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案庭審,堪稱教科書般的反面案例


孫楊案庭審,堪稱教科書般的反面案例


轉自律師視野

近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佈了關於孫楊“暴力抗檢”案件的仲裁報告。報告提到,孫楊在知曉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依然選擇了“暴力抗檢”,再加之此前曾有過因服用興奮劑被禁賽的經歷,因此CAS對其開出禁賽八年的最重罰單。圖片來源:北青體育。

本文共2577字,閱讀預計需要5分鐘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受理的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vs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上訴一案聽證會,堪稱教科書般的經典案例。即使拋離反興奮劑相關實體法、體育仲裁程序法等與案情直接相關的內容,單獨考察庭審中仲裁庭組織、代理人的庭審技巧以及庭前準備情況,也值得每個訴訟律師反覆咀嚼。

筆者認真觀摩了聽證會孫楊接受詢問和總結陳述的實況全程,以及其他證人接受詢問的部分段落,輔助閱讀了庭審現場記錄性的大量報道,結論是孫楊方面的庭前準備和庭審應變都不盡人意。不得不說,孫楊庭審,堪稱教科書般的反面案例。結合庭審,談五個方面:

1

喧賓奪主的翻譯

聽證開始不久孫楊接受詢問,同傳即頻繁出問題,不久從同傳換成了交傳。後孫楊在總結陳述中試圖再次更換翻譯未果。翻譯的業餘讓觀者對CAS的專業性產生強烈懷疑,以致於CAS迅速澄清:翻譯是由當事人自己找的。

庭審給予雙方的資源大致相當,WADA方面的證人直接使用英語交流,而孫楊方面的證人需要中英翻譯,這先天面臨兩個不利局面:(1)孫楊方面庭審資源更為緊張,能夠陳述的時間大幅壓縮;(2)信息傳遞容易失真。如果對於關鍵信息的傳遞失準甚至語義相反,後果可能是致命的。

為了最大限度減少不利影響:首先是翻譯人選。勝任的翻譯需要懂中文、懂英語、懂法律、懂體育。這樣的人也並不難找到,例如中國從事國際體育仲裁業務的律師。其次是庭前準備。案件需要傳遞的信息(案情、法律、證據)有相當一部分是庭前準備好的,即使臨場有調整,案情本身不會發生顛覆性的變化。讓翻譯團隊事先熟悉案情,特別是案涉專業術語和專有名詞不難做到。

律師指出翻譯明顯的錯誤。截圖來源:梨視頻。

結果大家都看到了,翻譯竟成為聽證會最引人關注之處。一方面浪費了大量庭審資源,一方面傳遞的信息嚴重失真。想要傳遞的信息連當證人(孫楊)、孫楊方面的出庭律師(英文)都一頭霧水,更別提仲裁庭了。這將不可避免地導致仲裁庭喪失信任感。

庭後CAS的解決方案值得稱道:由當事雙方準備共同認可的證詞記錄書面譯文,包括孫楊本人的完整證詞,並將該正式翻譯作為成為仲裁裁決參考(有點像雙方認可的庭審筆錄)。但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CAS嚴謹的工作和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使得孫楊的上訴希望愈發渺茫。

2

失控的證人和矛盾的證詞

證人接受雙方詢問是聽證中最為核心和關鍵的內容——而不是“慷慨激昂”的總結陳詞。證人的選任、出庭的著裝、陳述的內容、己方問題的答案、對方問題的預案……均需要庭前周密準備。證人並不具備律師的庭審經驗與專業能力,需要在庭審嚴肅的環境下接受對方律師的質疑和仲裁庭的詢問,必須多次預演。看庭審孫楊方面證人的出庭情況,讓人懷疑似乎沒做這方面的工作。

孫楊:孫楊的臨場表現是出色的。一方面對於案件事實的熟悉和信賴感(這是當事人出庭作證的優勢),一方面畢竟見過大場面。但孫楊當庭陳述與之前提交的書面陳述多處不一致,讓WADA律師窮追猛打,也被己方選任的仲裁員追問。要麼孫楊當庭陳述進行了調整,要麼書面陳述記載有誤,但無論問題出在口頭還是書面只對庭後技術上覆盤有意義,證言自相矛盾的損失無法彌補。

