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已經開始,本文以舉例的形式通俗易懂地講解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常見的資產類調整事項及虧損彌補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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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
相關規定:
1、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 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 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 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 其他不得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
2、稅法對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
▷ 房屋、建築物,為20年;
▷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 電子設備,為3年。
3、其他特殊規定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部製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注: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案例一】
A公司2019年9月購買了一臺電子設備3.6萬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尚未投入使用。會計上按照三年計提折舊(假設與稅法一致),無殘值,當年賬上計提折舊3000元。
分析:由於稅法規定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因此,2019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納稅所得額需調增3000元。
【案例二】
A公司2019年9月購買了一臺電子設備3.6萬元(正常投入使用)。會計上按照三年計提折舊(假設與稅法一致),無殘值,當年賬上計提折舊3000元。A公司選擇適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
分析:
▷ 2019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A公司應納稅所得額調減33,000元(36,000-3,000);
▷ 2020年-2021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A公司應納稅所得額調增12,000元(36,000÷3);
▷ 2022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A公司應納稅所得額調增9,000元(36,000÷3÷12×9)。
無形資產攤銷
相關規定:
1、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 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 自創商譽;
▷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 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2、稅法對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相關規定
▷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低於10年;
▷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3、其他特殊規定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案例三】
2019年B公司發生研發費用220萬,其中100萬計入當期損益;120萬形成無形資產。該無形資產於2019年7月投入使用,按照10年攤銷,當年賬上累計攤銷6萬元(假設符合加計扣除相關條件)。
分析:
▷ B公司2019年據實發生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可加計扣除75萬(100×75%);
▷ 無形資產可按照成本的175%進行稅前攤銷,當年可進一步攤銷4.5萬(120×175%÷10÷12×6-6);
▷ 整體上B公司2019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可調減應納稅所得額79.5萬元(75+4.5)。
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相關規定:
1、需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稅法上分期稅前扣除的費用
▷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2、稅法對長期待攤費用分攤年限的規定
▷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 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 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3、其他特殊規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案例四】
C公司2018年對一生產設備進行修理,發生支出300萬元(假設滿足資本化支出的條件),並於當年底完工投入使用。假設該設備原值為500萬元,原使用年限10年,截止2018年年末已使用7年,累計折舊350萬元。修理後該設備可延長使用2年。假設會計上C公司對該生產設備使用年限的會計估計保持不變。
分析:
▷ 2019年C公司對該設備的會計折舊為150萬元((500-350+300)÷(10-7));
▷ 稅法上,由於該修理支出滿足“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兩大條件,即:
a.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b.修理後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延長2年。
▷ 因此,該應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5年)分期攤銷,攤銷金額為60萬元(300÷5);此外,該設備當年稅法折舊為50萬元((500-350)÷(10-7));
▷ 因此,C公司於2019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150-60-50)。
虧損彌補
相關規定: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案例五】
假設D公司為一般企業。2008年度稅務虧損為110萬元。2009年-2014年度,D公司均為盈利狀態,假設其應納稅所得額分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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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由於2008年度的稅務虧損可在此後五年內(2009-2013)進行結轉,因此該五年均無需繳稅。
▷ 2014年為虧損產生後的第六年,因此2008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20萬(110-20-10-10-25-25)無法繼續利用,因此,2014年D公司需納稅10萬元(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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