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內江法院

“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強行拉拽行駛中客車方向盤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樊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出嫁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受保障——古某某訴內江市市中區白馬鎮某村某社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三、未經許可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店招構成侵權——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訴內江大潤發公司商標權侵權案


四、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侵犯他人名譽要擔責——張某某、威遠某運業有限公司訴晏某某名譽權侵權案


五、利用合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被判合同詐騙罪——李某俊合同詐騙案


六、簽訂虛假陰陽合同、實施“套路貸”伴生多項罪名——黃小龍等11人詐騙、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


七、壟斷物流運輸、強迫交易——曹雲等12人強迫交易案


八、政府主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彰顯法治政府公信力——成都漢邦穗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合同糾紛案


九、依法支持環境監管部門嚴格執法和合理裁量行為——資中縣某公司不服原內江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十、接受微信指令代取毒品包裹被判非法持有毒品罪——蔡阿軍非法持有毒品案


01


強行拉拽行駛中客車方向盤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樊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3日13時許,被告人樊某某及其家人在內江市市中區內宜高速公路白馬收費站處上車,搭乘內江至凌家的中型客運班車,車內司乘人員共7人。當車行駛至省道308線白馬加汽站附近時,樊某某與售票員劉某因是否退還上次乘車時多收取的2元車費而發生爭執。為達到退費的目的,被告人樊某某情緒激動,衝到駕駛區域,用力拉拽正在正常駕駛客車駕駛員的方向盤,導致客車失控偏離行駛路線,迫使駕駛員緊急剎車,將車停靠於公路邊。車停穩後,樊某某仍坐在駕駛區域,阻止行車。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某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樊某某的犯罪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應對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樊某某犯罪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系初犯,酌情從輕處罰。樊某某在案發時雖然有報警行為,但其報警的目的是為了讓警察解決其與售票員的糾紛,並非認識到自己有違法犯罪行為而主動投案自首,故樊某某不構成自首。法院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具有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屬於犯罪情節較輕的情形,不宜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樊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義】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後,全國各地屢屢爆出“車鬧”事件,引起廣泛關注。乘客肆意辱罵、毆打公交司機、搶奪方向盤的“車鬧”行為,既妨害交通秩序,又嚴重威脅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本案就是一起乘客搶奪客車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樊某某因2元車費與客車司機發生爭執,進而拉拽方向盤導致客車失控偏離行駛路線,使公共交通處於危險狀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通過判決依法懲治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車鬧”行為,一方面可以震懾漠視規則、法律意識淡薄的違法者,預防、規制對行駛中的公交車司機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對社會公眾起到了教育作用,引導他們自覺維護公共安全,做規則的“守護者”。


02


出嫁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受保障——古某某訴內江市市中區白馬鎮某村某社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基本案情】


古某某原系內江市市中區白馬鎮某村某社村民,所在家庭戶承包了白馬鎮某村某社的土地,承包期限為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古某某在2000年4月27日與龍某某結婚後,將戶籍遷至龍某某的戶籍所在地白馬鎮白塔村4社,且未取得承包地。內江市市中區白馬鎮某村某社在內遂路修建時,土地被徵用,通過社員大會討論決定,戶口遷出人員的土地均歸為集體所有,統一分配。2016年11月25日,該社向每位社員發放過境高速公路徵地補償費6,732元,但未向古某某發放該筆款項。該社稱,古某某的戶口在很多年前就已經遷出本社,經本社全體社員討論決定,戶口遷出人員的承包地都應收回,劃給本社新增人員,且戶口遷出人員都不參與徵地補償費分配。古某某向鄉鎮政府及區縣各部門反映,要求解決未果,遂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承包的土地尚在承包期內,原告依法享有被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原告對被告的徵地補償費依法享有與其他社員同等的分配權利。被告於2016年11月25日向其他每位社員發放過境高速公路徵地補償費6,732元,但未向原告發放該筆款項,侵犯了原告的該項權利。故判決被告市中區白馬鎮某村某社向原告支付徵地補償費6,732元。


