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學習執行程序第三天

一、執行管轄的法院。1、訴訟案件的執行法院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2、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一般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當然也可以指定到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管轄。3、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參照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4、專利糾紛案件執行管轄由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5、省級政府和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具備權利義務主體明確,給付內容明確等條件,比如給付金錢的,應當有明確數額,如果計算利息違約金的,應當有明確的計算基數、標準、起止時間。比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的,應當有明確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的標準、時間。如果給付內容不明確具體怎麼辦?這裡不一一展開。

三、人民法院受理強制執行案件是否交納申請費?和訴訟案件一樣,起訴必須要繳納訴訟費,執行要繳納申請費。根據《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同吋根據該規定,當事人繳納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司法救助。

四、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該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批准。這裡有個問題要特別提示注意。在執行案件中,當事人、案外人,提出了執行異議、執行復議等執行監督救濟,執行程序是要暫緩執行。如果是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再審的,會中止執行程序。可能就不會是六個月或者是三個月的執行期限啦。

五、如果在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沒有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提級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提起執行或指令執行後,原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會終結,交由新執行法院重新開始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後,不得拒絕,無論是否執行完畢,都應當將結果和執行情況告知委託人民法院。

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已經屬於刑事犯罪,就是說老賴已經入刑。法院的執行工作以人民法院為主,沒有特殊情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會介入,這也就是說在執行程序中公安機關可以介入偵查,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訴。但這和法院的執行工作是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

執行程序到這兒,一些原則性的東西基本上結束了。明天開始將結合條文和具體案例對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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