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勝防!台州市監部門2019年度典型案例大合集

又是一年“3·15”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

隨著“放心消費在臺州”創建工作不斷推進,2019年臺州市市監局加大食品藥品安全、民生消費、市場秩序等領域執法力度,重拳打擊嚴重侵害群眾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違法行為。共查處各類違法案件4549件,大要案1203件,移送公安166件185人。全力維護市場秩序和人民健康安全,優化了市場環境,提升了產品和服務質量,助推了台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然而說一千道一萬,消費者在千奇百怪的“消費陷阱”面前,提高自我防範意識,是規避風險的最好方法。

回顧2019年,有哪些令人防不勝防的案例呢?3月13日上午,台州市市監部門公佈了23個2019年度典型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防不胜防!台州市监部门2019年度典型案例大合集

一、藥品、醫療器械領域典型案件(共3件)

1. 浙江省臨海醫藥有限公司銷售穿山甲劣藥案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經監督抽檢,發現台州市一家藥店銷售的1批穿山甲飲片含60%雜質,雜質系非藥典收載穿山甲品種的鱗片,該批飲片購自浙江省臨海醫藥有限公司。進一步調查臨海醫藥公司,其購進同一飲片廠生產的不同批次穿山甲飲片,已無庫存,但從其客戶處抽到另1批穿山甲飲片,檢驗結果也含有34%的雜質。經追溯,臨海醫藥公司經營的不合格穿山甲購自亳州市朱氏藥業有限公司,核查不合格原因,系生產企業管理混亂所致。因臨海醫藥公司在購進過程中未詳細比對供貨商留存資料,不符合免責情形,台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涉案飲片並處52.5餘萬元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本案是典型的銷售劣藥案。

案件警示:

台州市市場監管局通過小線索,進行拓展分析、深入追溯,直至生產源頭。該案是通過小線索追溯至案發源頭的典型案件,也是我省通過監督抽檢首次發現飲片市場上貴細藥材穿山甲的藥用來源不符(疑為樹山甲)問題。

2.台州黃龍塑業有限公司在非法定條件下生產藥包材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8日,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前期開展的藥包材專項整治行動中掌握的情況,對臺州黃龍塑業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一非淨化車間(非潔淨控制區)挑揀、內包裝(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裝產品)和外包裝(將聚乙烯塑料袋包好的產品放入紙箱)口服固體藥用聚丙烯瓶成品瓶身(含外瓶身和內芯),該成品瓶身底部標有“立爽藥業”字樣。

當事人於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在經營場所一非淨化車間(非潔淨控制區)生產(挑揀、內包裝)了兩種口服固體藥用聚丙烯瓶產品(規格分別為36粒和50粒,每種產品由四種配件組成:外瓶身、內芯、內塞、瓶蓋),其中生產50粒規格的成品瓶身142箱(3000只/箱)、內塞6箱(30000只/箱)、瓶蓋33箱(15000只/箱);36粒規格的成品瓶身130箱(3600只/箱),瓶蓋9箱(18000只/箱);上述配件銷售價格分別為0.15元/只、0.04元/只、0.04元/只、0.145元/只和0.03元/只,產品貨值金額(按銷售價格計算)共計163620元。截止案發,上述產品尚未售出。

2019年7月1日,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處罰: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320箱;罰款1000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未按法定條件生產藥包材案。

案件警示:

藥包材是藥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質量好壞,直接影響著藥品質量,關係到公眾用藥安全。玉環是全國重要的藥品包裝材料生產基地,但該地區部分藥包材企業因歷史原因,由多個股東構成,內部結構鬆散、管理混亂,導致部分產品未嚴格按照法定要求生產。此次本案的查處,對各藥包材企業敲響了警鐘。

3.黃巖區澄江街道衛生服務中心違規貯存醫療器械案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27日,黃巖區市場監管局對黃巖區澄江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檢查,該化驗室溫溼度計顯示溫度24℃。該中心化驗室內的操作檯上有開封的陰道炎聯合診斷試劑盒1盒(該種試劑盒包含稀釋液2瓶,顯色劑1瓶,過氧化氫反應液1瓶,陰道炎聯檢板5片,以及陰道炎比色卡、塑料滴管、試管。外包裝盒上及其內部的過氧化氫反應液、稀釋液、顯色劑、陰道炎聯檢板上的標籤標示的貯存條件均為“2℃-8℃”),另有開封的過氧化氫反應液、樣本稀釋液,顯色劑各一瓶。經調查,放置在臺面上的陰道炎聯合診斷試劑盒開封,是因上一盒的過氧化氫反應液用完,新拆封該盒取用,剩餘用品未及時放回冰櫃。化驗室檯面上的過氧化氫反應液、樣本稀釋液、顯色劑3種試劑平時都是當天使用後留置在臺面上,下午下班時放回冰櫃。2019年8月21日,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要求當事人責令改正並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1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醫療機構違規貯存醫療器械案件。

案件警示:

