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檢察院存疑不批捕,被起訴的可能性還大嗎?

Wayne82171126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簡要介紹一下刑事案件中批捕的要求,就是達到什麼標準才能進行批捕。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的條件主要有三個。

1、犯罪事實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

2、可能對嫌疑人、被告人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並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存在逮捕的必要。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不符合逮捕條件,後面將可能面臨什麼情況?

刑事案件分違三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也就是說不符合逮捕條件,不進行逮捕並不一定就代表著是無罪的,不不代表著就一定不會進行起訴。

後面面臨起訴的可能性還是很大,也即可能會出現下面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追訴標準,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第二種情況,就是作出不起訴決定,而不起訴決定會分為三種情況。也即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1.關於法定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

2.酌定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關於證據不足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處理。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廣州張律


就以我親自辦理的一個當事人涉嫌通過汽車運毒的案件為例。

林某輝在廣西玉林一個酒店裡工作,與妻子兩地分居,有一個兩歲多的兒子。

某天,林某輝接到妻子電話,說兒子燒得很重,在醫院打點滴呢。按照林某輝的說法,老來得子,心急如焚,急急忙忙就開車回來。

途經某路段時,公安在設卡查車,林某輝下車配合檢查,然後從他的車尾箱裡發現一個包裹,裡面有一個透明塑料袋,袋裡大大小小裝著好幾包毒品。經過鑑定,是冰毒來的,重量達到2kg。

由於當時車上只有他一個人,並且是在車尾箱隱蔽處發現毒品,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推定林某輝知道車上有毒品的,於是公安毫不猶豫的把他送看守所了。

在接受審訊時候,林某輝是做無罪辯解的,聲稱他不知道車上有毒品。同時又聲稱,案發前幾天,一個叫"黑鬼明"的人來廣西找他玩,並且是在他工作的酒店開房,他把車借給"黑鬼明"用了好幾天,懷疑這些毒品是"黑鬼明"放在在車上的。

我與公安溝通過程中瞭解到,公安根據林某輝的辯解,調取酒店的開房記錄及監控,確實有一個這樣的人在酒店裡住,也核實了在那段時間,"黑鬼明"確實頻繁使用了他的車。

這是利好的消息,可是糟糕的在後頭,公安也調取了林某輝的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卡流水,發現:

1.在回來期間,林某輝與"黑鬼明"有好幾次通話記錄。

2.在回來前,"黑鬼明"轉了一萬塊給林某輝。

3."黑鬼明"有販賣毒品的前科,是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事發時,這傢伙關機,消失了。

根據這些新發現,任何一個正常的人都會懷疑林某輝夥同"黑鬼明"在運輸毒品,那一萬塊就是運輸毒品的報酬。

根據這些新發現,林某輝的辯解是他這個人喜歡賭錢,妻子也沒怎麼工作,因此沒什麼積蓄,這一萬塊是向"黑鬼明"借來給兒子看病,以備不時之需的。

對於那些通話記錄,因為他與"黑鬼明"是朋友,所以就存在好幾次通話了,"黑鬼明"在在電話裡開導他,叫他不用擔心兒子,叫他小心開車,問他到了目的地沒有。

對於林某輝的辯解,公安是一個標點符號都不信的,毫不猶豫的送檢察院呈捕了,可是檢察官卻慎重多了,提審了林某輝一次,與林某輝進行了一次深入的交談,雖然也覺得林某輝極其可能在運輸毒品,但也無法排除林某輝不知道車尾箱裡面有毒品的可能性,在第三十七天下午,檢察官基於疑罪從無的考慮,還是把林某輝放了。

這個案件中,雖然林某輝以不批准逮捕的方式釋放了,但是他是極其危險的,分分鐘可能重新進去。

為什麼呢?

運輸毒品(冰毒)2kg,直接實施者,在司法實務中,屬於主犯,正常情況下,要麼死緩,要麼無期,沒有第三條路可以選。

這麼重大的案件,又是毒品案件,公安是不會善罷甘休的,會繼續查下去的。

1.如果公安抓到"黑鬼明"了,"黑鬼明"說林某輝就是在運輸毒品,那一萬塊就是報酬,那麼林某輝就要重新進去了。

2.如果公安調到林某輝拿著這包毒品放車尾箱的視頻或者有人看到林某輝把這包毒品放車尾箱的目擊證人,估計也是要重新進去的。

3.如果公安通過技術手段,監聽到林某輝後來又與"黑鬼明"聯繫的通話內容,裡面說到運輸毒品的事情,估計也是要重新進去的。

4.這個案件中,公安肯定會提取了林某輝的指紋之類的生物成份,並且積極的與毒品包裝上的生物成份進行比對,之所以不批准逮捕,肯定是還沒有在毒品包裝上找到林某輝的指紋之類的,但公安未必會放棄的,如果重新檢測,發現了指紋之類的東西,估計也是要重新進去的。

總之,林某輝這一輩子都是戰戰兢兢,忐忑不安了。

說到這裡,應該知道答案了吧,會不會起訴:

第一步要看公安或檢察官會不會繼續補充偵查,如果沒有補充偵查,估計就沒事了;

第二步,如果補充偵查,接著就要看公安或檢察官有沒有找到新證據,把之前的合理懷疑給排除了,如果沒有新發現或者新發現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估計也是沒事的;

第三步,如果有新發現,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那意味著符合定罪標準了,如果從犯、賠錢+諒解、數額不大之類的,可以認為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可以據此此與檢察官溝通,爭取相對不起訴。如果檢察官不起訴的,估計也是沒事了;如果提起公訴了,那就只能法庭見了。

相對不起訴比較常見於故意傷害、詐騙之類的案件裡,在毒品類案件裡,很少相對不起訴,因為國家重典治毒,同時刑法規定不論數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毒辯律師王如僧


第一,存疑不捕,只是檢察院審查逮捕過程中,發現證據不足丶事實不清,不代表無犯罪嫌疑。

第二,不捕,卷宗流轉到公安等偵查部門後,通常會取保侯審,繼續偵查取證

第三,因為辦案單位處突丶巡邏丶安保丶專項行動等,忙不贏全面取證,而報捕時間又管得,只能先履行程序。爾後,會全力以赴,緊鑼密鼓,依法取證。

第四,十八以來,公安隊伍的民警,人人都能踐行16字總方針,不忘初心丶牢記使命,全力履行打丶防丶管丶控丶服職責。如果經審查全案事實丶證據,找不到新證據,仍無二次報捕條件,對嫌疑人而言是有利的。

第五,經過退回補偵後,通常會直接報訴。如再經兩次退偵,檢察院認為仍迖不到起訴條件,會依法撒案等。


張姓師


存疑不捕,如果公安機關沒有補充新的證據使案件達到證據確實充分,那麼審查起訴仍然是證據不足,達不到起訴標準。


阿洋哥


證據不足決定不批准逮捕,主要看提綱上表述的原因。一般來說,沒有證據證明主觀故意,不起訴的可能性大;其他的表述很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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