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市場監管局曝光十起典型案例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黔西南州市場監管系統工作人員堅守崗位,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嚴查違法銷售野生動物、嚴查違法銷售偽劣防控用品、嚴查藥械抬價、嚴控市場秩序穩價供應、推進復工復產、服務經濟發展。當前,仍處於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阻擊戰的關鍵期,防控形勢依然嚴峻,黔西南州市場監管系統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堅決維護市場秩序,對破壞疫情防控大局的違法行為嚴查快打重罰、堅決零容忍,依法從嚴從重查處了一批案件,現將近期查處的部分違法案例予以曝光。

黔西南州市場監管局曝光十起典型案例

一、普安縣某藥店在經營過程中哄抬物價,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經營過期、標註虛假信息N95以實物進行虛假宣傳的口罩案

2020年1月 27 日,普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新浪博主”反應的情況對某藥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經營有“一次性使用口罩”及“飛翔牌防霾防護口罩(隨棄式N95)”,經查,“一次性使用口罩”進貨單價為0.5元/個,銷售價格為2元/個,“飛翔牌防霾防護口罩”進貨單價為10元/個,銷售價格為20元/個,且超過保質期限,以上2種產品是該店質量負責人通過微信進行購買,均未能提供購進票據、合格證明文件及其它相關資質。2月14日,普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藥店作出罰款244472.50元的行政處罰。

二、興義市某公司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1月27日,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興義市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從當地勞保用品批發部購進3M等普通防顆粒物口罩(包裝標註生產公司為3M中國有限公司),冒充醫用口罩批發銷售給部分藥店、診所及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5條之規定,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普安縣某藥房在經營過程中哄抬物價、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案

2020年02月 07 日,普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民調中心辦理函反映普安縣某藥房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的行為依法對其開展突擊檢查,經調查核實:該藥房銷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生產企業: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是該店經營者通過微信購進,購進價0.5元/個,銷售價為1.8元,該產品經與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聲明函進行對比,不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當事人構成在經營口罩過程中哄抬物價、經營的醫療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普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2月19日對該藥房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罰款41820元的行政處罰。

四、張某經營不能提供檢驗報告的一次性口罩案

2月11日,貞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永豐分局接到舉報稱張某在微信上銷售無相關手續的口罩,貞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永豐分局立即展開調查,經查實,張某經營不能提供檢驗報告的一次性口罩的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貞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2月11日對張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罰款人民幣11250元的行政處罰。

五、貴州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使用無檢定合格印的計量器具案

2020年2月 6 日,普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市民電話舉報對某公司使用的電子地上衡開展突擊檢查,該公司1號出豬臺電子地上衡自安裝投入使用以來,未申請過具有資質的單位對在用電子地上衡進行計量檢定,在用1號出豬臺電子地上衡無有效檢定合格印,該臺電子地上衡用於作為出售生豬結算的依據,其行為已違反《貴州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使用計量器具不得使用無檢定合格印、合格證或者超檢定週期的計量器具,偽造或者破壞計量檢定印、檢定證的規定,構成使用無檢定合格印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普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2月19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晴隆縣某中西藥公司經營藥品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2月11日,晴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蓮城鎮南街某中西藥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的葫蘆爸強力枇杷露(生產企業:廣西維威製藥有限公司)及蜀中藿香正氣水(生產企業:四川依科製藥有限公司)未標示價格標籤或任何商品標價籤,當事人對銷售的藥品未明碼標價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晴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2月27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該藥業公司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貞豐縣某食品店經營條件發生改變,未按規定處理案

2020年2月3日貞豐縣開展疫情期間監督檢查中,檢查出該食品店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遂下達責令整改,限期於2月9日前完善經營條件並達到食品安全要求。2月10日,執法人員進行復查時,發現該食品店未落實整改,未完善經營條件並達到食品安全要求,三防設施仍然不齊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貞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2月17日對該食品店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貞豐縣者相鎮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貞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2020年2月12日開展疫情期間日常監督檢查中,檢查出該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雀巢咖啡伴侶1瓶及帥氏鄉巴佬蛋2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貞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2月19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該超市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安龍縣某藥店涉嫌哄抬價格、銷售無合格證明文件的口罩案

2020年2月12日、2月13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接到黔西南州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對安龍縣某藥店銷售的口罩價格及質量投訴單兩份。經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藥店及投訴舉報人進行調查核實,該藥店未能提供銷售口罩的購進票據及合格證明文件。並於2020年1月25日、2月9日、2月11日分別對銷售的口罩進行提價,投訴人在其店內購買的口罩每個單價分別為2元、2.5元、3元。該藥店哄抬價格、銷售無合格證明文件口罩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月24日對該藥店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罰款37700元的行政處罰。

十、興仁市某食品便利店從事食品經營進貨時未查驗供貨方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及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案

2020 年 2 月 11 日,興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職權對某食品便利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購進“老乾媽風味腐乳”、“九味佳老陳醋”、“保寧香醋”以及“保寧黃豆醬油”等食品進行銷售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也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興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 年2月28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該食品便利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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