近年來,醫療機構的化驗室違規貯存醫療器械的現象屢見不鮮,一方面源於基礎設施的不夠完善,另一方面源於規範操作的意識不強。醫療機構應當嚴格遵守醫療器械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照要求對醫療器械進行貯存。醫療器械是涉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產品,醫療器械經營者應當加強醫療器械質量管理,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

二、食品領域典型案件(共10件)

1.台州多地查獲未經檢驗檢疫凍品案

案情簡介:

台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海洋漁業等部門,開展肉類凍品整治行動,2019年7月至9月期間,查獲了系列未經檢驗檢疫凍品大案,查扣肉類凍品458餘噸、貨值2000多萬元,已抓獲並被採取刑事措施27人。

通過對海岸線和碼頭排查、通暢舉報渠道、完善監控網絡、強化信息共享等措施,三門縣、椒江區、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會同當地公安、海洋漁業等部門,分別根據相關線索,通過排摸蹲守,均於凌晨時分,查扣通過船舶運輸渠道購銷未經檢驗檢疫的冷凍牛肉、牛內臟、豬肉、豬肚、豬大腸、雞翅、雞爪等,凍品來自巴西、烏拉圭、美國、俄羅斯、英國等地,部分凍品來自疫區。市場監管部門對相關人員的行為,以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二)項的規定立案,並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受案後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或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立案,隨後,兩部門成立聯合專案組共同偵辦。經查,凍品主要通過船舶運輸到近岸公海,再接駁到各種漁船、小貨船運輸到岸。經研判分析,該類違法犯罪行為應為分工明確、組織嚴密的團伙,有境外人員參與,涉及人數眾多,手段狡猾隱蔽,案件還在徹查中。

本案是典型的經營未經檢驗檢疫肉類凍品案件。

案件警示:

肉類凍品未經檢驗檢疫,且部分來自疫區,可能造成牲畜染疫,如含有人畜共患的病毒、細菌,將直接危害人體安全和健康。凍品通過非法途徑入境,不法分子為降低成本,運輸過程中未按規定的冷鏈要求,存在不確定的食品安全風險。2019年以來,肉價上漲,助長了肉類凍品的走私行為,台州市市場監管部門上下聯動,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特別是多年來與公安機關形成無縫的行刑銜接機制,踐行“四個最嚴”要求,保持打擊食品違法犯罪行為高壓態勢,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通過本案,提醒市民和餐飲從業者,購買冷凍肉時,一定要查對相關信息,不要購買渠道和生產日期不詳、未經檢驗檢疫的凍肉。

2.台州多地查處生產、銷售非法添加抗生素等物質的豆芽案

案情簡介:

2019年7月至9月,在收到省有關部門對豆芽的風險監測情況通報後,台州全市部署開展豆芽專項整治。

2019年7月,椒江區市場監督局對於東山菜場、白雲菜場共三個攤位3批次黃豆芽、1批次綠豆芽檢出恩諾沙星、4-氯苯氧乙酸鈉成分,會同椒江區公安分局,追溯來源,發現均購自黃巖區高橋街道勝利村的小作坊。其時,黃巖區市場監督局也已會同黃巖區農業農村局對該村豆芽生產小作坊進行大規模抽檢。2019年9月5日,椒江區、黃巖區市場監督局聯合公安、農業農村部門,對上述案件,抓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涉案犯罪嫌疑人7人。

2019年8月,臨海市市場監督局組織抽檢豆芽38批次,其中16批次檢出恩諾沙星、4-氯苯氧乙酸。該局立即開展後續核查處置,全部立案查處;其中3起因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將案件移交臨海市公安局,追究相關涉案人員刑事責任。

本案是典型的生產、銷售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件。

案件警示:

添加抗生素恩諾沙星、環丙沙星可使豆芽的保存期延長,添加植物生長調節劑4-氯苯氧乙酸鈉(列為低毒農藥)可改善豆芽外觀品相。抗生素非必要使用、濫用對人體危害風險極大,4-氯苯氧乙酸鈉對人體有一定積累毒性,故抗生素、4-氯苯氧乙酸鈉未被允許用於豆芽。涉案當事人生產、銷售非法添加上述物質的行為,構成違法、甚至犯罪,必將受到嚴懲。通過本案,提醒市民,經常採購豆芽的,不要一味追求外觀品相,最好向攤主索取或查看進貨憑證、瞭解生產日期,對是否添加進行初步判斷。

3. 張仙保、黃岩佛嶺釀造廠、路橋古味稻臼糕店生產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7日,天台縣市場監管局檢查張仙保醃製藠頭的作坊,經抽樣檢測,當事人醃製的藠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含量1.3g/kg、鋁的殘留量(幹樣品,以Al計)含量796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經查,當事人共醃製成品藠頭13000斤,其中已售出8000斤,庫存5000斤,合計獲利2400元。5月30日,該案移送天台縣公安局。經申請並依據台州市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7月17日,天台縣公安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8月29日,天台縣市場監管局對張仙保上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相關原料及成品藠頭並處罰款8000元。

