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房產歸屬,不履行起訴開發商有用嗎?


夫妻約定房產歸屬,不履行起訴開發商有用嗎?

案情回顧:

原告劉某與被告之一於某系夫妻關係。劉某與於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2018年3月23日)簽訂一份協議書,具體內容為:劉某(甲)與於某(乙)在婚後取得房產共三套,分別為:坐落於北京市懷柔區駙馬莊園小區某房產;坐落於北京市懷柔區楊家園新樓某房產;坐落於北京市懷柔區於家園一區某號房產,上述三處房產所有權全部歸甲方一人所有,屬甲方個人財產,與乙方無關。如上述房產達到辦理產權登記條件,乙方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甲、乙雙方共有楊家園小區門臉房一處歸甲方個人所有,與乙方無關(待上述門臉房達到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乙方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手續)……。2019年8月20日,原告劉某將於某、萬通公司(案涉房屋開發商)、楊家園村委會(案涉房屋原土地所有權人)訴至法院。

訴求:

1.判令被告楊家園村委會協助原告將於家園一區某房屋的大票變更到原告劉某名下;2.判令三被告協助原告將楊家園新樓某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變更到原告劉某名下;3.判令三被告協助原告按照商品房回遷政策辦理選房等手續。

一審判決:

一、被告於某協助原告劉某辦理懷柔區楊家園某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

二、駁回原告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元,由原告劉某負擔(已交納)。


夫妻約定房產歸屬,不履行起訴開發商有用嗎?

律師說法:

本案案由系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原告劉某與被告於某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已經法院認定有效,於某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萬通公司和楊家園村委會不是協議書的相對方,不具有履行協議的義務,故原告劉某主張被告萬通公司和楊家園村委會履行協助義務沒有依據。被告於某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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