【典型意義】


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應受到保障。本案中,古某某出嫁後戶口已遷出所在社,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所在社全體社員討論作出的收回原告承包地,不允許其參與徵地補償款分配的決定,侵犯了古某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相應財產權利。法院通過判決既保障了農村出嫁女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農村基層組織的和諧穩定,同時開展以案釋法,在判決後向該村社幹部和群眾講解有關農村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規定,促使當地群眾擯棄“重男輕女”的錯誤思想,樹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從源頭上減少該類糾紛的發生。


03


未經許可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店招構成侵權——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訴內江大潤發公司商標權侵權案


【基本案情】


原告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是第5091186號“大潤發”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被告內江大潤發公司在其店內外招牌、廣告、裝潢、購物袋等處均使用“內江大潤發”字樣,其外部店招雖名為“內江大潤發”,但“內江”二字較“大潤發”三字顯著更小,區別明顯,突出使用了“大潤發”三個字樣,其店內部分招牌、廣告、裝潢也存在或突出使用或單獨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大潤發”字樣。內江大潤發中心街分店使用“大潤發”字樣的情況與內江大潤發公司的使用情況類似。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遂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內江大潤發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主要提供商場、超市服務,與涉案“大潤發”註冊商標第35類推銷(替他人)是同類服務,其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大潤發”相同的商標標識,已經構成對康成投資公司“大潤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作為經營同類業務的競爭者,內江大潤發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康成投資公司已經註冊使用的訟爭商標相同的字號,主觀上攀附訟爭商標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意圖十分明顯。而基於訟爭商標的知名度,內江大潤發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的名稱即使規範使用,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使用“大潤發”字號的企業與康成投資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的混淆和誤認,故內江大潤發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將“大潤發”作為字號使用的行為同樣構成對康成投資公司的不正當競爭,遂依法判決內江市大潤發公司、內江大潤發中心街分店立即停止對原告康成投資公司享有的第5091186 號“大潤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行為,停止在店內裝潢、購物袋等服務用品上使用“大潤發”字樣等;停止在名稱中使用含有“大潤發”的字號;賠償康成投資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等。


【典型意義】


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是法院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法院通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營造產權保護的良好法治環境,提高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司法水平,有利於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本案中,內江大潤發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康成投資公司已經註冊使用的訟爭商標相同的字號,主觀上攀附訟爭商標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意圖十分明顯,客觀上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避輕就重”傍名牌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該案的裁判結果充分體現了法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營造公平競爭營商環境的堅定決心。


04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侵犯他人名譽要擔責——張某某、威遠某運業有限公司訴晏某某名譽權侵權案


【基本案情】


被告晏某某曾系原告威遠某運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原告張某某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10日,被告到原告公司協商退股事宜時與原告張某某發生了口角爭執,經威遠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二原告退還被告入股款13萬餘。後被告通過抖音短視頻平臺以暱稱“可可”發佈侵害二原告名譽權抖音作品6件,其中視頻2段、圖片4張。有2張圖片上配有文字侮辱、詛咒性語言。法院受理後被告已將抖音作品刪除。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派出所對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的退股糾紛進行調解後,本應化解矛盾,迴歸正常生活,但被告還對此事耿耿於懷,在抖音短視頻上發佈帶有明顯侮辱、誹謗性的言論。該言論超過了言論自由表達的合理限度,主觀具有過錯,確實損害二原告的名譽,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但由於被告的抖音短視頻無人點贊,事後也已刪除作品,對二原告沒有產生及其惡劣的影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晏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抖音短視頻等網絡媒體或報紙等紙質媒體上向原告威遠某運業有限公司、張某某賠禮道歉、澄清事實,持續時間為連續十日;駁回原告威遠某運業有限公司、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網絡使用者應該依法、合理使用互聯網,讓網絡新興媒體成為傳遞正能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陣地。利用互聯網傳播國家法律禁止的有害信息或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5


