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四川紅原“2·12”草原大火案宣判 被告獲刑三年

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澤讓甲因過失引起草原火災,致使草原過火面積達2119公頃,屬於農業部發布的《草原火災級別劃分規定》的Ⅲ級,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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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澤讓甲當庭自願認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訴。

本案審判長、紅原縣法院法官程曉莉表示,澤讓甲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過失引起草原火災,造成草原過火面積達2119公頃,屬於農業部發布的《草原火災級別劃分規定》的Ⅲ級,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失火罪。鑑於被告人在歸案後如實供述事實,且自願認罪、悔罪,在火災發生後積極參與滅火,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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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原縣法院院長高德茂表示,火災發生後,紅原法院全體未隔離幹警第一時間奔赴火場參加救災。經過長達10餘小時的撲救工作明火被撲滅,但由於火場面積大,火線長,火場全面清理難度較大,火場出現兩次復燃,為保證餘火有效徹底的清理,我院連續3天派出幹警參與餘火清理工作並監測火場情況,累計參與滅火時長達30餘小時。

紅原縣地處黃河上游,是黃河流經四川的重要區域,紅原草原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授予“中國溼地保護區”,案件審理過程中,紅原法院按照阿壩中院“四圈四同”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要求,依法懲處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草原資源犯罪高壓態勢,堅守高原公平,維護雲端正義,以鮮活個案審判提高群眾草原生態保護意識,為維護"中華水塔”生態環境資源,築牢長江、黃河上游生態屏障,促進阿壩州“一州兩區三家園”建設提供了堅強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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