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判!

吉安法院網訊 近日,萬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欠薪案件,被告人陳某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獲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2014年5月開始,被告人陳某因其製衣廠經營不善開始拖欠工人的工資,收到的貨款足以支付工人工資而不支付,直到2014年11月,共拖欠17名工人工資共計90745元。2015年1月至2月,被告人陳某外出躲債,電話聯繫不上,導致工人工資得不到支付,在此期間萬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陳某在限定期限內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資,陳某支付了遊某1148元、蔣某272元、王某587元的工資後便表示沒有錢不再支付,之後陳某更改聯繫方式並躲避離開,導致工人聯繫不上,拖欠工資沒有支付。

2017年至2019年期間,陳某的家屬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共計7000元,目前,陳某拖欠其經營的製衣廠14名工人工資共計81738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陳某以逃匿方式拖欠十四名工人工資,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時間長達五年多,拖欠工資涉及人數多、時間長,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折磨,社會危害性大,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誠信經營,恪守法律和道德,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如果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不僅會受到民事追責,甚至有可能鋃鐺入獄。同時,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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