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基本就意味著他不會被執行死刑。之後會變更為無期徒刑,再之後會變更為有期徒刑,最後還會逐漸減刑,最終刑滿出獄。
罪犯被判處死緩,總共大概需要服刑多少年呢?從被刑事拘留開始到最終刑滿釋放,大概多長時間呢?一、過往案例顯示,被判死緩實際服刑20年左右。
(一)劉某搶劫、殺人案
法院於1998年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抓獲,A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終審判決,犯罪嫌疑人劉某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審。後送至B省監獄服刑。
2002年,A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將劉某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2005年,B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對劉某的刑期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九年。
2007年,B省C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減刑一年六個月。
2013年,B省C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減刑一年六個月。
2016年,B省C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減刑一年十個月
2018年,B省C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減刑五個月。
2018年12月,劉某刑滿出獄。
綜合可見,被判死緩的劉某從被抓獲刑事拘留,至最終刑滿釋放,接近21年。
(二)王某搶劫案
A省某中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某搶劫罪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5年10月,A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對王某的死緩判決。
1997年,A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作出刑事裁定書,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審。
2000年,A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五年。
2003年,A省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減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2006年,A省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減刑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2009年,A省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減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2012年,A省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減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2014年,A省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減去餘刑釋放。
綜合可見,被判死緩的王某實際服刑時間為20年左右。
二、法律變動導致減輕嚴格,服刑期限將超過25年。
《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法釋〔2019〕6號)等法律規定,對於減刑、假釋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在不考慮監獄、法院減刑審查流程、時間的情況下,被判死緩後實際執行的時間,可以大致計算如下:
1、刑事拘留到二審終審結束:實際服刑以2年計算
2、死緩兩年之後才能減為無期:實際服刑以2年計算
3、死緩減為無期之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減為24年至25年,取最低值24年。實際服刑以4年計算,剩下24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法釋〔2019〕6號)第四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4、24年服刑滿3年之後,方可減刑,剩21年:實際服刑以3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法釋〔2019〕6號)第二條“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
5、剩餘21年,每次減刑6個月到1年,兩次減刑間隔二年以上。以每次都減1年計算,需要服刑14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法釋〔2019〕6號)第二條“”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以每次都能夠正常減刑的情況估計,上述實際服刑期限相加,需要服刑25年。因此,在沒有特別重大立功的情況下,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實際服刑的期限要超過25年。
三、最樂觀估計,實際服刑將在19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第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不管減刑的難度,最樂觀估計,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實際服刑期限如下:
1、審判期限:刑事拘留到二審終審結束,實際服刑以2年計算。
2、死緩執行期:死緩兩年之後才能減為無期,實際服刑以2年計算。
3、死緩執行期後實際服刑期:不得少於15年,實際服刑以15年計算。
上述三項全部相加19年。因此,最幸運、最樂觀估計,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實際服刑19年。
四、小結
從當前立法的趨勢看,減刑的條件越來越苛刻、減刑的幅度越來越小,罪犯相應實際服刑的期限,將會變得更長。
閱讀更多 賴建東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