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在房屋市政領域試行施工質量保證保險

半島記者 郭振亮

近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銀保監會山東監管局、青島監管局聯合印發《關於開展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質量保證保險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省試行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作。承包人可自願選擇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證保險、銀行保函任一形式作為工程質量保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限制使用。

山東在房屋市政領域試行施工質量保證保險

  《意見》明確,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指由保險機構向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項目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維修義務的保險。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承包人提交與保險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合同或保單的,視同已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金。其保證金額應等於招標文件或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金額,且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保證期限應與缺陷責任期一致,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承包人在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不履行缺陷維修義務的,由保險機構承擔保證責任,應當先行賠付。

  《意見》同時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熟悉工程建設領域情況,具備工程建設履約保證保險、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相關保險業務業績。積極引導推進建築企業採用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代替現金保證工作,及時糾正拒絕或限制承包人自主選擇保證保險等行為,及時查處保險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意見》強調,要充分發揮保險對完善工程質量保障體系的市場化機構作用,引導保險機構提升服務質量。建立費率浮動機制,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建築業企業信用狀況和工程施工質量狀況等,實施差別化費率。鼓勵保險機構組織或委託專業力量對工程施工過程跟蹤開展質量狀況評估,為確定差別化費率提供依據支撐,強化事前風險防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