利用合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被判合同詐騙罪——李某俊合同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2日,李韜(另案處理)在網上獲知被害人魏某某有一輛二手雪佛蘭科魯茲轎車要出售後,假冒中介與被害人聯繫購車事宜。被告人李某俊與李韜合謀,由李某俊冒充買車人,在雙方未就買賣合同權利義務及購車合同內容進行詳細商議的情況下,確定以37800元的價格向被害人購買車輛,三人到內江市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被告人李某俊支付了購車定金,被害人魏某某經李某俊二人催促,在沒有認真看清合同內容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後被告人李某俊藉口辦理過戶手續將車開走,李韜假意配合被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後經公安機關多次聯繫被告人李某俊,要求其將車開回內江,被告人李某俊均以車輛需檢測為由未將車開回,並將車上戶在自己名下。隨後,被告人李某俊與李韜以24800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經營二手車買賣的董某某,被告人李某俊分得贓款5000元,其餘贓款由李韜分得。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俊夥同李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到案後,被告人李某俊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俊的親屬退賠了被害人全部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俊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並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買賣是一種普遍的民事合同關係,正常的民事合同關係受法律保護,但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的行為時有發生。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之間的界限往往難以把握,正確界定合法合同行為和合同詐騙行為,並對合同詐騙行為進行懲罰,既有利於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法治營商環境,又能保護市場主體財產安全,提升市場主體安全感。本案中,李某俊夥同李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依法嚴懲李某俊實施合同詐騙的行為,既保障了被害人的財產安全,也促進了市場健康發展,為內江打造良好營商環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06


簽訂虛假陰陽合同、實施“套路貸”伴生多項罪名——黃小龍等11人詐騙、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黃小龍、範超、代軍為牟取不法利益,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向被害人劉沅林放貸。黃小龍向劉沅林累計放貸78.79萬元,夥同被告人鄧維利哄騙劉沅林出具借條或製造銀行轉賬記錄共153萬元,偽造出劉沅林取得全部借款的假象,騙取劉沅林及其父母還款共182.898萬元,黃小龍等人非法獲利104.108萬元;範超向劉沅林放貸16萬元,哄騙劉沅林出具104.8萬元的借條,通過製造銀行轉賬記錄,偽造出劉沅林取得全部借款的假象;劉沅林因身陷“套路貸”急需資金,又向代軍借款。代軍得知劉沅林被黃小龍、範超等人控制後,藉機找到劉沅林商談還錢事宜未果,就以產生了“利息”“逾期費”為由,強迫劉沅林簽訂7萬元的借條。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小龍、範超、代軍等十一名被告人為牟取經濟利益,相對固定地糾集在一起,分別夥同他人以民間借貸為幌子,誘騙被害人簽訂陰陽借款合同,先行扣除利息和費用(俗稱“砍頭息”)後放貸,在被害人不能要求還款時,哄騙被害人通過“以新貸還舊貸”或簽訂將高額利息和違約金計算在內的新借款合同,並通過銀行流水反覆轉賬,製造真實借款的假象,當被害人仍不能還款時,或以虛假的借款合同騙取被害人近親屬還款,或採用長時間貼身跟隨、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方式追款,或採用滋擾被害人近親屬、毆打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犯罪,遂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黃小龍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鄧維利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範超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代軍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其餘七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四年至八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退賠被害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黃小龍、鄧維利不服,向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以個人借貸或小額貸款公司等名義對外放貸,利用被害人急需資金的心理,誘騙被害人簽訂遠高於借款本金的陰陽合同,肆意製造違約,在被害人不能按要求還款時進一步讓被害人“以新貸還舊貸”或將鉅額利息、違約金等費用作為借款本金簽訂虛假借款合同,並製造相應銀行流水痕跡,將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表面合法化,一步步將被害人的“債務”不斷壘高。“套路貸”往往伴隨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點之一。

該類犯罪的頻繁發生,也反映出民間借貸市場有待進一步規範,人民群眾的防騙、維權法律意識還較為淡薄,需進一步加強法律宣傳,普及金融借貸知識,引導人民群眾需要借貸時選擇正規金融機構,當人身和財產遭受不法侵害時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人民法院秉持對“套路貸”違法犯罪“零容忍”,從嚴懲處犯罪分子,充分適用附加財產刑,“打財斷血”,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犯罪的經濟基礎。同時法院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努力共同構建合法、規範、有序的社會、金融秩序,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07


