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徵收辦限定期內選擇補償方案,徵收辦能否自行確定其中一種?

徵收辦限定被徵收人在一定期限內選擇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被徵收人未選擇,徵收辦能否自行確定一種徵收補償方案?

未在徵收辦限定期內選擇補償方案,徵收辦能否自行確定其中一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未在徵收辦限定期內選擇補償方案,徵收辦能否自行確定其中一種?

如果徵收辦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提供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供被徵收人選擇,被徵收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對補償方式作出選擇,徵收辦可以確定其中一種徵收補償方案。

未在徵收辦限定期內選擇補償方案,徵收辦能否自行確定其中一種?

【以上為(2019)最高法行申11451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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