就是,對外,還是一個“證”,大家庭內部可以分到小家庭。


二胡的世界


題主這個問題分這樣兩種情況,一是土地確權之前叫《土地承包合同書》,那個時候不到合同期滿是不能調整的;二是土地確權以後才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這個是可以調整的。

責任制以後,共進行了三輪土地承包,分別是一九八三年前後的十五年承包合同,一九九七年的三十年承包合同,後來又延期三十年到二0五七年,這些合同都規定了“生不增地,死不減地”的原則。因為土地調整工作量大,涉及千家萬戶,農民經營了多年,也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相應的投入,有的投入大,肥料足,地力就要好一些,有的投入小,或者根本不投入,仼其自由生長,農村有話叫“把地餓死了”,這樣的地調整給誰,誰都不願意要,所以,為穩定承包關係,促進農民投入,減少矛盾發生,規定在承包期內不予調整。後來政策又一再延長土地承包期,就更不能調整了。

從二0一三年開始的土地確權工作,進一步明確了農民的權益和權利,農民可以用土地作抵押貸款,獲得經營資金;可以流轉,轉包給土地大的戶,自己獲得租金,也可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獲得產生鏈利益。正是因為農民有了這些更靈活、更清晰的經營權,所以農村的土地將會被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既然牽扯這麼大的農民利益,那麼承包期內是否可以調整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因下列情形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變動或者滅失的,進行變更,註銷登記……,三是因承包農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題主的問題現在屬於分戶的性質,因為土地承包都是按人口分的畝數,毎人多少地都有明確規定和記載,具體做法是,當事人申請村委,由村委根據每人土地數予以分割,報鄉鎮經管站,再由經管站報縣市級農村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變更,並記錄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記事欄裡。


若飛305


兄弟。子女。分戶後可以分開確權。


山野包正


能,能前提是,所有兄弟姐妹都同意,有這份證明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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