2019年6月,黃巖區市場監管局檢查黃岩佛嶺釀造廠,經抽樣檢測,當事人生產的調味料酒脫氫乙酸不符合GB2760-2014的規定。經查,黃岩佛嶺釀造廠工人在製作涉案調味料酒過程中,誤把脫氫乙酸當成乳酸使用,該批產品案值2750元。2019年9月,黃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生產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處沒收違法生產的調味料酒、罰款50000元。

2019年11月5日,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檢查路橋古味稻臼糕店,經抽樣檢測,當事人銷售的油炸碎沫鋁的殘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的規定。經查,當事人在製售油炸碎沫過程中,為了改善口感增加銷量,在配置原料時未按使用量標準添加含鋁的某品牌香甜泡打粉。因鋁的殘留量實測數值均超過標準十倍以上,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路橋區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移送路橋區公安分局立案查處。

本案是典型的生產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件。

案件警示:

生產經營者為了提高品相、改善口感、延長保存期限,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致使攝入過量添加劑,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增加食品安全風險。通過此類系列案的查處,有效治理食品生產經營者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自覺規範生產經營行為。

4.羅明華等人生產銷售注水牛肉案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20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臨海市公安局檢查白水洋鎮某處的活牛屠宰場,發現有對牛肉進行注水行為。經查,屠宰場系羅某華開設,僱用四名工人,其中周某清自2019年5月份開始受僱工作,在羅某華授意下,在宰殺後的牛肝臟動脈插入水管向牛肉注水,由其經手的被注過水的牛肉貨值超過四十萬元。羅某華等對牛肉注水的行為,且貨值較大,依據《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以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農業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五部門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部分生產、銷售偽劣食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羅明華等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所指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該案移交臨海市公安局,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產銷售偽劣食品的案件。

案件警示:

牛肉的價格相對較高,違法者在宰殺活牛時,使用水管向牛肉注水增重,銷售後非法獲利,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5.養雞合作社經營含禁用獸藥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底,椒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經營環節雞蛋抽檢情況,對線索進行追溯、拓展,會同農業部門檢查轄區多家養雞專業合作社,經現場快速檢測,顯示部分自產自銷的雞蛋含有氟苯尼考、雞肉含有氯黴素。抽樣後經檢測機構檢測,檢出:鳳仔專業合作社經營的雞蛋氯黴素1.04μg/kg、氟苯尼考38.2μg/kg,永順專業合作社經營的雞肉(蛋雞)氯黴素0.853μg/kg、雞肉(肉雞)氯黴素1.17μg/kg,管彥幫經營的雞肉氯黴素0.962μg/kg。依據農業部公告第235號,氯黴素為禁用獸藥,氟苯尼考為產蛋雞禁用獸藥。椒江區局對相關當事人立案調查,並於2019年 1 月 7日將上述案件移送椒江區公安分局,3個直接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分別受到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

本案是典型的經營含有禁用或超限量抗生素禽蛋案件。

案件警示:

許多養殖戶為圖便利,違法使用禁用的氯黴素,對產蛋雞鴨超範圍使用獸藥氟苯尼考,對人體健康產生或造成潛在的危害,其行為構成違法,甚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台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將對銷售含上述抗生素的禽、蛋類產品開展長期的專項整治、專項稽查,立足本地、追溯源頭。

6.黃文國等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染色鮫鮫魚)案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24日,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線索檢查路橋某菜市場銷售水產品的攤位,現場發現黃文國銷售的黃花魚(俗稱鮫鮫魚)有“染色”嫌疑,並對3.14千克黃花魚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明知其購進的魚被染色,仍銷售添加鹼性橙Ⅱ(經法定鑑定部門檢測)的黃花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系違法行為,因其具有主觀故意,涉嫌構成犯罪,路橋區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路橋區公安分局立案查處。

本案是典型的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案件警示:

黃花魚(俗稱鮫鮫魚)肉質鮮嫩、營養豐富,是經常出現在臺州市民餐桌上的一道美食。本案中當事人明知所購得黃花魚中添加鹼性橙Ⅱ(俗稱黃梔)物質而仍進行銷售,是一起典型的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酸性橙Ⅱ、鹼性橙Ⅱ均系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中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人食用後可能會引起食物中毒,長期食用甚至會致癌。全市將加大對此類案件的查處力度,有力保障公眾舌尖上的安全。

7.陳小兵、陳燕燕、奚夢穎等人銷售含有藥品成分的能量咖啡、減肥咖啡等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19年7月30日、8月2日,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兩起舉報,將舉報人提供的分別從甲網店、乙網店購買A King Coffee美國能量咖啡送檢,除發現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外,經檢測,“咖啡”含有藥物他達拉非成分。後經買樣送檢,檢驗結果相同。經查,上述網店登記的經營者信息、發貨地址、發貨人信息均不固定,但是經過排查和情報分析,最終銷售源頭指向玉環市楚門鎮的陳小兵。9月3日,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會同玉環市公安局對陳小兵位於楚門鎮中山村和南濱小區的住所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涉案的上述咖啡102盒(支)。現查明,陳小兵從賈某某處購入上述咖啡,並通過淘寶、拼多多、京東等平臺的數家網店以及微信進行銷售,並宣稱該咖啡具有性保健功能,截至案發陳小兵共銷售上述咖啡2萬餘盒(次),涉案金額800餘萬元。目前案件已移送玉環市公安局進一步調查,現已刑拘涉案人員3人。