楊明(孫母):堪稱最糟糕的庭審表現。楊女士顯然陷入案件的情緒中無法自拔,對庭審的基本規則也毫不瞭解更談不上遵守,在WADA律師詢問階段迴避問題,多次試圖陳述事先準備好的大段內容(未果),表情、動作和語言充滿攻擊性(與豔色服裝倒是很搭)和敵意。這段作證不但沒有積極意義,還不斷減分。孫楊出庭律師在詢問階段也沒給她暢所欲言的機會——顯然在專業判斷上,他也認為讓楊女士在庭審現場多待一分鐘就多一分風險。

CAS甚至直言不諱地寫道:“她的母親似乎對兒子起了最無益的作用。”

我們要求證人穿著得體、語言精練、直面問題、平和有禮、遵守紀律。這應當是出庭前最起碼的功課。

其他證人本身屬於專業人士,在風格上並無與仲裁庭排斥的表現,但一些可以預判到的關鍵問題沒有預案,也反映了庭前準備工作不充分。例如專家證人裴洋,被問出不知道中國反興奮劑中心(CHINADA)。

3

單一的應訴策略和糟糕的臨場應變

這部分不結合案情很難說清。但一般意義上,訴訟如戰爭,設計多道防線是常規的策略,難以想象誰打仗把兵力都放在前線一字排開。並且,開庭之所以刺激以及庭審最大的魅力所在,是律師面對各種信息集中交匯產生的衝突時需要瞬間判斷並調整。按既定方針辦的前提是審判庭和你的思路一致,這種庭審的進程很美好也是庭前工作所要追求的,但很多時候並非如此。

本案孫楊方面的應訴策略一以貫之,特別是當仲裁員(己方選任)多次問及案件核心問題(例如如果檢查官的授權有效,你們的答辯觀點是什麼?),仍然沒做任何調整而始終未予回應。仲裁案件中得到仲裁員的反覆“提示”並不常見,這如同法官已經釋明,這個案子我認為爭議焦點是合同有效後誰違約,一方代理人仍然堅稱合同無效。哪怕你加一句:假設合同有效也是對方違約呢。

4

不應忽視的庭審禮儀

孫楊方面有兩處明顯失禮:一是剛才提到的楊女士的現場表現,二是孫楊總結陳述(引爆點是試圖再換翻譯)。

聽證會耗時持久,總結陳詞時參庭人員的體能基本已到極限,注意力容易分散,情緒也更容易失控。雖然吃瓜群眾聽罷陳述容易燃起內心的正義感,但這個環節對案件本身意義實在有限。特別是孫楊發言嚴重超時以及宣讀文字稿,都是減分項。而孫楊陳詞期間未經仲裁庭允許,突然召集人員上庭擔任翻譯,該人員事先也未申報給仲裁庭,導致首裁大為光火。這種理性的場合,首裁當時的反應可以稱得上震怒了。

孫楊臨時更換翻譯人員,陌生男子突然進入法庭發言席,搞懵主審法官。視頻來源:騰訊體育。

這方面孫楊的出庭律師應變很好,及時叫了暫停解圍(他這場幹了很多類似這種補鍋的活,不知道內心會怎麼想)並在恢復審理後正式道歉。

自由心證是最不可捉摸的,一方當事人總要努力做到不讓法官討厭。顏就是正義,這個顏應做廣義解。

5

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係

前面這些匪夷所思的錯誤,一個說得過去的推斷是:律師說我都準備了但當事人不聽。假設真是這樣,也不能構成律師失誤的合理解釋,而只能說明律師在案件代理初期的基礎工作並不紮實。

當事人不聽律師的專業意見,意味著律師還未能取得當事人的信任。這項工作應在接案初期儘快完成,等到開庭當事人還打著小算盤就太晚了。其實這種情形在娛樂、體育圈並不少見,藝人、運動員、家屬乃至經紀人,思維方式感性居多,律師能夠與這種風格的當事人有效溝通並取得信任,進而有效開展專業代理工作發揮作用,是本事。

當然我說的是專業律師的打法,如果是單純迎合當事人情緒的律師(不得不說也是一種專業,在中國很好用),那是另外一個套路了。只是這種套路用在國際仲裁上好有一比:你揣著車馬炮跟人下國際象棋,那還有個不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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