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認繳出資請“量力而行”

2014年後,《公司法》關於註冊資本進行了重大改革,即由原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所謂認繳制,是指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無需實際繳納。

比如,張三、李四、王五共同設立一家廣告公司,設立公司的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張三佔51%股份,認繳510萬元,李四佔20%股份,認繳200萬元,王五佔29%股份,認繳29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11日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6條,進一步明確了前述情形下,股東出資應當"加速到期"。

即公司拖欠債權人債務,債權人起訴公司償還債務,但公司沒有財產償還,此時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無可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公司不申請破產的,或者公司產生債務後,公司股東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則股東出資應當"加速到期"。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即應當對公司債務在出資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有限公司股東認繳出資請“量力而行”


根據前述制度和司法實務,股東在設立公司時,應當根據自己的業務狀況合理地設定出資額,不能因為不用實繳出資,而認繳過高的出資,否則,股東可能會為公司債務在認繳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

有限公司股東認繳出資請“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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