2019年9月-12月,仙居縣市場監管局會同仙居縣公安局,經前期偵查後,在浙江仙居、江蘇蘇州、吉林長白山等地實施統一收網行動,一舉搗毀在微信、抖音、淘寶上銷售有毒、有害減肥咖啡、糖果的犯罪團伙,此次行動共搗毀生產窩點3個、銷售窩點6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0人,查封生產設備6套、倉庫4個,查扣“妮娜燃脂咖啡”“啡美人纖咖啡”“瑪奇VC可可軟糖”“複合果蔬糖果”等成品5663箱、原料及包裝材料1026公斤,以及疑似西布曲明10餘斤,涉案金額6600餘萬元。經檢測,所有涉案產品中均含有國家禁止成分西布曲明。該案來自於仙居一位陳燕燕的電商,其主要通過微信、抖音、小紅書、淘寶銷售此類減肥咖啡,每包售價高達300-500元,經網絡技術、數據分析,查出了陳燕燕的上線為暫住江蘇的尹某和伍某,並鎖定了整個生產、銷售全鏈條犯罪團伙,該團伙生產基地位於吉林長白山,下線代理有15人,分佈全國11個省市。該團伙將生產的有毒有害食品銷往浙江、河南、北京、廣東等20餘個省市。目前,案件在進一步查辦中。

2019年11月中旬,三門縣市場監管局通過摸排,發現當事人奚夢穎在微信朋友圈銷售減肥咖啡,遂買樣抽檢,檢驗結果含有西布曲明。12月9日,該局在奚夢穎位於海遊街道港溪村南岙的倉庫內發現了Fast compact self-cultivation速型緊緻修身(下稱DS coffee)1261袋、壓片糖果1461粒、粉紅色膠囊291粒等。經抽樣檢測,上述產品均含有西布曲明。經查奚夢穎購進情況:2019年6月至9月初,從微信號為q**處購進DS coffee,共支付貨款24餘萬元;2019年9月7日開始,從微信號c**處購進DS coffee(系q**上家),共支付貨款41餘萬元;從微信號j**處購進壓片糖果,共支付貨款4250元;從微信號為k**處購進粉紅色膠囊,共支付貨款2000元。另查明,當事人主要下線有6個,其中三門2個、外地4個。奚夢穎銷售含有西布曲明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屬於經營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等相關規定,2019年12月13日,將該案移送三門縣公安局,同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該案已刑拘1人、取保候審2人,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本案是典型的生產添加藥品的有毒有害食品並通過微商銷售的案件。

案件警示:

涉案咖啡在非法添加他達拉非、西布曲明等藥品成分後,包裝標籤、說明書未明示含有藥品成分,消費者不能預防藥品產生的副作用,加之非法生產的該產品中含有的藥物不均勻,患有特殊疾病的消費者過量攝入可能導致身體損害,甚至導致死亡等嚴重後果。消費者不要輕信速效治病的食品或者其他保健品,尤其是食用後產生身體不適的要立即停用。面對當下流行的微信、抖音、陌陌、小紅書等社交平臺交易新模式,非法經營者為躲避打擊,聊天、要貨全部發生在社交平臺上,購貨全部通過微信、支付寶進行交易,貨物通過快遞或物流收寄,消費者要留意寄件人是否使用真實姓名或聯繫電話,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已的合法權益。

8.蘇某某等人銷售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15日,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聯合玉環市公安局對玉環市玉城街道石井小區30幢2單元4號店面房進行檢查,在店內查獲裝填茶粉容器三隻、白色紙包裝的“特效痛風茶”8包。經抽樣檢測,該“特效痛風茶”含有藥品地塞米松成分。

當事人店主蘇某某因患有痛風症,其在印度尼西亞的一位朋友于2019年4月送給他10盒(400粒)印尼野蜂膠囊,當事人在服用後感覺效果較好,便與其哥商量將該膠囊拆開裝入食品袋通過微信或店內銷售。蘇某某明知專業藥品效果不佳,在知道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將該膠囊製成茶粉對外銷售,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局依法將蘇某某、任某某等三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添加化學藥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警示:

地塞米松是一種人工合成的皮質類固醇藥品,屬處方藥,常用於風溼性疾病,某些皮膚病、嚴重過敏、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義膜性喉炎、腦水腫等疾病治療,但地塞米松使用也存在較多的注意事項、禁忌症、副作用,需經專業醫生確診評估後方可使用,且需嚴格限制劑量。涉案的這款“特效痛風茶”不但沒有註明藥物成分,而且對使用的劑量、禁忌事項都沒有說明,消費者不能預防藥品產生的副作用, 一旦濫用,後果不堪設想, 有病例顯示濫用地塞米松可能會導致器官衰竭死亡。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患病應到正規醫療機構就診,消費者不要輕信速效治病的社會上出現的“神藥”、特效藥,最終損害身體健康。

