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野"後,專家建議將食用野生動物行為納入刑事處罰

全面禁

資料圖 鍾心宇制

  正義網北京3月13日電(記者於瀟 見習記者郭璐璐)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濫食野生動物問題引發輿論關注。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和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等行為。

  “《決定》符合當下社會情況,也為野生動物保護立法指明瞭路線圖。”近日,受訪專家在接受正義網記者採訪時表示,要通過刑事司法,保持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高壓態勢。與此同時,還要完善刑事法律保障,建議將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作為刑事打擊的對象,剷除因吃“野味”造成的公共衛生安全隱患。

  頂層發力:《決定》為刑事立法劃定“路線圖”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與食用野生動物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決定》,旨在為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

  《決定》明確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為了遏制“食用”的上游行為,《決定》還規定,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從這次疫情防控以來的輿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贊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介紹說,《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關於《決定》的性質,北京師範大學教授、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分析說,該文件屬於單行法,具有法律的性質和效力。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專門立法,聚焦濫食野生動物的問題,可以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交易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體現了全面依法治國的精神和理念。

  “可以說,每當出現一個重大的歷史節點或熱點事件,最高立法機關都會作出相應的立法反應,這次出臺《決定》,為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立法指明瞭方向。”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向記者介紹說,由於法律的制定、修改程序複雜,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的形式,修改補充現行立法的不足,也為以後刑事立法劃定了“路線圖”。

  記者注意到,《決定》出臺後,天津、福建、廣東、北京等多地也陸續出臺文件,向濫食野生動物問題“亮劍”。比如,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則通過印發工作方案,要求規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管理,嚴格野生動物經營利用。

  作為長期關注動物保護問題的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農業科學院副院長趙皖平表示,各地積極響應禁“野”,釋放出了積極的信號。不過,他也表達了擔憂,有些人靠養殖竹鼠、果子狸等動物脫貧,受衝擊後可能會出現返貧現象,“這些特殊的養殖產業肯定要進行轉型,但可能速度沒那麼快”。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認為,對有合法審批手續的養殖戶,國家可出臺相應的過渡措施,對於其產生的經濟損失要給予一定的補貼。同時,要積極引導養殖戶進行產業轉型,在落實全面禁“野”的同時,不能忘養殖戶的切身利益,要統籌兼顧,科學安排。

  司法引領:加重處罰體現依法嚴懲犯罪態勢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兩高兩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依法嚴懲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十大執法司法政策,其中明確要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根據《意見》,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訴袁林(化名)等21人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製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案件。

  2018年4月至6月間,袁林(化名)等21人非法買賣穿山甲及製品11只。隨後,他們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19年1月4日,金壇區檢察院以袁林等21人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不僅是追究刑事責任,考慮到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社會公共利益受損,金壇區檢察院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袁林等人連帶承擔因此造成的資源受損費用合計88萬元。袁林等人對民事公益訴訟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均真誠悔罪,自願繳納資源補償費。

  據悉,這是江蘇省首例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檢察機關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中的第一起案件。“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體現了加重處罰的司法導向。”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中,要注重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相銜接,在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一併追究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

  在方燕看來,公益訴訟的提起,在刑事的基礎上加大了對非法買賣野生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保護野生動物,踐行生態保護的理念具有積極意義。新冠狀病毒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各級司法機關重拳出擊,嚴厲查處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破壞生態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加強野生動物管控,工作成績還是有目共睹的。

  “現在的高壓態勢不能放鬆,一旦放鬆就會給犯罪分子可趁之機。”結合自己的觀察,趙皖平分析說,現階段正處於打擊的高峰期,不少犯罪分子會避開“風頭”,將“野味”囤積起來,這部分的存量可能非常大的。

  考慮到當下互聯網交易日趨便捷,有受訪專家指出,對利用互聯網交易平臺、利用平臺直播殺害、餐食野生動物以及隱蔽在合法野生動物交易平臺下的涉野生動物犯罪行為,應當予以重點關注打擊。

  代表建議:將餐食野生動物行為納入刑事處罰範疇

  記者注意到,在《決定》出臺前,對於單純的食用非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法律並不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以野生動物的保護為立法導向,禁食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沒有合法來源、未經檢疫合格的其他保護類野生動物。

  “那些不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比如蝙蝠、鼠類等,對它們的交易、運輸、製作和販賣,成了當前公共衛生安全的‘重災區’。”全國人大代表孫建博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建議,進一步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增設捕獵、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罪。

  對上述建議,方燕也表示了贊同。“各地野味交易市場熱鬧非常,其根源在於捕殺、運輸、販賣、食用構成了完整產業鏈,且有不斷壯大的趨勢,只打擊其中一個環節明顯不夠。”她說。

  據悉,全國人大已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並將加快動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進程。

  “在刑事立法方面,建議將餐食野生動物的行為作為刑事處罰對象之一。”方燕認為,可以考慮將“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修改為“非法獵捕、殺害、販賣、購買和食用野生動物罪”,根據危害後果的不同,對非法獵捕、殺害、販賣、購買和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和非法獵捕、殺害、販賣、購買和食用一般野生動物的行為分別設置相應的刑罰。

  “此前對食用環節的打擊基本是處於空白狀態,現在《決定》作出了基本的規定,在刑事司法領域還是要更加細化,相關的法律都要進行配套的修改。”趙皖平補充說,在檢察公益訴訟領域,未來也要把對野生動物買賣、食用等案件的辦理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建議適當拓寬涉野生動物公益訴訟案件的範圍,進一步明確相關內容,為辦案提供依據。

  方燕表示,對於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提起公益訴訟,要不斷探索總結經驗,通過實踐就公益訴訟請求確定、損害賠償的標準、責任承擔方式等問題進行明確。

  全面禁“野”、革除吃“野味”陋習無法“畢其功於一役”。在採訪最後,受訪專家指出,從立法、執法等層面對於禁“野”發力還不夠,應當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強化民眾不吃“野味”的思想意識,杜絕以食“野”為榮的不良心理。應該看到的是,習慣很難在短時間改變,徹底革除陋習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甚至等疫情過後還可能出現反覆,但要逐步形成社會共識,形成全社會對“野味”問題的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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