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也有期限,超期不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法律設定了一定的起訴期限,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法律規定明確了起訴期限,如果知道起訴事由後應該在六個月內起訴。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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