9.臨海市左岸廚房酒店有限公司銷售河豚魚、王蘭蘭銷售織紋螺案

案情簡介:

2019年2月,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檢查臨海市左岸廚房酒店有限公司,在點菜區魚缸內發現13條活河豚魚,經扣押後送檢,檢驗結論為暗紋東方魨的河豚魚,未檢出河豚毒素。經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崔某於1月份分兩次向海安縣某水產養殖有限公司購進同種河豚魚65斤,並由未取得宰殺處理河豚資質的廚師謝某負責宰殺烹飪。河豚活魚屬於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發佈的《關於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河豚魚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在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前,嚴禁任何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製作鮮河豚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臨海市局依法對當事人的該批河豚魚予以沒收,並沒收違法所得8976元、罰款100000元。

2019年8月28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檢查王蘭蘭在上盤鎮頭門港大橋所擺的攤位,發現疑似織紋螺1.4斤,後在其家中發現疑似織紋螺6.2斤。經抽樣送檢,確定為半褶織紋螺,是一類有毒生物。9月24日,王蘭蘭到臨海市公安局上盤派出所投案自首。王蘭蘭曾於2019年3月19日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臨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王蘭蘭在緩刑考驗期內,仍在銷售織紋螺,其明知系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仍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2019年11月6日,臨海市人民法院對王蘭蘭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撤銷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禁止當事人在刑法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案件警示:

河豚毒素為神經毒素,為自然界毒性最強的非蛋白物質之一,耐酸耐高溫,烹飪加工不被破壞,目前尚無特效解毒藥。市面上允許銷售的河豚魚應來源於經農業部備案並公佈的河豚魚源基地,且經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和中國漁業協會河豚魚分會審核通過的加工企業(名單附後)加工的包裝產品,而非活魚。織紋螺因其口味鮮美,頗受消費者青睞,但由於受河豚產卵或赤潮影響,其體內常含有河豚毒素。若食用含河豚毒素的河豚魚、織紋螺,會出現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狀,死亡率極高,消費者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要購買和食用,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銷售行為,請撥打12315進行舉報。

10.江錦未經許可經營奶粉案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8日,溫嶺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溫嶺市公安局檢查江錦開設的溫嶺市太平街道的奶粉經營點,現場有hipp(喜寶)、Aptamil(愛他美)兩類奶粉共計一千餘盒,貨值逾17萬元。經查,江錦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且經營的奶粉均無中文標籤。2019年6月17日,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對江錦作出行政處罰,處貨值金額十倍的罰款,罰款170萬元。

案件警示:

“洋奶粉”受到一些媽媽青睞,有些人有采購洋奶粉的渠道,就在微信朋友圈開始了“奶粉代購”生意。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十條明確將微商、代購、網絡直播納入市場主體範疇,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另外,國家對進口食品也有明確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本案的奶粉無任何中文標籤,不懂外文的消費者無法直接獲悉產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和生產批號等信息,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亦無法及時對接商家,奶粉質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寶寶食用,不得而知,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寶爸寶媽們在購買奶粉時一定要擦亮眼睛,多方瞭解,儘量選擇安全上更有保障的中文標籤奶粉。

防不胜防!台州市监部门2019年度典型案例大合集

三、市場秩序典型案件(共10件)

1.張鋮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8月1日,椒江局根據在查處教育培訓機構價格違法行為案件中多數教育培訓機構存在按照名單電話外撥推銷業務的行為,並發現某機構員工在網上以1500元價格兜售“6萬條椒江區小學初中數據電話”案源線索,聯合椒江公安分局成功查處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查獲包含學生姓名、學校、年級、聯繫方式等的個人信息六萬餘條。當事人張某作為教育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從歷年任職的各個教育培訓學校內以竊取、交換等方式非法獲取學生個人信息六萬餘條,並且將其用於線下交易與網絡銷售,查實交換1次,銷售2筆獲利1900元。目前,當事人張某因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繼續調查並追究刑事責任。據張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線索,椒江局順藤摸瓜,查處了3起教育機構購買、交換、銷售學生個人信息案件。

當事人A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14日以1700元的價格從張某處購得3萬條左右學生個人信息,經核實後發現數據質量較差後棄用。

當事人B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於2019年4月4日以700元的價格從張某處購得42128條學生個人信息,並根據張某處購得的信息招攬到兩名學生,學費共計4239元。

張某曾在當事人C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任職,離職後與當事人C達成交換學生個人信息的合意。2019年3月,當事人C提供給張某學生信息1556條,張某將其持有的部分學生個人信息複製至當事人C前臺電腦,後電腦系統故障導致上述學生數據丟失。

二、案件警示

本案既涉及到刑事案件,又涉及到行政案件,並且案件的查處在教育培訓行業內引起高度重視。2019年3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關於開展“守護消費”暨打擊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決定於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打擊消費領域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椒江區市場監管局深入開展“守護消費”暨打擊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執法行動,著眼重點行業,深挖案中案,強化行刑銜接,劍指校外培訓機構等領域亂象,取得階段性成效。共調查線索6條,立案查處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案件5件,其中移送公安機關1件,切實有效維護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通過該系列案件的成功查處,有力地震懾了消費領域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