壟斷物流運輸、強迫交易——曹雲等12人強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以來,以被告人曹云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獨攬在威遠縣開採頁岩氣的石油公司運輸貨物業務,通過多次堵路、攔截、打砸車輛,毆打司機、恐嚇貨主和物流公司老闆等方式,逼迫內江翔源物流有限公司、威遠縣新亮劍物流有限公司、雙流縣茗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成都某誠物流有限公司退出承攬的相關運輸業務,最終成功迫使三家運輸公司退出,相關運輸業務被曹雲的公司接替。此外,2011年至2017年案發,曹雲還夥同被告人廖連洪、陸其江等人以威遠縣茂園倉儲有限公司名義,非法佔用聯合村、雙柏村土地158.818畝(耕地90.2畝)修建房屋、彩鋼棚等,致使耕地嚴重破壞,不適宜耕作。在審判過程中,曹雲親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1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雲、陳仕書、劉偉等12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犯罪而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且實施了三起以上強迫交易犯罪,是犯罪集團。被告人曹雲起組織、領導作用,是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團對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他參與者按其所參與的罪行進行處罰。被告人曹雲犯強迫交易罪、非法佔有農用地罪,數罪併罰,判處曹雲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被告人陳仕書等其他11名犯罪集團成員犯強迫交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至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不等的刑罰。該集團之外被告人廖連洪、朱勇、陸其江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不等的刑罰。對被告人曹雲等犯強迫交易罪的違法所得以及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違法所得八十萬元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本案系惡勢力犯罪集團壟斷物流運輸領域強迫交易的典型案例。隨著現代物流運輸的蓬勃發展,惡勢力集團為獨攬當地物流業務,往往通過打砸、威脅滋擾等暴力手段惡意打壓競爭對手,成為壟斷物流運輸行業的毒瘤,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我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重點之一。本案中,曹雲惡勢力集團通過滋擾、威脅、毆打駕駛員等手段打壓其他物流運輸公司,以獨攬當地石油公司的物流業務,是典型的壟斷物流運輸行業的惡勢力。法院依法嚴懲以曹云為首的惡勢力團伙,體現了嚴厲打擊各類行業領域黑惡勢力的決心,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造和諧營商環境。


08


政府主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彰顯法治政府公信力——成都漢邦穗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成都漢邦穗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對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強制執行。經指定,本案由威遠縣人民法院執行。


【裁判結果】


威遠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向被執行人青白江區政府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採取了必要的強制執行措施。青白江區政府主動與漢邦穗豐實業公司協商,最終在法院的積極調解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協商確定欠款數額33608.8萬元,青白江區政府於2017年11月20日前償還1.5億元,並確定了付清剩餘欠款的期限。後青白江區政府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支付了全部案款。


【典型意義】


在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過程中,政府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重合同、守信用”,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構建法治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而鼓勵、支持、引導民營企業合法維權,保障民營企業及經營者勝訴權是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防範、化解各類矛盾風險的有效途徑。本案中,法院平等保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因案施策開展執行工作,統籌考量當前民營企業和基層政府面臨的現實問題,在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促成有關各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同時,政府積極踐諾,推動執行糾紛得到實質化解,保障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共同打造了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09


依法支持環境監管部門嚴格執法和合理裁量行為——資中縣某公司不服原內江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基本案情】

資中縣某公司位於沱江流域,其廢水總排口距離對口灘飲用水源取水口8.79公里,被確定為內江市廢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四川省水環境重點排汙單位。2018年3月4日,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汙染防治強化督查組會同內江市環境執法支隊對該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位於廢水總排汙口的在線監測設備沒有按照每兩小時一次開展自動取樣監測採集數據,取樣泵損壞已不能正常使用,固定採樣管道不能採樣,在線監測設備已不能實時監控該公司排放廢水的水質情況,自動監控所測數據明顯失真,在線監測設備已不能正常運行。經查閱還發現在線監測設備上2018年3月2日外排廢水在線監測數據顯示COD超標。當日,資中縣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對該公司總排口排放的廢水進行採樣,水樣經自貢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後,水質監測結果為化學需氧量、總磷的排放濃度分別超過《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27631-2011)表2中直接排放限值的1.61倍、1.05倍。

