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律的“王法”屬性

漢武帝時期,曾經有個廷尉,叫杜周。廷尉在當時就是皇帝以下的最高司法長官。

杜周審理案件善於窺測皇上的意圖。皇上想要排擠的,就趁機加以陷害;皇上想要寬釋的,就長期囚禁待審,暗中顯露他的冤情。( 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

門客有人責備杜周說:“您審理案件,不嚴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卻專以皇上的意旨來斷案。這是作為一個法官應該具備的職業道德嗎?”(客有讓周曰:“君為天子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

漢武帝時,法律寫在竹簡上,竹簡長三尺,故稱“三尺之法”。

杜周說:“法律是怎樣產生的?從前的國君認為對的就寫成法律,後來的國君認為對的就記載為法令。適合當時的情況就是應該遵循的法律,何必要遵循那些過去頒佈的法律呢?”(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杜周道出了中國古代法律的真相,所謂法律,就是皇帝命令,皇帝言出法隨。

這種法律的本質可概括為“王法”,即出自“王”的法,維護“王權”的法。

“王法”是皇帝主動頒佈給臣民的,其核心要義是“爾等不得謀反”。

從維護王權的安全出發,當然要實行“罪刑擅斷”、“有罪推定”、“疑罪從有”、“寧可錯殺三千,不可放過一個”。

王法是殘酷的,鎮壓性質的,是專政的工具,所以王法以刑法為核心。這裡的刑法與現代刑法大異其趣,現代的刑法是限制國家的刑法權的,因而實行“罪刑法定主義”,而王法中的刑法是鞏固皇帝的刑法權的,因而實行“罪刑擅斷主義‘’。

按照黑格爾的看法在古代東方之有一個人是自由的,實行的普遍奴隸制。普天之下都是皇帝的奴才,但是皇帝不可能親自管理每一個奴才,他要靠得寵的奴才管理不得寵的奴才,得寵的奴才就是官,不得寵的奴才就是民。皇帝只要把得寵的奴才管好了,天下就是太平的。所以韓非說:“明主治吏不治民”,職是之故,王法體制下“官僚法”發達。“官僚法”不同於現代的行政法,因為現代的行政法本質上是為了保障民權而限制行政權。“官僚法”雖然也限制官的權力,但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王權的安全性。

既然王法是國王頒佈給臣民的,王當然不會作繭自縛,限制自己的權力,所以王法中不會有憲法。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力,王當然也不會賦予臣民獨立自主的人格,以及建立在獨立人格之上的各項民事權利,所以王法中也不會有民法。

“王法”是王頒佈給臣民的,主要是對臣民的束縛,所以臣民對王法的遵守是被動的,是談法色變的,不會主動信仰的。

對王法傳統,作為現代公民我們要“抽象地否定,具體的肯定”,抽象否定的是其維護王權,視臣民為奴僕的價值取向,具體肯定的是其一些對現代有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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