2.浙江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鋼筋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7月15日,椒江局接到舉報人舉報,稱椒江一家物流有限公司貨場有鋼筋涉嫌無照經營和質量不合格。椒江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標示為“河北某特鋼有限公司、執行標準為GB/T1499.2-2018,型號為HRB400E”的鋼筋近1萬噸,共計金額近4000萬元,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相關營業執照。椒江局依法委託檢驗機構對上述鋼筋進行執法抽檢,經檢測結果顯示: 其中金相組織項目不符合GB/T1499.2-2018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共計不合格熱軋帶肋鋼筋重量為479.719噸。經過調查,上述熱軋帶肋鋼筋標示出品商均為河北某特鋼有限公司,執行標準為GB/T1499.2-2018,型號為HRB400E,規格覆蓋Ф8mm-Ф25mm。2019年11月1日,台州市椒江區價格認證中心對當事人經抽檢的不合格批次熱軋帶肋鋼筋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總價為167140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椒江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的熱軋帶肋鋼筋479.719噸,並處罰款292萬元。

二、案件警示

本案涉案物品為建築材料,較一般產品有其特殊性,其產品質量對建築工程的影響巨大,把好質量關是生產者、經營者應有之義務。一方面本案涉及不合格項目是金相組織,為新頒佈的項目,對生產者來說是一次工藝上的調整,也是質量上的突破;對使用者、經營者來說,也要切實關注所使用、所經營產品的標準情況,保證自己經營、使用的鋼材是符合最新標準的。另外,正是考慮不合格產品的危害性,本案在處罰之餘,緊密關注後續不合格產品的處理情況,一是把好拍賣關:依法設定有回收資質的機構及一部分保證金;二是把好回爐關,椒江局派出辦公室、監察室、辦案機構三方監督組趕赴拍得該批鋼材的廠家,監督其回爐處理。兩關相結合,確保該批次產品不流入市場,維護市場質量安全。

3.浙江跨世體育發展有限公司違法有獎銷售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19日,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測到微信公眾號“台州市智慧運動”推送的“黃巖區勞動南路999號跨世(萬豪)智慧體育生活館盛大啟幕全城限量始創VIP299席參與即享百萬豪禮+免費年卡+辦卡贏奔馳活動”信息,隨即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浙江跨世體育發展有限公司從2018年9月份開始在黃巖區勞動南路999號籌建“跨世(萬豪)智慧體育生活館”健身房。為了吸引顧客辦理健身會員卡,當事人策劃組織了“辦卡贏奔馳”砸金蛋方式的有獎銷售活動,對外宣稱“特等獎:奔馳smart”、“特等獎“送奔馳車”,並通過微信公眾號、宣傳單頁、樓宇視頻廣告、活動現場佈置等渠道宣傳“百萬豪禮”、“百萬金蛋大獎”、“百萬紅包大獎”、“百萬獎金”等,而該活動特等獎實際是奔馳smart使用權一年,活動所設獎品總價值也遠未達到百萬元。2019年2月14日,黃岩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125000元。

二、案件警示

有獎銷售是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一種常用手段。經營者通過有獎銷售,吸引消費者,可以增加市場交易,活躍市場競爭。但是有的經營者在有獎銷售過程中欺騙、誤導、不當誘惑消費者,也可能擾亂市場競爭機制,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當事人既想通過有獎銷售吸引消費者,又不想支付太高的促銷費用,對所設的特等獎種類不作明確清晰表述,對所設獎品總價值作不實表述,導致消費者無法實際獲得可以合理期待的獎勵,應當予以制止。

4.沈春紅傳銷系列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5月,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當事人沈某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在銷售某全息能量養生桶,宣稱此產品對36種病的人都可以受益,此全息能量養生桶對於提高免疫力、排毒、排溼,以患者的身份在朋友圈上傳播對子宮腺肌症、痛風、腦梗有顯著的效果,同時通過帶人到紹興聽課等形式,宣傳其產品的療效或者暗示其產品療效。同時,當事人沈某以獲得多層返利為目的,以可獲得多層返利為誘,通過推薦他人購買養生桶來發展下線,下線獲得相應級別後,再要求被髮展的下線人員推薦發展他人購桶繼續發展下線。當事人共發展下線223人(包括普通消費者),共計獲得返現113760元,其行為屬於《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所指的傳銷行為。2019年11月,路橋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13760元,罰款123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警示

本案系一起典型傳銷案件。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提高,養生健康的人群日益廣泛,當事人以中老年亞健康人群為主要消費對象,通過免費體驗的形式吸引消費者參與購買產品,利用虛假宣傳鼓吹產品功效,進行多層次傳銷發展下線從事養生桶銷售。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要正確樹立健康養生的意識,警惕以推介購買產品複利計酬的消費模式,避免陷入傳銷上當受騙。

