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複利”計算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中的“複利”計算法律問題

一、問題提出

最近,經常遇到如此諮詢:律師,“利滾利”“驢打滾”是否 合法,法律保護不?下面,結合案例,進行講解與探討。

二、法律解釋

“利滾利”、“驢打滾”也稱複利,是將已經產生的利息,也要 算進本金,進而計算利息的一種借貸方式。

三、生活案例

2016年1月10日,乙向甲借款10萬元,約定月息2分,歸還日

期為2017年1月10日。借款到期後,乙無力還款。2017年1月11日, 經協商,乙向甲重新出具借條。載明:甲向乙借款12.4萬元,月息2 分,於2018年1月10日歸還。到期後,乙仍未歸還欠款。甲訴至法 院,請求乙歸還本金12.4萬元,利息2.97萬元。

四、爭議焦點

1、乙向甲重新出具借條,對之前利息進行結算,利息結算是否可以 作為支付的依據?

2、利息是否又可以計算複利?法律是否支持?

五、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

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 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 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第二 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 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

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 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 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 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 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 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 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 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 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

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 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 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 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 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律師解答

1、結算並不等於支付。本案中,乙欠甲10萬元,歷時12個月

產生利息2.4萬元,無力還款重新出具借條。那麼這種利息結算能不能等同於乙歸還本息,甲又借給乙12.4萬元呢?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 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甲未實際向乙提供2.4萬元的借款,不能認為 是支付。

2、複利並不當然違法。長期以來,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年發佈,2005年失效)第 七條: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之規定的影響,民間 乃至司法實踐中,往往認為計算複利的借貸方式違法。但最高人民 法院於2005年6月23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利 息不得超過以最初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期的利息 之和,即利息的結算不能作為認定借款人已支付利息的依據,仍需按年 利率24%的標準予以核算。從該條款中可以得知,經結算的利息可 以計入本金,形成新的借貸關係,但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所以復 利借貸並不當然違法。

3、利息約定不得超法定上限。複利借貸的法律上限是利息不

超最初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 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 中,若分成2段計算,月利率均為2%,年利率為24%符合法律規 定。但本案例中,以本金10萬計算,前後利息共5.37萬元,年利率 則為26.85%(5.37/(10*2)=26.85%),超過24%的上限,超過部分

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案中,甲乙的借貸利率已界法律規定上限,再採取復

利方式,顯然會超過上限,甲的請求不完全得到法院支持。應以本 金10萬為基數,按照24%計算,利息應為4.8萬元(10*24%*2), 本息共計14.8萬元。】

律師提醒複利借貸是合法的,但是有限制的,既複利後產生的利息,無 論怎麼計算,以最初本金開始,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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