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在房屋市政领域试行施工质量保证保险

半岛记者 郭振亮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青岛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作。承包人可自愿选择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山东在房屋市政领域试行施工质量保证保险

  《意见》明确,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单的,视同已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且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期限应与缺陷责任期一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承包人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不履行缺陷维修义务的,由保险机构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先行赔付。

  《意见》同时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熟悉工程建设领域情况,具备工程建设履约保证保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业绩。积极引导推进建筑企业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工作,及时纠正拒绝或限制承包人自主选择保证保险等行为,及时查处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的市场化机构作用,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和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等,实施差别化费率。鼓励保险机构组织或委托专业力量对工程施工过程跟踪开展质量状况评估,为确定差别化费率提供依据支撑,强化事前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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