5.黨某等人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1月12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臨海市公安局根據線索摸排組織收網行動,成功破獲黨某等多個團伙製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大案,搗毀四處本地製假窩點,追溯江蘇蘇州、淮安,浙江嘉興、杭州、金華、衢州及貴州貴陽等地摧毀售假網絡。其中黨某團伙從2018年8月份起以金六福、綿竹大麴、瀘州老窖、及部分散裝的低價酒作為原料酒,通過添加色素等加工後灌裝到“茅臺”、“五糧液”、“洋河”等酒瓶中,加貼標識、封裝成各種高檔酒進行高價銷售。截止目前,執法部門共搗毀生產窩點6個、貯藏倉庫11個、銷售窩點19個,刑拘28人,查扣假“茅臺”、“五糧液”、“洋河系列”(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劍南春”等知名品牌酒成品1400餘箱,大量商標標識、防偽標記、包裝盒、紙箱等原材料以及包裝機、封瓶機等製造假酒設備4套,扣押涉案運輸車輛6輛,涉案金額4000餘萬元。黨某、錢某、、謝某、朱某、羅某等多人因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受移送後臨海市公安局對上述移送人員予以立案調查。

二、案件警示

這是一起重大製售假冒侵權酒類系列案件。該系列案件涉案人員較多、產品涉及知名品牌較多、產品流通範圍較廣、涉案貨值巨大。此類案件的查辦,體現了行政執法部門和刑事司法部門聯合對食品安全領域假冒註冊商標違法犯罪行為打擊所取得的碩果,對食品安全領域內的商標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有力震懾作用。食品安全領域假冒侵權行為與群眾生活是息息相關的,廣大經營者應當做好主體監管責任的義務,履行好商品來源的把關工作。消費者在購買此類食品時,應當增強自我防範保護意識,儘量選擇正規店家消費。

6.台州某泵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5月24日,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存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等違法行為。同日,溫嶺局執法人員初步確認當事人違法行為並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一)當事人在未查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的情況下,於2017年年初以三萬元之價請他人安裝了一臺簡易升降機,後在上述簡易升降機未經檢驗的情況下,於2017年年初將上述簡易升降機投入使用至案發,用途是搬運其公司內的貨物。涉案的升降機屬於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管理的簡易升降機。2019年5月30日,當事人自行對上述簡易升降機進行拆除處理。

(二)當事人在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產的水泵的外包裝箱、內包裝箱、產品說明書、水泵泵頭、銘牌、電機蓋、風罩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標識。上述水泵均是用於銷往迪拜。至2019年5月24日案發,當事人共生產上述水泵25箱,每箱內有水泵2臺,共計水泵50臺,尚未銷售,即被扣押在案,計貨值750美元,即人民幣5174.475元。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溫嶺局決定如下: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處罰款44314元;3.沒收、銷燬侵權水泵50臺。

二、案件警示

本案中涉案水泵雖然是全部用於出口至迪拜,但涉案水泵的生產環節發生在我國領域內,該環節是後續所有行為的源頭,且我國和迪拜所屬的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均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被侵權企業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得到我國執法機構的保護。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有因為涉案水泵是全部用於出口就放鬆對該產品的監管。本案的成功查處,充分體現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保護涉外企業知識產權的決心和成效,有力維護了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形象。

7.楊某銷售不合格燃料油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9月,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匿名舉報,查處1起銷售不合格燃料油案。當事人楊某通過油罐車從外地運輸30.44噸燃料油到溫嶺,準備銷售給漁船,但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及產品合格證明。經檢測該批次燃料油運動粘度,硫含量和閃點項目均不符合標準要求,被判定不合格,溫嶺局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燃料油,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燃料油,沒收不合格的燃料油30.44噸,並處罰款132700元。

二、案件警示

這是一起典型的銷售不合格油品案件。該案的查辦,體現各執法部門資源共享、聯合協作,有力打擊了銷售劣質油違法行為。該類型油系石油加工後殘渣油,過高硫含量會引起金屬設備腐蝕、損壞及酸雨、空氣質量下降、大氣臭氧層破壞等環境汙染,危害人類健康,同時該油閃點底在運輸和船隻使用中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溫嶺海洋資源豐富,漁業發達,燃料油需求量較大,隨著《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及相關法規的出臺完善必將有效從源頭上遏制違法走私加工、運輸、銷售鏈條,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8.仙居縣數家火鍋店虛假宣傳系列案

案件簡介:

2019年1月15日至1月18日,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全省2019年“兩節”市場專項執法行動的要求,在全縣範圍內組織開展了火鍋類餐飲行業消費欺詐的專項整治行動,專項行動共突擊檢查了40多家“火鍋”類餐飲店,發現仙居縣好*火鍋店、仙居縣尚*餐飲店、仙居縣巷**火鍋店、仙居縣鄭*蟹煲店等20家餐飲店存在菜單菜名提供虛假信息的現象,例如標註“牛肉丸”的菜名,實際提供給顧客的是“牛肉味丸”,配料中不含有任何的牛肉成分,主要成份是豬肉等;又例如標註“蟹肉棒”的菜名,實際提供給顧客的是“蟹味棒”,配料中不含有蟹肉,主要成份是魚糜等。上述菜單標註沒有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真實、全面的信息,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上述20家火鍋類餐飲店按違法所得、違法時間、經營時間、規模等進行分類分批處罰。