2018年3月6日至5月10日,原內江市環境保護局分別作出《限制生產決定書》《環境行政處罰立案決定書》《環境行政處罰告知書》,並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2018年7月17日,原內江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作出罰款70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處罰決定,遂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公司對自動監測設備出現的異常情況持放任的態度,其行為構成以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原內江市環境保護局屬依法設立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的法定職權,該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對原告公司進行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公司在被處罰後12個月內再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屬於屢罰屢犯的從重情形,且該公司所排放水汙染物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總磷的排放濃度分別超過排放限值1.61倍、1.05倍,非一般性超標。鑑於該公司配合執法,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原內江市環境保護局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在自由裁量的範圍內,對該公司作出罰款70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過罰相當。遂依法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關係國家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近年來,四川省扛起長江經濟帶“上游生態責任”,把建設長江上游生態屏障、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放在生態文明建設首要位置,堅持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始終保持生態環境執法高壓態勢,堅決對環境違法行為嚴懲重罰,實行“零容忍”。

沱江作為長江上游的重要支流,因沿江企業違規排放汙染物現象,曾一度時期使其成為四川省汙染最嚴重的河流。本案事發於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區範圍內的沱江地帶,關係到民生民利的飲用水源保護,系破壞沱江生態資源的典型案件。環保部門深入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對以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放任超標廢水排入的行為,認定違法,並依法嚴懲,促進企業積極進行生態環境修復。法院支持環境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於切實改善沱江流域水環境質量,震攝潛在的破壞環境資源安全行為,全力推進“長江經濟帶”的發展,服務國家大局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10

接受微信指令代取毒品包裹被判非法持有毒品罪——蔡阿軍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蔡阿軍通過微信認識他人,受其邀約至昆明,在其安排下取得一張手機電話卡後,於4月29日購買了昆明到重慶的車票至隆昌。5月4日,被告人蔡阿軍為獲得他人許諾的2500元報酬,接受指派,按照微信指令,前往隆昌市金鵝鎮昌達街110號韻達快遞營業部,代收件人接收包裹後,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在該代收的包裹內查獲三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劑共淨重1908.1克,經鑑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別為13.61%,14.17%,14.25%。蔡阿軍被擋獲後,配合公安機關,繼續聯繫,進行後續交接,將受張某某安排前來的呂某、楊某某二人抓獲。


【裁判結果】


被告人蔡阿軍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代他人接收甲基苯丙胺片劑共淨重1908.1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數量大。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蔡阿軍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蔡阿軍犯運輸毒品罪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在案證據證明蔡阿軍系他人安排代取包裹,現有證據不能夠充分證實安排蔡阿軍之人與蔡阿軍具有共同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意思聯絡,應認定蔡阿軍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蔡阿軍系初犯、偶犯,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具有立功意願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蔡阿軍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三萬元,並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二部手機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與物流行業迅猛發展,利用“互聯網+物流”模式成為毒品販運主渠道。本案中蔡阿軍受利益誘惑,通過微信認識在販毒人員,並通過對方的微信聯絡、安排,發出指令,在對方安排下代收裝有毒品的包裹。結合微信聊天記錄,不合理的高額報酬及其明知受人指使所代取包裹系違禁品仍然代收包裹,其已經完成包裹收取,並已實際持有,故蔡阿軍對上述毒品具有主觀上的持有故意,蔡阿軍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通過“互聯網+物流”模式僱傭他人通過快遞渠道進行的毒品販運活動,具有隱蔽性和廣泛性,大大加快毒品流通,社會危害性極大,人民法院對蔡阿軍依法判處刑罰,體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的堅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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