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房子請謹慎購買!即便訴諸法律,也可能無法入住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有租客,不能入住


以前在律所實習的時候,遇到一位老哥。家裡拆遷了,手裡趁了點錢,就想要在市裡給自己買套好一點的房子住住。

他看中了市區的一套學區房,房東也願意出售。老哥非常高興,沒幾天就辦妥了手續。

本以為能夠直接開始裝修的,可是自己帶著裝修人員一去,才發現房子裡的租客還沒有搬走,說租期還沒滿,自己不能搬。

這樣的房子請謹慎購買!即便訴諸法律,也可能無法入住

承租戶在租期未滿的情況下,是有權拒絕搬離的

老哥當時就不樂意了。心想,房子都是我的了,你怎麼還能賴著不走呢?!

老哥去找中介,中介說租客不走,他也沒辦法;去找房東,房東說,看房子時候已經告訴你有人租賃了,現在找我有啥用啊?

這下他是真生氣了。衝著自己新近得的拆遷款,感覺自己膀闊腰圓了起來,愣是跟人家租客發生了爭執,還不小心給人打傷了。

後來警察過來處理,這位老哥被行政拘留。到我實習的律所諮詢的時候,還一直在納悶,房子都是我的了,憑什麼租客還有理不走了?

這位老哥大概並不知道,我國的合同法上有一個原則叫做“買賣不破租賃”。說白了,房子如果被出租了,即便你買了房子,租戶也依然可以繼續租賃下去。


不能入住,能收取租金麼?


類似的事情,經常都在反覆上演。

有一個老鄉,在網上知道了一處法院即將要拍賣的房子,價格比市場價要低很多。一時心動,拍賣時幾番加價,最終如願拍到了這套房子。

拿著法院給的法律文書,他也如願辦理了房產的產權證。本想著能夠拎包入住的,不成想,沒幾天房子裡忽然來了一個陌生人。

原來這個陌生人是租客。老鄉拍到房子後去看房時,他剛好在外地出差。現在回來了,但是他並不願意退房。租賃合同顯示,租期還有三年才滿。

老鄉很是不滿,跑去找法院說理。結果人法院給他看拍賣的公示,他直接就無語了。因為人家公示上寫的很是清楚,有租賃,並且法院不負責租戶的搬離。

老鄉憋了一肚子氣,天天埋怨自己做事情不仔細。後來轉念一想,既然不能入住,那麼收租金總該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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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競拍法院拍賣的房產,請務必閱讀清楚拍賣公告、拍賣須知

可是,租客也不敢直接把租金給他。畢竟,租賃合同上的出租人並不是他。

最後,是費了好一段功夫,他和租客,和房子的原主人,最終達成了三方協議。

租客繼續租賃兩年,老鄉收取大部分租金,原主人僅收取小部分租金。算是有了一個較為滿意的結果。

老鄉還算是幸運的,用租金彌補了兩年不能入住的空當。實際上,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的道理。只要是房子在買賣之前已經被出租出去的,那麼即使房子被賣掉了或者被法院拍賣了,租客依然是有權繼續住下去的。

買賣不破租賃

那麼,難道有租賃的房子就不能購買了麼?

當然不是。我要勸您各位注意的是,如果想要購買的房子,已經被出租出去了,而自己又有入住的實際需求,那還是謹慎購買的為好。

畢竟,法律也已經明確了,物權變動是不能影響債權變動的。翻譯成人話就是,房子買賣歸買賣,租賃合同歸租賃合同,買賣是不會影響到合同的。

這樣的房子請謹慎購買!即便訴諸法律,也可能無法入住

買賣不破租賃,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否則,非但不能入住,還有可能白白損失租金。比如,租客如果將租金都已經向原主人付清了,那麼自己連收取租金的可能性都沒有了。即使租客尚有租金未付,如果人家不願意支付,即便去法院走法律途徑,也未必就能夠獲得法律的支持。

在這個事情上,法院的判決歷來都有差異。

有的傾向於債的相對性,認為房子的現有主人不是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夠收取租金。也有的認為,租賃權不能完全按照債權處理,承租房屋還是需要向所有權人支付佔有費用的。判決不一,誰也不能保證自己是否會勝訴。

那麼,難道買賣不破租賃就這麼霸道麼?

其實它也有例外。常見的例外情形,有三種。

一種是房子先被抵押(給銀行),後被出租的。這種情況下,如果房東拖欠銀行按揭款,銀行要實現抵押權的,買受人買到房子之後,租客是無權再繼續租賃的。

一種是房子先被法院查封,後被租賃的。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法院是有絕對的處置權的,不會因為租賃的出現就減弱了處置功能的。

還有一種,就是租賃合同是無效的。比如,賣房子的人和租房子的人惡意串通,欺詐買房子的人的;又或者租賃合同期限超過了20年的,超過部分是無效的。

這樣的房子請謹慎購買!即便訴諸法律,也可能無法入住

買賣房屋,越謹慎才越好

總之,在房屋買賣的情形下,如果房子存在租賃關係,還請您認真核實是否有這三種可以例外的情況。否則,還是建議您謹慎購買。

而對於正當承租房子的人而言,如果您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房子也不存在上述情形的,那麼,在租期內,同樣沒有任何人可以有權攆你們走。

因為法律,對任何一方,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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