案件警示:

本系列案是典型的破除行業“潛規則”案件。目前市場上餐飲行業競爭激烈,宣傳方式五花八門,為降低經營成本,經營者通過採購“仿生食品”代替“真材食料”並在菜單中虛假標註、以假充真的行為在火鍋店中普遍存在,已然成為一種行業“潛規則”,消費者對此類違法行為也是深惡痛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既是回應廣大消費者的呼聲,守護“舌尖上的中國”,同時也切實維護了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消費環境,更是一場普法教育行動。

9.張某龍、李某濤團伙製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食品(紅牛)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7月份以來,玉環市市場監管局在轄區內發現多起銷售假冒紅牛飲料案件,通過分析,認為多起案件背後應該同一團伙操盤,經過三個多月的調查排摸、有計劃有步驟實施“點水式”執法,同時利用掌握的企業註冊數據庫、商標數據庫等信息,研判這是一夥集生產、倉儲、運輸、銷售於一體的製假售假團伙。2019年9月、10月,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會同玉環市公安局組成的專案組,奔赴千里,前往河南漯河、河北邯鄲、天津等地,一舉端掉該製假售假窩點,抓獲該團伙成員9人。截止案發,該團伙製造銷售上述假冒紅牛飲料55000餘箱,涉案金額820餘萬元。目前案件已移送玉環市公安局,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2019年2月13日,天台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經查發現張某龍在未經核查相關商標註冊的情況下,於2019年1月26日從河南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購進一批外包裝上標有“ZHENGPIN紅牛”圖文的維生素強化飲料320箱,24罐/箱,進價為72元/箱,其於1月27日在接收上述到貨飲料後隨即銷往該縣坦頭和三合兩鎮的小食雜店,平均售價為90元/箱,經營額為28800元,共獲利1200元。2019年4月1日,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一條規定對其上述行為處以28800元罰款。

二、案情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山寨食品案件。很多經營戶缺乏對於商標侵權嚴重性和危害性的認識,法制意識薄弱甚至抱有僥倖心理,一味追求謀取利益而忽視對於商品進貨來源的嚴格審核與細緻查驗。製假售假團伙分工明確,有專人分別負責整體運營和法律規避,使用的標識近似,聯繫灌裝生產廠家、飲料罐製作商、紙箱製作商等並進行發貨,聯繫經銷商並進行銷售。通過本案,提醒消費者在購買相關飲料時注意甄別真假,如發現假冒飲料及時舉報。

10.玉環翀源健康諮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8月9日,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查獲玉環翀源健康諮詢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虛假宣傳案,現場扣押“日本納豆製品(膠囊)”205盒、場能健康器4臺,各種資料二十餘冊。

當事人以“免費體驗”為噱頭,吸引中老年人參加營銷活動。經營面積約100多平方米,共設置有101個免費體驗位置,一般一天有5場次,每場體驗人次約60人,一天共計300餘人次。當事人自2017年8月開始營業,以免費體驗為名、發放小禮品、介紹參加有禮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參加“免費體檢”活動,目的是向中老年人推銷場能健康器、日本納豆製品。於2018年6月17日到7月30日共計銷售日本納豆製品205盒、貨值104257元,銷售場能健康器銷售17臺,價款224000元。

該場能健康器為家電類電器產品,並非醫療器械。當事人利用產品說明書、上課講解、日常宣傳、體驗者療效分享等方式,對該產品的功能進行虛假宣傳。當事人在銷售納豆製品時,利用店內宣傳冊、上課講解、日常宣傳、體驗者療效分享、自身體會對比等手段,宣稱該產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壓等治療或保健功能。實際上上述納豆是普通食品,不具備治療和保健作用。

2019年7月17日,玉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罰如下:1、沒收涉案納豆製品;2、沒收違法所得22257元;3、處罰款2970000元。

二、案件警示:

各種針對老年人的騙局總是打著健康的旗號,對老年人渴望健康長壽的心理對症下藥,這一“免費體驗”行業一直以來是市場監管難題。因商家不直接宣傳產品具有“治療疾病”或者“包治百病”的作用,反而以傳授養生知識為主,夾雜一些尚無科學定論的理論,如本案中“第三循環系統理論”、“血液酸鹼理論”、“靜電磁場理論”,傳統通過暗訪拍攝、現場錄音等手段並不能很好的查獲案件違法線索。很多情況下,監管部門明知商家存在經營“貓膩”,儘管加強巡查頻率但監管成效不佳。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對於現在各式各樣的騙局,老年人只要記住,對於來路不明的醫生和專家,“不聽不看”,對於來路不明的保健藥,“不買不吃”。一旦發現可疑情況,發現財產可能遭遇損失,立即撥打12315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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