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呆!男子謊稱要辦房產證,法院解封房產後,他轉手賣了

都市新聞記者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3月9日,開陽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遠程公開審判並當庭宣判一起拒執罪案件,被告人郭某騙取法院信任,以辦房產證為名,申請解凍房屋,轉手卻將房屋賣掉。被告人郭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驚呆!男子謊稱要辦房產證,法院解封房產後,他轉手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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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王某超、郭某、孔某友與王某友、盧某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案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王某友醫療費等損失61000元、賠償盧某豔醫療費等損失37149.7元。判決生效後,三被告人拒不履行義務,王某友、盧某豔遂向開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郭某名下一房屋。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郭某與王某友、盧某豔達成和解協議,和解當日郭某即向二人給付部分款項。隨後,被告人郭某以辦理房產證為由,申請解封房產,後法院依法將郭某的房屋解封,並責令其在餘款付清之前不得處置房屋。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郭某以542800元將房屋出售給牆某某與車某某,未履行給付剩餘款項義務,致使人民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對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當庭作出上述判決。法官說法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不僅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且嚴重影響社會誠信體系。對於採用各種形式逃避或者抵抗法院執行的,法院可以對其採取執行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措施,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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