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集團母公司獎勵集團內單位人員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會計-集團母公司獎勵集團內單位人員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會員:

我單位是一家北京集團母公司,年末根據經營情況對完成目標的子公司相關人員發放現金獎勵,請問,集團母公司支付的此筆獎勵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大成方略: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2019年11月11日發佈的《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對於:“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母公司)因舉辦宣傳報道先進單位評選,對錶現優異的集團內各單位和人員(包括子公司以及相關人員)進行現金獎勵。需要獎勵給個人的,先由母公司支付給相關子公司,支付時未代扣個稅,也未取得子公司開具的發票。之後再由各子公司發放給獲獎人員。類似情況,還存在年末針對經營情況超過目標的子公司,母公司會給予該子公司領導成員獎勵。對於集團母公司支付的資金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答覆如下:母公司因舉辦宣傳報道先進單位評選,對錶現優異的集團內各子公司和人員進行現金獎勵是母公司為行使管理職能而發生的支出,屬於母公司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對於獎勵子公司員工個人的支出,如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子公司應提供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作為母公司的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你公司支付的獎勵子公司相關員工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提供子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作為你公司的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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